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Cain (McCain for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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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问题] 明年选出的县市长任期有五年吗?
时间Sun Apr 27 19:59:4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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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题] 明年选出的县市长任期有五年吗?
时间: Sat Apr 26 18:18:37 2008
还在立院
没通过
本次修正案的争议点在废除乡镇自治
还有得瞧了!!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 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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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地方制度法
公告日期:中华民国 96 年 11月 12 日
资料来源:行政院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行政院送请第六届立法院审议法案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地方制度法(以下简称本法)为我国地方制度最重要之基本法律规范,自民国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以来,其间行政院为落实「国家发展会议」及「经济发展谘
询委员会议」之共同意见,曾二度拟具本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审议,惟均未能审议
通过。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二十八日行政院召开「台湾经济永续发展会议」,
其中共同意见「建立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处理机制」、「扩大县(市)政府政务职任
用之范围,强化县(市)长人事权」、「配合组织精简,提高县(市)政府公务人员
职务列等」、「制定『行政区划法』,整体规划推动地方行政区域调整,鼓励县(市
)、乡(镇、市)合并调整」、「制(修)定相关法律,赋予地方以协议、行政契约
、设立管理组织或行政法人方式,进行跨域合作」、「中央应建立跨区域事务协商平
台,解决跨区域事务冲突问题」、「立法禁止给予各级民意代表固定额度之『小型工
程款』、活动经费及相关之费用」等七项,及其他意见「停止办理乡(镇、市)长选
举,取消乡(镇、市)民代表会」等一项,均涉及本法之修正。又为因应近年来政府
组织之改造及地方自治之发展,建构县(市)改制直辖市之法制,全面检讨县(市)
改制直辖市之配套、地方法规之立法及监督程序、地方议会之会期、覆议之期限、文
件调阅权之行使、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组织定名及人事任免之规制、中央对地方之
监督及沟通协调机制及地方与地方间之跨区域合作机制等,亦纳入修法范畴,以强化
直辖市、县(市)自治量能,落实地方自治,均衡区域发展,建立中央与地方夥伴之
关系,爰拟具「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有关取消乡(镇、市)自治部分:
(一)取消乡(镇、市)自治选举,删除本法有关乡(镇、市)自治及基於地方自治
团体之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八
条、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及第八十五条)
(二)乡(镇、市)长由县长依法任免,应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山地乡乡长并以山
地原住民为限。但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仍在职且施政绩效优良之乡(镇、市
)长,县长得予派任原职。(修正条文第五十八条)
(三)增订乡(镇、市)自治选举取消後,乡(镇、市)自治法规、资产及负债处理
、财政收支划分、人员移拨等相关配套规定。(修正条文第八十七条之一至第
八十七条之六)
二、提升直辖市、县(市)自治量能:
(一)强化地方行政区域之自主规划权能,修正乡(镇、市、区)及村(里)名称变
更之程序,并修正村(里)、邻之编组、调整以自治条例定之。(修正条文第
六条及第七条之二)
(二)参酌现行法律之规定,检讨修正地方自治事项之内容。(修正条文第十八条至
第二十条)
(三)划一自治法规之定名、核定、备查程序,并重新整理自治法规体系架构及直辖
市、县(市)组织自治法规之立法程序,强化自治立法权能。(修正条文第二
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之一及第六十二条)
(四)扩大地方自治团体处罚权限,将自治条例订定罚锾额度上限提高为新台币三十
万元,并增列行政罚之种类,以符实务需要。(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
(五)因应地方自治发展及实务运作之需要,调整增加县(市)议会定期会日数及放
宽对於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临时会召开次数之限制,明定临时会召开之
要件,并修正地方总预算覆议之处理及期限等规定。(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及
第三十九条)
(六)统一规范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一级单位及所属一级机关之定名、设置调
整原则,以利地方组织之改造。(修正条文第六十二条之一)
三、完善建构县(市)改制直辖市之配套:
增设县(市)改制为直辖市之程序、改制计画应记载事项、改制之日期、改制後
相关公职人员任期之处理等配套规定。(修正条文第七条及第七条之一)
四、放宽县(市)长人事任免权限: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政风、
税捐主管及首长外,由现行半数政务职改为全部均以政务人员任用,职务比照简
任第十二职等。(修正条文第五十六条)
五、强化中央与地方自治监督及沟通协调机制:
(一)增订行政院及中央业务主管机关就直辖市、县(市)所制(订)定之地方法规
、议会所议决之事项抵触上位法规时,除函告无效外,亦得视情形函告限期失
其效力,并於函告前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另对於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
自治事项或委办事项违反上位法规时,中央业务主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限
期令其改善或报请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执行,并於处分前给予
陈述意见之机会,以强化中央与地方之沟通协调机制,并明定其救济或争议处
理之程序。(修正条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
(二)参照直辖市长、县(市)长相关规定,增订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及
副议长停止职务及其不能执行职务时之代理,以及出缺时之处理规定。(修正
条文第四十六条之一、第四十六条之二、第七十八条之一)
(三)增订直辖市长、县(市)长及村(里)长停止职务之生效时点、其停职期间职
务上行为之效力及代理人之资格;并增列依法徵集服役为直辖市议员、直辖市
长、县(市)议员、县(市)长及村(里)长解除职务之事由,以及各款解除
职务之生效日,以杜争议。(修正条文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
(四)增订直辖市长、县(市)长兼职、请假之备查程序。(修正条文第八十四条)
六、增订地方自治团体进行跨区域合作之规范:
增订直辖市、县(市)为共同处理跨区域自治事务或促进区域资源之利用,相互
间得订定行政契约、设立行政法人、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以及相关合作之规范及
争议之处理等规定。(修正条文第八十三条之一至第八十三条之七)
七、其他:
(一)增订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及副议长就职未满一年得予罢免之例外规
定。(修正条文第四十四条)
(二)依据司法院释字第三二五号及五八五号解释,增订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
「文件调阅」之相关处理规定。(修正条文第四十九条之一)
(三)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对於议员所提地方建设事项,不得以每年度分配一
定额度之经费方式处理,以杜绝「小型工程款」之流弊。(修正条文第七十一
条)
(四)为简并民选地方公职人员之选举期程,调整下届相关地方公职人员之任期。(
修正条文第八十七条之七)
第 87-7 条 下列地方公职人员,其任期调整至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
一、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届满之直辖市议员、直辖
市长、县(市)长及直辖市里长。
二、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届满之县(市)议员。
三、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届满之村(里)长及应於中华
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届满之台北市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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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168.144
1F:推 taiwanlaws:我大利赞成废除乡镇县辖市自治 浪费公帑并壮大派系 04/26 18:19
2F:→ taiwanlaws:不过马英九选前已经表示乡镇市长不官派 所以没机会了 04/26 18:20
3F:→ taiwanlaws:两个党都很糟糕 之前DPP一直鼓吹废除乡镇市自治 04/26 18:21
4F:→ taiwanlaws:结果执政後发现民选的好处 就又没动静 转眼八年就过 04/26 18:22
5F:→ taiwanlaws:KMT不会自废武功 虽然乡镇市自治弊病丛生 但为了政权 04/26 18:22
6F:→ taiwanlaws:谁管纳税人的血汗钱 谁管很多乡镇代或乡镇长素质低 04/26 18:23
7F:→ taiwanlaws:反正台湾选民喜欢走後门靠关系 多一个层级民选正符所需 04/26 18:24
8F:→ wf7:我赞成全部都不要选只要选总统跟立委还有议员,剩下都官派 04/26 18:41
9F:推 qwilfish:马囧不是说要合并乡镇 能否"暂停"乡镇市长选举 04/26 18:56
10F:推 zzaa:建议只选总统.立委.县市长.县市议员和村里长就好 04/26 19:10
11F:推 zzaa:还好已经停办了省长,省议员和国大代表的选举了 04/26 19:14
12F:推 sohate5566:明年还是要选一次县市长..囧 04/26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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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