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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讨论] 白痴才废除死刑
发信站HKDAY (Mon Apr 28 14:05:1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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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RocksKing)》之铭言:
: 干麻废死刑
: 难道决策者都没想过吗
: 那些死刑犯通常都是穷凶恶极
: 他们要有个屁人权
: 难道被他们害死杀死的都没有人权吗
: 还是那些想做坏事的混帐
: 怕死
: 所以想先废死刑
: 再干坏事?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看的只是一件事, 就是刑罚是为了甚麽的. 如
果不清楚罪和罚是基於甚麽而存在, 那就变成单纯的只是渲泄情绪
, 人类需要法律, 正是因为情绪不能解决问题.
刑罚的根据有几种主流. 第一种是最直接的, 也是最基本的, 也就
是报应论, 刑罚是为了犯罪的人, 受回他自己所犯下的恶. 也就是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的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 不过, 前提是惩罚
不能够超过他的罪, 也不能低过犯者的罪.
杀一个人, 当然死刑. 但杀十个人, 是否有办法超越死刑? 很可能
也是死刑, 这就会产生犯罪的临界点, 一旦超越此点, 因为惩罚已
经饱和, 加强犯罪反而变得合理. 即是既然杀了人难逃一死, 那不
如连追捕自己的警察也杀掉. 这是报应论的问题.
这是第一种论据, 第二种, 就是认为惩罚并不是为了报应, 而是为
了示范. 犯罪者无论受甚麽惩罚, 其实根本就难以弥补他能够做到
的损失. 他能够做到的事, 就是透过他自己所受的惩罚, 去警戒所
有有可能犯罪的人, 不要去犯罪.
这点和第一点是不同的, 罪与罚之间没有绝对性, 简单来说, 一个
人没有杀人, 但他贩毒, 一样可以被判处死刑. 以求阻吓贩毒的作
用. 相反, 问题在於怎样判定标准? 并非所有犯罪都像谋杀一样容
易判断, 例如叛国, 对於政府而言产生示范作用自然必要. 但叛国
是否是一种罪? 示范作用亦有可能被滥用为制造恐怖的工具.
第三种就是认为, 惩罚的重点在於令犯人赎罪, 犯人本身无法弥补
他的罪过, 但他应尽力去弥补. 因为犯人有重罪在身, 所以他的一
生即有义务在监察下以赎罪为人生的目标, 直至他赎罪完成为止.
如果犯人毫无知觉, 亦可以以强制的重劳动, 高危险性的工作作为
弥补的方法.
首先的问题在於, 到底刑罚是根据哪一种类的想法而实施? 先有了
出发点才有谈的空间, 事实上, 以上三种论据, 都可以用於赞成或
反对死刑的.
是否有必要死刑, 一般而言, 是看司法的执行效率. 效率低落的地
方, 就越依靠这些简单直接的方法, 例如军事占领区, 基本上司法
不能发挥效用. 又或者, 无限徒刑不能够彻底的执行, 或者监狱的
保安有严重漏洞等.
但如果认为一个地方的司法的效率有一定水准, 而监狱是有效的,
则是否应该死刑, 是不能一言断之的. 也不可以将不同司法效率的
地区作直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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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子的浪漫就是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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