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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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Mon Apr 28 11:10:26 2008
周末两天没上来看,关於特别费的问题还是很多人回应,有些也言之有据,是很认真且理性的讨论,我认为是值得佩服的,我也应该再进一步的提出我的看法,看法容有不同,但请各位不要见怪。至於一些搞不清楚状况,只会在推文回些有的没的,甚至连「全国公务员薪资都汇到帐户,所以全国公务员都贪污」都写出来的这种状况外的发言,我想就不必理会了。
我想先说明一些特别费的使用程序,特别费有一半需要单据,这是必须由实际支出的发票才能核销请领的,余文就是在这个地方用了不实发票,才被定罪的。至於另外一半则不用单据,为什麽允许不用单据就能核销呢?这牵涉到特别费的用途,特别费的用途是让首长用於犒赏、红白帖、工作奖金、赠礼等等,这些性质的使用是很难拿到单据的(总不可能包个小红包或发给部属奖金,还要对方开发票或收据吧!),因此基於实务状况,所以允许半数的特别费是不需要单据的。那这部分不用单据的特别费是怎麽请领呢?就是由首长下条子开领据,通常一般的领据会写上具体的时间
及事由(犒赏、赠礼、红白帖等等),以此来向行政人员请领这笔款项。
因此板上很多大大都认为,特别费就是由国库直接汇到首长帐户,所以不能怪首长,这是错的。特别费还是在会计人员那边,是要由首长根据支出的发票(一半要单据),或是开出领据(这是不需要单据的那一半)。基於这样的核销程序,就可以看出特别费有很明确的「公费」性质,这笔钱是需要有因公支出的事实才能请领的。
有人提到最高院的判决没有在公费或私款之间做着墨,其实是错的,最高法院的判决说明很清楚写到:「关於首长特别费之性质,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半数,均须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私用,并非所谓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换言之,特别费不但是公费,而且使用上是有明确规范的,像马英九这样子自己出具领据把不用单据的一半特别费存在自己的帐户,并且没有使用在前述的这些用途上,是很难交代过去的。
有位板友说得很好:「至於有人认为,实质补贴为真的话,那公款不就是假的吗?
这牵涉到「公用」两个字怎麽定义?我拿一百元便当费,买了一百元的便当
这一百元当然是公用掉了,可是有不少民营的公司,拿一百元的便当费,可以只花九十元买便当,剩下十元放口袋,这样这一百元也算是公用掉了。我觉得什麽叫做「公用」是必须尊重社会现实的」。如果最高法院的见解也是如此,认为只要不需单据的特别费,不管首长如何使用,只要领走了,就算完成程序,然後再以此判马英九无罪,那就比较说得过去。但是最高法院判决明白主张「特别费须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私用。」也认为二审的判决有瑕疵,却又认为这不影响判决,所以还是维持原判,这是我认为比较难以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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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前面的回文中有人提到「国库集中支付作业要点」,抱歉我看了里面的条文,不是很了解这与特别费的关联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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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owntoearth:大部分都卡在,公费汇入私人户头这个点 04/28 11:11
2F:→ downtoearth:公费汇入私人户头,依然是可以"因公"支出 04/28 11:12
3F:推 tychao:没有使用在前述的这些用途上,是很难交代过去?是由谁判定? 04/28 12:23
4F:→ tychao:检察官?法官?还是一般百姓? 04/28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