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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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Fri Apr 25 19:53:09 2008
1F:推 openid:公费=钱进到帐户=特别费使用完毕=私用 这很怪吧? 04/25 19:25
2F:→ openid:应该是 进入帐户的公费 - 支出的公费 = 缴回 = 公费 04/25 19:26
3F:→ openid:应该是这样阿 04/25 19:27
引用二审判决
「领据特别费」经具领後之性质
领据特别费乃源自政府之年度预算经费,且经立委机关审定在案,
於经首长具领
前确属「公款」无疑;然查,因领据特别费在会计作业上只要记载支领某月份之
特别费,
由首长盖章即可支领半数,并於付款与首长後,即完成会计核销程序,
预算已经执行完毕,不发生预算未动支之剩余应予以缴库之问题,且领据核销,
并未要求记载个别支出明细及各项用途,且於嗣後也未要求应办理结算及多退少
补,均已详述如前,是领据特别费於制度设计上应归类为「定额概算型费用」。
审计部於95年12月28日在立法院第6届第4会期财政委员会第14次全体委员会中所
提出报告即称:「上开以领据列报款项部分,系於首长出具领据领取後即完成结
报手续」等语。换言之,
领据特别费於首长出具领据领取後即完成结报手续,详
如前述。
领据特别费款项领取之方式可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具领,亦
可迳汇入私人帐户,未
要求记帐,实际支用时,亦未列述具领後之使用情形,
可认於拨款後,所有权即
移转到首长名下,而概括授权首长全权统筹作为交际应酬及犒赏等运用,此时特
别费属於首长个人所有,但负有公法上之任务负担,应作为公务上之交际应酬、
犒赏使用。
自
会计作业程序而言,
完成会计核销程序,已非机关所有,故已经丧失机关公款
的性质。换言之,领据特别费自该首长具领时起,首长即已取得款项之所有权,
此与出纳人员具领零用金後必须逐笔检据核销系基於保管人地位有别,首长领用
领据特别费并非基於保管公款而实报实销,乃系对於已经取得所有权之款项予以
使用,是既经具领後之领据特别费除已经完成核销程序外,且该部分款项亦丧失
公款之性质,而属於该具领首长所有之款项,应无疑义。
综上,倘
若首长对於所领用之特别费款项有运用不当,应属於行政上是否妥当、
有无行政疏失问题,不生侵占或诈欺取财、背信等刑事责任之问题,更无成立诈
取公款罪之余地,彰彰明甚。
「领据特别费」经具领後之实际使用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56号、同年度台上字第1980号刑事判决意旨均载称:
「金钱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及普遍使用性,祗须移入受领人之财产中,即难以识别
,是原则上无法判断其存在与否。
首长所领得之领据特别费金钱,本身并不具有特定性,
且一旦存入帐户内,无论
该首长使用同一帐户或其他帐户提领金钱,乃至是以所持有之现金作为公务支用
,均无伤大雅,殊难认该首长有将该以领据所领得之特别费纳入私囊之不法所有
之意图,彰彰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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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6.50.198
4F:推 changchunlun:你写得这麽辛苦 他们还是选择无视 因为他们是第四审 04/26 03:47
5F:推 tychao:有些人只要抱着侯检起诉书说马贪污私用公款一直跳针吧. 04/26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