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dark92 (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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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我 一定要 亲眼 看到 沉水扁 吃牢饭
时间Sun Dec 23 18:28:54 2007
※ 引述《wishrain (I am Whoi AM)》之铭言:
: 一、国民党是国会多数,就错了第一件事
: 没能让「监委同意权」通过,使得没有监委可以弹劾总统。因此使得许
: 多民众质疑 倒扁的正当性,因为提治不是完全走不通,而是自我放弃。
这一段不无争议
让总统提名的监委在总统在职期间调查总统?
不妨参考一下陈立委当年提的释宪案
提案人成为当事人,双重标准莫过於此
"调查权系国会为行使其职权,
所当然应有之权力,毋待宪法明文"
这段话竟出自陈水扁之口???
出自何典呢?
答案在大法官会议解释声请书中
大法官会议解释 释字第325号
解释日期: 民国 82 年 07 月 23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立法委员陈水扁等七十三人声请书
受文者:司法院 副本收受者:立法院秘书处
主 旨:
立法委员陈水扁等七三人,为依宪法第六十二条「立法院为国家
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
法权。」又依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与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立法权之主要内容,可大别为:法律修订、预算议决、行
政监督及人事同意等;立法院为确保立法权之妥适行使,不负宪
法所托,於行使各该固有职权时,是否当然享有必要之调查权力
,尚有争议,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
,声请解释。
说 明:
...
参、声请解释之理由及对本案所持之见解:
一、调查权系国会为行使其职权,所当然应有之权力,毋待宪
法明文:基於民主宪政法治政治之要求,国家一切权力之发动
,均须受法律之拘束,行政尤见其然。法治政治之前提在於
权力分立,因此,如何确保国会得适切行使其立法权能,与
藉由预算议决、弹劾、质询等方式发挥其行政监督之权能,
向为民主国家为贯彻法治政治、保障人权所不遗余力者。国
会调查权因具有:资讯蒐集、博采诹咨、辅助立法、监督行
政及满足国民「知之权利」等机能,尤被视作国会制度潜在
之权力或天赋之权力,为辅助国会职权之行使所不可或缺。
职是之故,世界主要民主国家,纵令宪法未设明文规定,在
解释上亦莫不认为:国会调查权系国会为行使其职权,所当
然应有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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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後大法官只愿给予有限度调查权
倒想问一下陈水扁
既然罢免案是宪法赋予立法院的职权
就罢免这项职权对总统进行必要调查
符不符合
"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多之职权,除依宪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办理外,得经院会或委员会
之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就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
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调阅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机关非
依法律规定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更何况总统地位超然於监察院之上
监察院调查其他同样院级单位
压力绝对没有总统长官来的大
如果当年阿扁对监察院专有调查权都不信任
又如何期待监察院会调查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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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ygen:又再一次证明了陈水扁只为己利,不为众利 12/23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