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看板KMT
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Fri Apr 25 16:37:44 2008
你说的这些都是废话
我已经在再强调多次
当国家依法将特别费存入帐户後 等同於 特别费使用完毕
所以帐户里的钱 当然就是私款呀
起诉书写的清清楚楚??
公诉人现在都被打趴了 还在起诉书??
你要不要乾脆说 起诉书说马贪污一千多万 法官没有定罪就是不对
※ 引述《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之铭言:
: 很多人要我拿出证据证明私用,其实这个太容易了,起诉书写得清清楚楚,
: 马英九自87年12月到95年7月,每个月都以出具领据的方式把特别费的半数都领走,并存进自己在富邦的薪资帐户(市府分行411210230009)中,再由这个薪资帐户转进配偶周美青的帐户(中国国际商业银行00714002726号帐户)做为家用,金额共49笔,金额共11,818,736元。
: 连结在这里:http://mail.scu.edu.tw/~muenster/3844.pdf 如果太多字你们看得很累,我还可以告诉你们在第四页......
: 第五页还写到,把特别费转进薪资帐户之後,这个帐户有买台北银行股票81,050元,有包括电信费、电费、水费、瓦斯费、保险费、利息税等家用支出共109笔,共244,045元,还有89年4月19日及91年6月20日两笔子女刷其附卡的消费17,226元。
: 以上这些是88年1月11日开户到92年底为止的纪录。
: 93年1月1日到95年7月31日为止的纪录则是:转进周美青帐户共32笔,共6,350,544元(大约每个月20万),还有一笔是转到马以南帐户,共3,000,000元;这段时间的电信费、瓦斯费等等家用支出则是101,690元;子女附卡支出则是10,258元。
: 综合以上,把公款用不完的部分用领据领出来,转进自己薪资帐户,再转给老婆,或是用做家庭支出,或支付子女刷卡支出,算不算私用?
: 我这样还不算举出证据吗?
: 至於有人提到侯宽仁的笔录有问题,那是在他讯问证人时的纪录问题,而上述的说明都是清清楚楚的帐户进出纪录是无关的。
: 有人说是"核销"的问题,如果核销的技术好,可以核销到上述的支出都可以说成是"因公支出",那我只能说这核销技术太好了。
: 有些人说的也没错,法院都已经判了,我不应该不接受。事实上,我接不接受也无关痛痒,但是法院的判决本来就是必须接受社会公评,就像龙应台说的:"请用文明来说服我",我只想问版上的朋友们:如果把名字遮起来,或换成其他的政府官员这样的判决,大概很多人会认为是跟"摸胸9秒无罪"同等级的荒唐判决吧。
: 我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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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6.50.198
1F:推 jsports1:他可能还停留在审检一家的纠问制时代吧? 04/25 16:46
2F:→ changchunlun:那位s大是只看起诉书 不看判决书的 因为判决书不合他 04/26 03:40
3F:→ changchunlun:的意 他想当第四审 04/26 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