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tali (维大力)
看板KMT
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Fri Apr 25 17:25:14 2008
※ 引述《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之铭言:
: 照几位大大的回应来看,似乎只要证明马英九的收入超过20万,那他转给周美青每个月20万,就不是用到特别费了,所以是没罪的。
: 这实在是很奇怪的说法,我只要问一个问题就好:不管你是正式工作或是打工都好,你敢不敢把公家的钱存到自己的户头里面?如果你真的这麽做,聘用你的公司或学校质疑你时,你敢不敢说:我花的都是我自己的钱,不是公司或学校的钱?
: 换言之,是不是以後我们侵占公款被告了,是不是也可以说"请你证明我的支出是用到我侵占的这笔钱"。
: 就算就算你说这样是合理的,也忽视了一个事实,马英九在这段时间每年年底申报财产时,都把这些他领出来存到薪资帐户的钱都申报进去了,都算是他的财产了。
: 这总跟花多少、哪一部分花得比较多没有关系了吧,最後的结果就是"反正都是我的财产"。
如果说你打工的地方
也有「国库集中支付作业要点」
我想把业务费存在自己户头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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