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dark92 (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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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李庆安担任公职 其美国籍就自动失效???
时间Thu Apr 3 18:25:39 2008
: 推 andyanna:如果自动失效说算数 那当年李庆安提案骂陈师孟就是没道理 04/03 17:08
: 推 moondark92:不知道陈师孟须不须要宣誓才能就职 04/03 17:12
: 推 andyanna:要 依宣誓条例 04/03 17:34
陈师孟时任台北市副市长,即
直辖市政府副首长
但宣誓条例只列直辖市政府首长,而未列入副首长
宣誓条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013
第 2 条
下列公职人员应依本条例宣誓: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 (市) 议会议员、乡 (镇、市) 民代
表会代表。
二、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直辖市议会议长、副议长;县 (市) 议会议长
、副议长;乡 (镇、市) 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
三、中央政府各级机关政务人员、首长、
副首长及简任第十职等以上单位
主管人员。
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试院考试委员、监察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
五、驻外大使、公使馆公使、代办、总领事、领事馆领事或其相当之驻外
机构主管人员。
六、各级法院法官、检察机关检察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委员。
七、
直辖市政府首长、委员及其所属各机关首长。
八、县 (市) 政府首长及其所属各机关首长。
九、乡 (镇、市) 长。
十、各级公立学校校长。
十一、相当於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公营事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首长、董事
、理事、监察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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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30.67
1F:→ shakalaka:不小心又被踢爆了... 04/03 18:42
2F:→ moondark92:在下只觉得冤冤相报何时了,不用宣誓的,双重国籍又如何 04/03 18:50
3F:→ moondark92:濮大威是宁可辞官,也不放弃美国籍 04/03 18:51
4F:→ moondark92:虽然所属机关首长是要宣誓的... 04/03 18:52
5F:推 bimmers0:板上真的很缺您这种实事求真的版友。很不错。 04/03 19:00
6F:→ bimmers0:李庆安以前是驻美特派记者,搞个绿卡或公民,很正常。 04/03 19:07
7F:→ bimmers0:但如果当了立委还违法,就很喷饭。 04/03 19:08
8F:→ moondark92:按理讲应该让选区人民复决,而不是由其他立委决定 04/03 19:09
9F:推 larusa: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很清楚了 04/03 19:22
10F:→ moondark92:在下说"按理讲"...民意代表对人民负责 04/03 19:26
11F:→ moondark92:国籍法可没说要填授权书喔... 04/03 19:27
12F:→ moondark92:请立法院在没授权书下自行证明其有外国籍 04/03 19:27
13F:→ moondark92:才能有後续动作 04/03 19:28
14F:推 larusa:查证的事 就让相关单位去操心吧 我只是想搞清楚到底放弃 04/03 19:33
15F:→ larusa:国籍需要做什麽 搞不好日後用的到呢 04/03 19:34
16F:→ andyanna:副市长也是要宣誓就职的 而且典礼是由市长主持 04/04 20:48
17F:→ moondark92:所以他是自愿宣誓? 04/05 14:36
18F:→ moondark92:所属一级机关首长有列在该条例中,但副首长没有... 04/05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