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smidDNA (evo n610c)
看板KMT
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Mon Apr 28 11:41:47 2008
你的排版让我回不了文, 所以重新编了一下.
:因此板上很多大大都认为,特别费就是由国库直接汇到首长帐户,
:所以不能怪首长,这是错的。特别费还是在会计人员那边,是要由
:首长根据支出的发票(一半要单据),或是开出领据(这是不需要单
:据的那一半)。基於这样的核销程序,就可以看出特别费有很明确
:的「公费」性质,这笔钱是需要有因公支出的事实才能请领的。
错, 领据支出这笔钱不必, 再重复一次, 不必有因公支出的事实才能
请领! 这是积年以来行政院, 主计处, 跟审计部都这麽核销, 最高法
院也没有说这麽做不行.
你都只看你想看的, 不管其它人的说法.
:有人提到最高院的判决没有在公费或私款之间做着墨,其实是错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说明很清楚写到:「关於首长特别费之性质,最高
:法院判决认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半数,均须符合使用於「因公」
:招待、馈赠及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私用,并非所
:谓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换言之,
:特别费不但是公费,而且使用上是有明确规范的,像马英九这样子
:自己出具领据把不用单据的一半特别费存在自己的帐户,并且没有
:使用在前述的这些用途上,是很难交代过去的。
谁说没有? 同样的, 你都只看你想看的, 不管其它人的说法.
存在他私人帐户是行政院规定的方法之一, 请不要一直对这点完全视
而不见! 马英九有没有用在公务上? 最高法院就是认为有! 最高法院
虽然不同意这是实质补贴(如果是实质补贴就不用非用在公务不可),
但他还是同意马英九把特别费用在公务上, 所以才无罪. 你别跟我讲
他把钱转到周美青的帐户里, 是用在家务而非公务. 这种唬滥的检方
说法已经在一, 二审时被打趴了 - 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的公益捐输
超过其特别费所得的五倍, 完全符合最高法院所界定的"招待、馈赠及
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
别再相信没有事实根据的说法了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09.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