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hnc (October 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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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判决书重点节录
时间Tue Aug 14 11:11:59 2007
主 文
马英九无罪。
理 由
陆、本院查:
甲、程序部分(证据能力争议之认定)
四、证人吴丽洳之96年1月25日侦查笔录部分,经证人於本院审
理中当庭表示侦查笔录与其当时所述意思不符(见本院96
年7月10日审判笔录),辩护人声请本院於96年7月23日勘验
侦查中录音带结果,其中:
(八)以上侦查笔录之记载,或系检察官以假设性用语「理论上
」提问,笔录中问题及应答却略而未显,或仅是证人以口
头语方式所为「对」、「嗯」之言词,而非针对问题回答
,亦非为笔录所记载之肯定答覆,甚至在实务上整理证人
回答以为纪录,亦未见如此差异,显见该笔录确有断章取
义之处,且有笔录记载与实际问答不符之情,是
笔录记载
与证人实际证述内容既有不符,彰显前开侦查笔录不具特
信性,而有显不可信情况,应依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第
2项之反面解释,上开部分之笔录无证据能力,不能为证
据,应以本院勘验笔录代之。
乙、实体部分
一、本案被告马英九所涉贪污罪嫌,其根由无非系其所使用之台
北市市长特别费以领据核销之半数所生疑义,开宗明义,本
院必先针对特别费之制度详加论究定性,始能厘清相关争议
(三)特别费之重新建制之旨趣及属性
1、依前开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及审计部之意见,
特别
费确为实质补贴
二、被告马英九以领据领取特别费既未施用诈术亦无使任何人陷
於错误
三、
被告以领据具领特别费半数之初,并无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图
四、被告领得之特别费半数汇帐後已经混合为被告金钱动产之一
部,依法所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并非意图自己不法所有被
告
五、特别费本属实质补贴而非个人薪资所得,与被告财产混合後
,自无申报所得税问题
六、特别费编於预算业务费项下,行之有年,并无改变其实质补
贴之本质
七、领据核销之特别费半数,已经核销完毕,毫无剩余问题
八、被告无主观犯意之认定
九、被告未曾如起诉书所载之自白特别费为公款情事
十、领据核销特别费半数并无告知支用情形之义务,与消极诈欺
无干
十一、领据核销特别费之半数由首长自行支用不能再予过问,公
诉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别费扣除特别费支出,无论结果为
何结果,均不能据此被告诈领财物
十二、被告实际上确於首长任期内已因公支用完毕所有以领据核
销之特别费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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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76.228
※ chasemasami:转录至看板 DPP 08/14 11:45
1F:→ Rechtmann:请问判决书公布了吗?刚刚在司法院和台北地院网站找不到 08/14 15:56
2F:→ Rechtmann:一般都判决宣告约一周後才会有判决书,这次这麽快? @@a 08/14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