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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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马英九特别费
时间Fri Apr 25 13:38:19 2008
存到自己的帐户不是马英九自己存的
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 存的
懂吗..........................................................
你该不会要说 公务员把国库的钱 存到自己帐户是违法
※ 引述《yipi1357 ()》之铭言:
: 马英九领特别费时
: 就算没花完也会全部领出来
: 存到自己的帐户
: 最高法院推翻了特别费为实质补贴道理
: 却说马英九全部因公支用所以判无罪
: 当了市长就应该知道权力和义务
: 明知道自己有薪水了
: 还把特别费纳为自己的薪水
: 然後说没人跟我说不行
: 原来还有不知者无罪这道理
: 那公务人员拿公款存帐户
: 他说我不知道阿 没人告诉我不可以这样做
: 那他也可以无罪?
: 降如果阿扁拿公务机要费当私款用
: 难道他也可以无罪?
: 因为之前总统也是这样做阿
: 下面有一篇新闻说明最高法院的说法
: 最高院明示 特别费因公支用 非补贴酬庸
: 里面说到马英九套别费全部因公支用 所以无罪
: 那马英九都有因公支用吗?
: 我想当了总统之後 什麽事都可以无罪化了
: ==============================================================================
: 检方起诉书
: (三)公诉人另以特别费与薪资不同,薪资在发给时并未要求公务员每月出具领据,但特
: 别费如果请领人没有出具领据,各机关之根本不会主动发给,出具领据本身就是一种积极
: 之意思表示行为,即「日後会支出之承诺」,或是「本月从月初至今已有支出之事实」,
: 故被告马英九在无全额支出之打算(92年12月之前)及无全额支出之事实(93年1月以後
: )下,仍出具领据请领特别费半数之全额,即属实施诈术之积极作为。
: (四)被告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每月却固定转汇20万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中国国际商业银
: 行国外部之帐户(帐户往来明细影本附卷参照),汇款数额超过薪资所得约5万元。再者
: ,其於每年年底向监察院申报财产时,系将所有帐户(含配偶周美青之帐户)之存款均列
: 入(88年度至94年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影本附卷参照)
: ,并未加注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别费,主观上显然已无日後再支出之打算,被告马英九
: 对於上年度未支出之特别费主客观上均已纳为己有。
: 肆、讯据被告马英九固就起诉书所载之时间,每月以领据领取特别费半数17万元汇入其帐
: 户之事直言不争,惟坚词否认涉有公诉人所指之犯行,辩称:我根本没有犯罪,因为我既
: 没有犯罪意图,也没有犯罪行为。首先,我要说明我对首长特别费的认知。我领取首长特
: 别费16年来,一向认为用领据核销那一部分的特别费,是国家给我个人的津贴,属於我服
: 务公职报酬的一部分,领用核销後已经不是公款,而是私款,是国家给政府首长个人的实
: 质补贴,领用核销後已经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这样的认知就算是贪污,那我岂非
: 已经「不知不觉」并且「正大光明」地贪污了十六年?这些年来,没有任何的出纳、会计
: 、主计、审计单位或人员告诉我(事实上也根本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这样做是违法的
: ,这样做叫做「贪污」。
: 今天的新闻
: 最高院明示 特别费因公支用 非补贴酬庸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25/4/xxv1.html
: 马英九特别费案,最高法院昨日虽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高院判决无罪定谳,但仍纠正高
: 院不少判决违误,特别费的性质,着墨特别多,不仅衍生、扩充特别费因公支用的范围,
: 且明示特别费并非实质补贴或特别酬庸,更不得私用。
: 检察总长促修主计法规治本
: 对此,检察总长陈聪明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於特别费性质的认定,等於推翻前两个
: 审「实质补贴」的见解,未来检察官在侦查其他特别费案时,将有明确的规范。但是,陈
: 聪明也认为,经由立法院修正特别费相关的主计法规,使性质更明确,才是解决争议的根
: 本之道。
: 据悉,最高检察署特侦组昨天在最高法院举行记者会说明判决结果後,就针对最高法院提
: 供的新闻资料进行研究。结论认为,最高法院针对特别费的性质,仍采必须符合使用於「
: 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的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私用,并非所谓首长法定薪资
: 俸给外的「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
: 提供待审特别费案衡量准则
: 据了解,这项见解对於目前侦办中的特别费案,确立了特别费性质,未来特侦组的侦查方
: 向,将朝法律的构成要件侦办。也就是说,对於目前被告发的特别费案当事人,将审酌动
: 机与是否施用诈术作为有罪与否的认定,依法侦查。
: 侯宽仁:检方认知并无偏颇
: 马英九案的原起诉检察官侯宽仁则表示,由最高法院以程序驳回检察官上诉,以及对於特
: 别费性质的说明,显示检方在侦办时的认知并无偏颇。
: 最高法院详研行政院历年来的函释资料,又加了九十三年四月、九十五年十一月两号函释
: 。综合行政院卅三年来的六号函释,认定特别费性质,不仅应用在「作为因公招待及馈赠
: 之需」而已,还可以用在「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并强调「不得私用,并非
: 所谓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
: 其次,最高法院判决也肯定特别费以领据列报後,在会计程序上即属核销,不再办理结算
: ,属於事实认定问题,并非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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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款私款化~ 从马英九做起 因为不知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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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6.50.198
1F:推 changchunlun:那位y大不懂法律 却要装懂 逻辑不通 还要装通 04/26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