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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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Fri Apr 25 16:06:21 2008
很多人要我拿出证据证明私用,其实这个太容易了,起诉书写得清清楚楚,
马英九自87年12月到95年7月,每个月都以出具领据的方式把特别费的半数都领走,并存进自己在富邦的薪资帐户(市府分行411210230009)中,再由这个薪资帐户转进配偶周美青的帐户(中国国际商业银行00714002726号帐户)做为家用,金额共49笔,金额共11,818,736元。
连结在这里:
http://mail.scu.edu.tw/~muenster/3844.pdf 如果太多字你们看得很累,我还可以告诉你们在第四页......
第五页还写到,把特别费转进薪资帐户之後,这个帐户有买台北银行股票81,050元,有包括电信费、电费、水费、瓦斯费、保险费、利息税等家用支出共109笔,共244,045元,还有89年4月19日及91年6月20日两笔子女刷其附卡的消费17,226元。
以上这些是88年1月11日开户到92年底为止的纪录。
93年1月1日到95年7月31日为止的纪录则是:转进周美青帐户共32笔,共6,350,544元(大约每个月20万),还有一笔是转到马以南帐户,共3,000,000元;这段时间的电信费、瓦斯费等等家用支出则是101,690元;子女附卡支出则是10,258元。
综合以上,把公款用不完的部分用领据领出来,转进自己薪资帐户,再转给老婆,或是用做家庭支出,或支付子女刷卡支出,算不算私用?
我这样还不算举出证据吗?
至於有人提到侯宽仁的笔录有问题,那是在他讯问证人时的纪录问题,而上述的说明都是清清楚楚的帐户进出纪录是无关的。
有人说是"核销"的问题,如果核销的技术好,可以核销到上述的支出都可以说成是"因公支出",那我只能说这核销技术太好了。
有些人说的也没错,法院都已经判了,我不应该不接受。事实上,我接不接受也无关痛痒,但是法院的判决本来就是必须接受社会公评,就像龙应台说的:"请用文明来说服我",我只想问版上的朋友们:如果把名字遮起来,或换成其他的政府官员这样的判决,大概很多人会认为是跟"摸胸9秒无罪"同等级的荒唐判决吧。
我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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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8.168
1F:推 welly0923:你有没有算马在此帐号中薪资的部份? 04/25 16:07
2F:→ welly0923:私用的部分有超过薪资吗? 04/25 16:07
3F:→ welly0923:看完了.从头到尾没说到薪资的进帐 04/25 16:08
4F:推 puyo:你要先证明那个帐户中除了特别费没有其他钱 04/25 16:15
5F:→ puyo:不然都是BS 04/25 16:15
6F:推 welly0923:除薪资外.是否有其他金额转入.似乎都没说明 04/25 16:15
7F:→ welly0923:请问是如何"确定"此些支出是由特别费而非其他金额支付 04/25 16:16
8F:推 GianniC:1. 如何证明 马英九的公务支出都不是由周美清帐户支出?? 04/25 16:21
9F:→ GianniC:2. 如何证明 马英九的收入(包含选举补助款)相当每月10几万 04/25 16:23
10F:推 poolplayer:用文明?! 民进党连白纸黑字都可以不信了~~ 期待啥?! 04/25 16:36
11F:→ changchunlun:这是起诉书 那麽判决书有没有采用检察官的说法呢? 04/26 03:37
12F:→ changchunlun:难道原po认为 是检察官在审案 法官都在喝茶? 04/26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