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ane1982 (Ke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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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澄清几个宪法上的基本观念!(中时社 …
时间Wed May 7 12:11:44 2008
※ 引述《superdy (★感恩谦卑迪!)》之铭言:
: 澄清几个宪法上的基本观念!
: 中时社论 2008.05.05
: 东吴大学教评会日前讨论该校专任教师每月上电视不得超过四次的议
: 案,违反宪法保障电视名嘴教授的言论自由吗?立委江连福被控贿选,
: 关键证据是卷私录的录音带,法院采为有罪证据会违反宪法保障的秘
: 密通讯自由吗?立委吴志扬提案修法缩短侦查中羁押期限,法务部认
: 为会增加办案困难;立委陈根德倡议「法律扶助基金会」指派律师为
: 侦查中之辩护,法务部认为对纳税人不公平,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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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法律上的争议常常是各有所据,各依所理,
一篇社论就可以判断是非公理,
那还需要大法官解释干嘛?
: 台湾解严已逾廿年,政党轮替也两次了;布希总统致函马英九先生夸
: 称台湾是民主灯塔,美国自由之家二○○八年各国新闻自由调查评比,
: 举世近两百个国家之中,排名卅二,东亚第一,甚至超越日本。民主
: 宪政的表现,似乎已让世界刮目相看。但前面问到的三个问题,却证
: 明了台湾在一些宪政ABC的问题上,还需要加油。
: 一、东吴大学的议案,立刻遭到不少论者高声指责此举箝制言论自由。
: 然而批评的背後,恐怕暴露了连宪法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甚了了的
: 观念贫乏。如果是台大、政大的校务会议为此讨论,也许可以就此题
: 目严肃讨论一番,因为台大、政大是国立大学。可是,东吴大学是私
: 立大学,东吴大学的决定不是国家的行为。东吴大学不是宪法上的义
: 务机关,因为宪法要拘束的是政府公权力,东吴大学经过校内程序决
: 定专任教师的行为准则,是私法上的行为,不是宪法规范的对象。
: 如果国家法令不许东吴大学做此决定,恐怕反该思考是否违反宪法上
: 大学自治的理念!若是认为校方决定不合理,教师可以出言批评反对,
: 也可以另谋高就。学术选择自由的道理在此,但要指责私立大学违宪,
: 只能说是名嘴的言论自由,未必禁得起宪法知识的检证。
即使是私人机关的校务规定也可能受宪法的第三人效力约束,
言论自由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自然应受是否合理限制基本权利的检验。
宪法的第三人效力学说有三:
(一)无效说:基本权利是人民为抵抗国家高压统治而来,效力及於国家
与人民之间。人民之间属於对等关系,且依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
除宪法明文规定外,应循法律途径解决。宪法上权规定对私人间不直接
适用。
(二)直接适用:宪法为社会生活的客观价值秩序,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力量可与国家力量相提并论的现代,基本权利应扩及人民之间的
关系上。此学说可将宪法原则直接适用在私人间行为上,但会因此介入
私法制度,且弱化宪法强调人权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精神,为少数说。
(三)间接适用:基本权利可透过私法中一般抽象的法律条文间接适用,
如民法72条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此法不但可合理让保障人权基本精神
允入私法中,且避免直接适用而干涉司法制度的缺点,为现今多数说。
总而言之,东吴的校务规定仍须受违反言论自由的检验,
表面上是透过私法制度,而实际上包含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精神在内,
并非只要一句行为人为私人机关就可免除人权的考量。
: 二、台中地方法院以证人蒐证未经被告知悉的私密录音不具证据能力,
: 判决江连福贿选无罪。我们不愿议论判决结果,但也要谈一谈此中的
: 基本宪法观念问题。台中地院合议庭使用的是「证据排斥法则」,也
: 就是非依法定程序蒐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基础,一般称之
: 为毒树果实理论。其道理在於不许执法人员违法蒐证,以致丧失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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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前几位版友所述,蒐证之人不为执法人员,
连前题假设都有问题,又如何得到正确的结论?
: 者以「正」对「不正」的正当性基础。
: 若是提供证据的证人是私人,是不是还有宪法上「证据排斥法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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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有「证据排斥法则」的依据
为何? 应该是刑诉上的争议吧!
: 适用?就很值得议论了。其实法院在审判中适用宪法原则做成判决,
: 当然是值得鼓励之事;但是宪法适用是在拘束公权力,不是用来限制
: 私人行为的规范!法院若是缺乏此项基本认识,将宪法当做与限制私
: 人的刑事规则一样,恐怕不成。
: 三、至於法务部辖管检察机关,应受宪法拘束无疑。立委批判检察机
: 关动辄「押人取供」,违反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乃要修法缩短羁押期
: 间,法务部的反对理由竟是十天的羁押期间难以完成蒐证,当场坐实
: 了立委指责检方「押人取供」,并不冤枉…。法务部大言不惭的回应,
: 令人惊讶其观念的陈腐落伍。使用被告羁押十天之後可能逃亡做为反
: 对修法的藉口,更是拙劣的说辞。
: 刑事诉讼法本有「虞逃羁押」的规定,与应付修正的「重罪羁押」不
: 同。担心嫌犯逃亡,直接运用「虞逃羁押」的规定即可。「重罪羁押」
: 问题很大,检方可能使用按上重罪罪名的方式达到羁押目的,先天上
: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若是假设任何人一经检方列为重罪嫌疑人就必然
: 逃亡,尤不足取!
法律是否合理限制人身自由,
尚有待比例原则等法理的检验,
法务部的理由并非无稽,
为何不能提出来讨论。
法律的解释并非一言堂,
只要能有说服别人的可能性
例如提出统计数据证明蒐证平均时间为何
都可以接受公评。
: 至於侦查中选任辩护人,本为宪法保障的辩护权,法扶会提供平民法
: 扶助,是司法一大善政,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社会底层民众。不喜法扶
: 会律师加入侦查中辩护,实质上歧视了社会的最基层。法务部竟然沦
: 落到以浪费纳税人金钱为辞否定法扶会辩护的地步,想要利用涉嫌人
: 缺乏律师辩护而入人於罪的卑劣心态,岂不昭然若揭?法务部会立刻
: 反对修改刑事诉讼法,却不立即法办法院已认定违法取供或以不实笔
: 录入人於罪的检调人员,难道是要表现只懂得护短、抓权?
: 台湾实施宪政,一定不能「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社会观念与政府
: 执法的品质却还有长远进步的空间,新政府上台在即,就此不可无所
: 改善,毫无作为。
同样的,法务部所提出的理由只要有合理证明,
例如每年会多花多少钱,成效预估如何,
自然可当成重要论点,
纵使法务部在处理不时笔录上未积极认真,
也不代表法务部所提出的其他争论事项不值一晒。
: http://news.chinatimes.com/
: 那几位东吴老师的嘴脸真是看了就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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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7.247
1F:推 vacuumguitar:我觉得作者的意思应该就是透过私法来确保符合宪法 05/07 13:38
2F:→ vacuumguitar:他应该是想说该案不应直接用宪法去看 05/07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