作者Nalu (打黑鬼 踢中美 前进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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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放过无辜的平民好吗 陈幸瑜做错了什麽
时间Fri May 30 03:15:29 2008
※ 引述《tompy (NB is private item!)》之铭言:
: 帮你节录其中重点一段啦
试着用有限的的法律认知解读一下
: "本条例所称228事件,系指228事件发生後当时统治者命令军人警察宪兵,
: 镇压整肃 绥靖清乡遭到杀害生命 伤害身体 剥夺行动自由 (刑法杀人罪章 伤害罪章
: 妨害自由章参照)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1. 被遭到罪刑 然後要被依法追究? 若这是在讲述要求赔偿的范围
他应该多加几个字眼
若他是要找凶手 要把遭到改成实行
2. 228事件发生"後" 多久後?
: "本条例所称 戒严时期违法行为 系指戒严时期的统治者透过戒严军法
: 司法系统 所为之政治 军事冤错案案件及命令情治人员所为之暗杀行为
: 违反司法相关规定之妨害自由 滥权追诉 枉法裁判 凌虐人犯
: 违法行刑 杀人等罪行 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 ----------------------
1. 政治军事冤错案 +
命令"情治人员"所为之-"暗杀行为+违反司法相关规定之妨碍自由..等罪行"
未追究者
....范围在情治人员~
2. 政治军事冤错案 +
命令"情治人员所为之暗杀行为"+"违反司法相关规定之妨碍自由..等罪行
未追究者"
....范围在情治人员 + 嗯哼..........
光这界定就可以打一场官司了.......
当然啦 这样可以看起来只要邦政府做事情的 不管本省外省 亨亨....
3.但回溯一下前言
"系指戒严时期的统治者透过戒严军法.....未能依法追究者"
"戒严时期的统治者" 这范围可大了........
布下了天罗地网 只要有犯到其中一条 就可以好好依法追究了
高官能跑的都跑了 死的也死完了
那这又是要告谁?
: 戒严时期违法行为指的即是白色恐怖.
: 要追究的对象是如上,请问一下
: 上面这些叙述==台湾全部外省人
: 这个逻辑在哪边??
: 麻烦讲解一下
这个不是逻辑问题 是解释与定义问题
以及
王先生她想要搞一个看起来庞大广泛 但是很笼统不详尽
会导致各说各话的问题
哪个不小心爱台湾爱昏头的法官判了 形成判例之後 就会一发不可收拾
人人有官司打...
就算有人要告 也要那家伙有证据才行 是吧?!
看起来不是这样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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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一个有小纸条还有搞丢录音带的总统而言 证据这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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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7.50
※ 编辑: Nalu 来自: 219.81.147.50 (05/30 03:17)
1F:推 chenjo:不得不说这样推论合理,至少比某自编自导外加自打嘴巴的仁兄 05/30 03:18
2F:→ chenjo:来的有逻辑多了 05/30 03:18
3F:→ chenjo:你的盲点主要是这玩意根本过不了大法官这关.何须紧张呢 05/30 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