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ma306 (西八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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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贴] 侦办SOGO百货公司经营权之争一案新闻稿。
时间Mon Oct 2 21:40: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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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ma306 (西八辣) 看板: a-bian
标题: [转贴] 侦办SOGO百货公司经营权之争一案新闻稿。
时间: Mon Oct 2 21:02:0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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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SOGO百货公司经营权之争一案新闻稿。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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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0月2日
壹、 侦办始末
一、本案侦办缘由:(一)检举人周庆峻、朱吉龙、吕宝尧、沈兴仁、刘启东等人於民国
93年3月1日以总统夫人吴淑珍女士、陈哲男、张景森涉有渎职罪嫌而提出检举;(二)本
署於93年2月26日针对报载章民强因太平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百公司)经营权之
争,曾交付李恒隆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及面额880万元之太百公司礼券作为工作费,
李恒隆随即带章民强赴总统府宴饮水饺午餐,章民强即与时任财政部长颜庆章碰面商讨贷
款相关事宜,而疑有总统夫人吴淑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及经建会副主委张景森涉嫌
渎职收贿一节,剪报分案;(三)章民强又以李恒隆、林华德、赖永吉、徐旭东、黄茂德
、李冠军等人涉有背信罪嫌而提出告诉,因之均并同侦查。
二、经指分由专组曾益盛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随即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
下称市调处)与本署检察事务官侦办。由於章家与李恒隆间自87年起,资金往来频繁,金
额庞大,而其使用帐户众多,且签发支票或有兑现,抑或不兑现後再另行签发支票给付;
又告诉人出庭时,针就政府官员是否涉案复采取较为消极方式应对,且当事人间复不断提
出告诉,因而分析比对厘清相关案情至为费时,检察官为厘清章民强父子与李恒隆之金钱
往来及李恒隆与林华德参与太百案过程及有无高层介入,乃多次传讯章民强父子、李恒隆
、林华德、及证人张元玲等人交叉查证,另外亦发函太百公司提供李恒隆领取礼券编号、
函中华民国银行公会、票券公会、华南银行、世华银行查询纾困事宜,前後发函计49次,
并执行搜索、扣押,调扣约80箱证物,询问相关当事人约294人次,另法务部调查局洗钱
防制中心亦提供本案资金清查结果。
三、经过承办检察官与市调处调查员、本署检察事务官之查证,复经市调处於95年7月31
日以肆字第09500119240号移送书移送李恒隆、林华德、赖永吉、徐旭东、黄茂德、李冠
军涉嫌背信罪嫌後,业已侦查终结,检察官认:(一)李恒隆、林华德、赖永吉、徐旭东
、黄茂德、李冠军等人涉有背信、伪造文书罪嫌,於95年10月2日将林华德、徐旭东、黄
茂德、李冠军提起公诉;(二)李恒隆、赖永吉前另案涉伪造文书等罪嫌起诉,现由台湾
高等法院审理中,故移并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三)章民强告诉李恒隆涉嫌诈欺、侵占部
分,检察官则认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四)总统夫人吴淑珍女士、前总统府副
秘书长陈哲男、前经建会副主委张景森检举渎职部分,则与犯罪无涉,亦一并签结。
贰、起诉、并案审理部分
一、事实摘要:
(一)林华德、李恒隆二人受代表太平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设公司)集团之章
民强父子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太设公司集团之财务问题,原仅限於财务纾困范畴,讵林华
德、李恒隆二人见太百公司与太设公司等关系企业已断绝交叉持股关系,未来营运不受太
设公司及其关系企业所拖累,且太百公司本身获利能力、现金流量甚佳,未来前景看好,
复凭藉章民强父子二人信任而掌握对太百公司、太流公司之控制权,竟共同意图为自己不
法之所有,萌生基於谋取未来处分太百公司资产之犯意,未思积极解决太设集团财务困顿
问题,仅着力於处理太百公司债务问题。
(二)迄 91年8月初,章启明与寒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寒舍公司)蔡辰洋及美商仙妮蕾
德集团负责人陈德福,达成买卖太百公司股权协议,使太设集团原本可藉此得到资金之挹
注。然如章家与寒舍公司达成交易,李恒隆、林华德自无法按原计画获得不法利益,因而
其一再佯称受总统府高层指示,无权转卖,使章民强父子与寒舍公司无法完成交易。
(三)嗣经蔡辰洋透过管道破除高层之说後,林华德、李恒隆为掩饰太百公司业已由渠控
制之事实,旋即假藉债权银行团人员入主太百公司经营团队为由,於 91年8月26日召开太
百公司临时股东会,安排实际上非债权银行团代表担任太百公司董事,由赖永吉接任太百
公司董事长,并迫使章民强辞去太百公司董事职务,藉此以利对外推称太百公司实由债权
银行团所主导经营,俾林华德、李恒隆私下另洽买主牟利。
(四)嗣後林华德、李恒隆觅得原有投资意愿之远东集团投资太百公司。李恒隆、林华德
、赖永吉、徐旭东、黄茂德、李冠军为使远东集团顺利取得太百公司经营权,藉此谋取钜
额利益,竟於91年9月21日共同伪造太流公司之临时股东会议、董事会记录,以遂行增资
太流公司方式,使远东集团取得太百公司经营权,双方并於同月23日签定「重要会议纪录
」,除瓜分太流公司股权,协议由远东集团取得67%股权、李恒隆取得33%股权外,并力
图解决章民强家族在太百之残留利益。随即远东集团於同月26日以增资太流公司 1亿股(
总价10亿元)方式,取得太流公司99%以上之股权,间接取得太百公司经营权。
(五)嗣李恒隆复委请廖永丰会计师於91年10月11日,代表太流公司持前揭不实之会议纪
录,向台北市政府建设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行使之,足以生损害於公司管理之正确性及
太设集团。至此李恒隆、林华德、赖永吉、徐旭东、黄茂德、李冠军已使太流公司取得大
部分太百公司股权,太设集团与寒舍间之股权买卖亦告无法履行,遂致太设集团无法获得
寒舍之前开资金挹注,且无端丧失原所有之太百股权,远东集团得以接手经营,而受有损
害。
二、具体求刑:
被告林华德以其金融长才,受人委托办理纾困,不思忠人之事,竟恃其所具专业智能从中
谋取钜额不法利益,其恶性不可谓不重大;被告徐旭东为企业集团负责人,被告黄茂德、
李冠军则为该集团高阶经理人,渠等为思扩张企业版图,竟与被告林华德、李恒隆等人共
同谋取不法利益,以此商业不法手段豪夺不法利益等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所得、犯後态
度等一切情状,就被告林华德请予以量处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徐旭东有期徒刑2年6月、
被告黄茂德、李冠军有期徒刑2年之宣告。
三、并案审理:
被告李恒隆、赖永吉另案涉有伪造文书等案件,业经本署检察官以92年度侦字第4021号、
12562号、12564号案件提起公诉,现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而本件与该案之各事实有修
正前刑法规定之牵连犯与连续犯之裁判上一罪之关系,故并案移送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参、不起诉处分部分
就被告李恒隆收受前开 2,000万元部分,因章启明就该笔款项究为清偿李恒隆代垫之工作
费,抑或给予其个人之报酬及给付2,000 万元之过程,章启明说法前後已有不一。且经查
证其中发票日90年11月25日,票号ON7613899、面额500万元之支票影本下方空白处,确经
章启明签具「收到现金上列伍百万元整 90.10.8章启明」等文字,核予证人李秀峰证述、
被告李恒隆辩解系清偿借款一节相符,又章启明亦坦承被告李恒隆曾引荐伊会见陈哲男、
颜庆章,而顺利召开纾困会议等情,因而自难认被告李恒隆此部分涉有何诈欺犯行。本件
既未发现被告李恒隆有施以诈术使告诉人或第三人交付财物,亦无被告李恒隆侵占自己持
有他人之物之情形,与诈欺罪、侵占罪构成要件不符,故为不起诉处分。
肆、签结部分
关於李恒隆提领之百公司礼券,所涉相关犯罪嫌疑,经市调处於95年7月10日
以肆字第09500071260号函复调查结果,再经本署检察官缜密侦查後,认总统夫人吴淑珍
女士、总统府前副秘书长陈哲男及经建会副主委张景森涉嫌渎职收贿,因查无实据,均依
规定,予以签结,理由简述如下(详细签结理由详如附件):
一、总统夫人吴淑珍女士涉介入太百公司经营权及收受太百礼券部分:
第一家庭成员使用之太百公司礼券固与李恒隆提领之礼券有关,且因蔡辰洋、徐旭东之探
访、陈哲男、马永成、黄芳彦之参与,引发外界之臆测。然按依贪污治罪条例第2条、第3
条规定,其适用之对象为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或受公务机关之委托承办公务之人或与
上述人员共犯该条例之罪者。是如行为人并非公务人员身分,且亦非与公务人员犯本条例
之罪,自难以贪污治罪条例相绳。至所谓共同正犯,则须共犯间,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
,始足当之。本件吴淑珍女士虽为总统夫人,惟其并无公务员身分,殆为众所周知之事实
;且衡以陈哲男、马永成、黄芳彦参与之情节,复按前开蔡辰洋、徐旭东至官邸拜访总统
夫人吴淑珍女士之时间、过程,及关系人章氏父子、李恒隆、林华德陈称与总统夫人吴淑
珍女士素不相识等节;参以经命法务部调查局经济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黄芳彦、吴清友之资
金帐户,并未发现与本案有关之人员资金往来情形,再佐以第一家庭成员所使用与李恒隆
有关之礼券,系李恒隆於远东集团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经营权(91年9月26日)後之91年10
月间、92年1月间所提领,且所取得之金额尚非甚钜,以取得太百公司经营权所得利益相
衡,显非介入经营权之报酬等情节综合研判,自无法仅以曾间接收受使用李恒隆於远东集
团取得太百公司经营权之後所提领之太百公司礼券,遽认其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或共犯
背信等罪嫌。
二、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协助太百公司纾困等部分:
陈哲男虽确实协助太设集团纾困,然因纾困过程财政部仅提供企业与银行沟通平台,债务
之处理系由太设集团之最大债权银行合作金库主导召开会议,且依「中华民国银行公会会
员自律性债权债务协商及制约机制」,达成协议,复查无证据证明陈哲男收取不当利益,
故纾困过程尚未查有不法之处。至陈辜美贵虽使用 10万3,500元李恒隆提领之礼券,然礼
券来源业经陈辜美贵、陈书芸、林明中、李恒隆供述綦详,且纵有李恒隆赠与陈哲男而转
交陈辜美贵或陈书芸使用,惟以其金额不高衡情应非介入纾困之报酬,且按前开陈辜美贵
使用礼券编号,查得系李恒隆於91 年5月3日、92年1月27日所提领,距太设集团之纾困期
间(90年10月中旬)、远东集团之取得太百经营权时间(91年9月底)相距已达4至7月等
情,另陈哲男除协助安排太设集团纾困外,关於经营权移转部分,仅於 91年8月底,与马
永成参与协调李恒隆、蔡辰洋之股权买卖等节综合研判,尚无法认定其涉有不法。
三、张景森部分:
检举意旨虽另称,时任经建会副主委张景森亦涉不法,而提出检举云云。然经指挥市调查
处调查,并未发现有关张景森涉案之不法情事,是自难以该不附理由之检举,认定其涉有
不法。
伍、其他
一、黄芳彦涉案部分:
黄芳彦虽确因介入太百经营权之争,於认识李恒隆後,始陆续取得礼券,然以黄芳彦
系任职财团法人新光吴火狮纪念医院医疗副院长兼麻醉科主任,并无公务员身份,且就太
百公司经营权之争,据关系人等所陈述,其仅於91年9月25日,在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
之老爷酒店,参与陈玲玉、林华德、李恒隆餐叙,藉以调解双方纠纷,及於 92年2月间,
参与徐旭东所邀约之聚会,惟两次餐会,过程均系处於被动而非主导之立场等情,复未发
现有协助远东集团或寒舍公司取得经营权等情,再佐以经命法务部调查局经济犯罪防制中
心清查黄芳彦使用帐户,并未发现与本案有关之人员有资金往来之情形,是黄芳彦未衡量
李恒隆对其别有所图,却仍泰然收下前开太百礼券之厚礼,行为虽不无可议之处,然尚难
遽认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另行分案侦办部分:
至李恒隆於91年4月至93年1月期间,前後向太百公司提领面额计 1,482万元之礼券,惟除
已查明之第一家庭成员使用27万7,000元礼券、黄芳彦使用之219万500元礼券、陈辜美贵
使用之10万3,500元礼券外,其余礼券之去向、使用者及用途不明,而该收受礼券者是否
与李恒隆等人共犯背信等罪嫌,有进一步追查之必要,拟另分案办理,附此叙明。
资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6/10/2
============本文完=====
1. 阿珍和黄芳彦均非公务员身分,所以检察官说无法援用贪污治罪条例,
後世贪污罪人宜为榜样,一定要找非公务员当白手套,切记。
2. 检方查明第一家庭成员使用27万7,000元礼券,检察官以
【所取得之金额尚非甚钜】
这个不起诉理由,认为第一家庭目前被查到礼卷金额还不够多,
不知道这个有趣的检察官认为要拿多少钱才算涉案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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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帮我打昏树!!!!!」
「只有你,天天给我一百分」
「嗯~~ 我才不会忘记你呢~~植物ㄋㄡˇ优,大粒狗屎优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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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1.138.83
1F:推 starcloud:微罪不举? 140.113.239.90 10/02 21:04
2F:推 jma306:那吃威而刚吧 220.141.138.83 10/02 21:05
3F:→ Gustave:赵建铭如果也是无罪那就更有趣了 211.21.113.76 10/02 21:12
4F:推 ee61:查无实证那段怎不见原PO出来说明一下 59.124.164.52 10/02 21:16
5F:推 pchunters:所以贪污拿的钱,不可以拿太多,切记 203.73.10.109 10/02 21:17
※ 编辑: jma306 来自: 220.141.138.83 (10/02 21:41)
6F:推 bini:前面那一段怎麽不拿出来说一下 会不会看文? 10/02 21:43
7F:推 jma306:重点是转贴,谁爱看哪部份自己看去 10/02 21:47
※ nightcatman:转录至看板 DPP 10/03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