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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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Fri Apr 25 16:34:26 2008
※ 引述《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之铭言:
: 感谢Welly大大的提问,同一个连结http://mail.scu.edu.tw/~muenster/3844.pdf
: 第10页第四点:被告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每月薪水扣掉公保、健保费、所得税等,实
: 际拨入帐户数额为14万至15万元,然而却每个月固定转帐20万到配偶周美青的帐户.....
: 简单说:马用领据把钱领出来,存到薪资帐户,而之後的这些家用及转给周美青的支出
: 早就超过薪资所得。
: Welly大大,回答了您的提问了吗?
够了没...
你写的这些是检察官的争执点 早就已经解决了 不要太lag
事实上扣除公、健保费、所得税等 平均每个月收入25万以上
马英九月均收入 足以每月固定汇给周美青
担任台北市市长期间之每月月俸、每月公费、每年年终奖金之数额详如本判决附表四,
其中每月之月俸介在在87,120元至92,480元间,每月之公费介在87,120元至92,480元间
,年终奖金则介在174,240元至277,440元之间等情,有卷附台北市长支薪标准与福利表
、薪资明细在卷可稽。
此外,被告马英九尚有稿费、版税、演讲车马费、存款利息、担任中国国民党副主席之
特别费等收入,业据提出所得明细表为凭,且经检察官将其中未存入银行帐户之所有收
入明细查明後,制表如起诉书附表四所示。
可见被告马英九除上开每月平均约89,000元之月俸、每月平均约89,000元之公费及每年
约26万余元之年终奖金(若除以12个月,每月约可分配得2万余元之年终奖金)外,同
时并另有薪资以外之其他收入,是其该期间之收入总所得,
88年间有2,964,575元、
89年间有3,422,811元、
90年间有3,263,793元、
91年间有3,097,144元、
92年间有2,855,296元、
93年间有2,776,507元、
94年间有3,211,252元,
显见公诉人所称:「被告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每月薪水扣掉公、健保费、所得税等,
实际拨入帐户之数额介於14万元至15万元之间」云云,
不仅未将被告马英九所领得年终奖金及福利补助等收入列入计算;且忽略被告马英九尚
有如本判决附表四所示薪资之其他执业、营业、利息、钟点费诸多收入之事实。
若将被告马英九於该期间之上开各种收入加总平均後,纵扣除公、健保费、所得税等项
支出,被告马英九平均每月收入将近25万元,则其自有资力按月汇款20万元给其配偶周
美青至明。
再查依据卷附被告马英九所有之台北富邦银行市府分行、兆丰银行、行政院邮局三个活
期存款帐户之明细表,显示被告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期间,其上开三个帐户每月维持有
为数可观存款余额,足证被告马英九於台北市长任内,其除每月之月费及公费之收入外
,并享一般公务员所有之补助、奖金等福利,并有为数颇丰之其他执业、营利等收入,
且所有之前开三个活期存款帐户内亦有数量众多之存款余额,客观上其无庸挪用动支其
所领得之领据特别费款项,即有资力按月固定转汇20万元予其配偶周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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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6.50.198
1F:推 ghostforever:某人瞬间被这篇打枪 科科 04/25 16:37
※ 编辑: newline 来自: 211.76.50.198 (04/25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