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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8888 (Don)》之铭言: : ※ 引述《jeromec (EviLivE of TKU)》之铭言: : : 高院理由 ”即使319自导自演” 未胁迫投票 联合新闻网 2004 / 11 / 05 (星期五) : : http://tw.news.yahoo.com/041105/15/14q2s.html : : 先给你一个”高院已经认定自导自演”的”推论”? : : 啧! : 少再那里胡说八道 : 「合议庭也认为,即使连宋提出的民间版试射监定报告,也未否定陈吕所受的伤可能 : 是枪伤。」 : 「连宋无法就相关疑点举证,让合议庭相信枪击是自导自演。」 : 哪里有「先给你一个”高院已经认定自导自演”的”推论”?」 : 哪里? : 哪里? : 哪里?说啊! : 我觉得你才是中国人 : 倒是这句话请参考一下 : 「合议庭并说,即使枪击事件是自导自演,也未达以强暴、胁迫等非法手 : 段,改变选民投票及候选人选举活动自由意志的地步,与当选无效之诉的 : 法律要件不符。」 : 也就是说:就算我使用诈骗的手段 : 只要你还有自由意志 : 我就不算违法 ^^^^^^^^^^^^ 严格讲起来应该说,不该当这一条。至於有没有「违法」,这个判决并没有说 ,没有说的理由,用白话文来说就是「干我们这个选举诉讼合议庭屁事!」 这样了解了吗? : 嘟嘟嘟嘟嘟~~~~~~~~ : 黑函的号角已经响起 : 各位亲爱的立委候选人们 : 台湾高等法院明确宣判:只要不剥夺投票者的自由意志,诈骗不能构成当选无效 : 这实在是台湾司法史上崭新的一页 : 这也证明了政党的确有轮替 : 法院从国民党开的变成民进党开的 : 原来两大党都一样 : YA~~~~~~~ 又错。这不是台湾司法史的崭新一页,这样的事情已经维持很久很久了。在那里「 嘟嘟~」、「YA~」之前请先冷静下来想想看为什麽104条第二款不把「诈骗」这 个要件放进去。开选举空头支票算不算诈骗?开了就该当当选无效吗? 这一款当选无效的构成要件之所以要限缩在强暴胁迫,理由就是,这是涉及人民参 政权的大事。只要人民的自由意志没有遭到强制,都不可以由其他机关随意去把有 效的投票或选举结果宣告为无效。 只把选举结果当作是个人或某个党的胜利或失败的蠢蛋当然不会去想到,任何一个 有效票无效票的认定,都可能是一个人的基本人权遭到不合理的剥夺;至於当选结 果的有效无效,涉及到的参政权数目则成千上万。 总统票投入公投票匦的争议就是如此。包括民进党本身也因为政治考量而不坚持投 入公投票匦的总统选票应为有效的正确主张。只能说,台湾的政客没有人真正重视 人民的基本权。再次强调,投票结果甚或任何一票都是很神圣的;在没有很极端的 违法情形下,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势力都没有资格宣告它无效。凯瑞的败选声明里 面有一句话就是在说这个道理。 但是依照选罢法,也不是说所有的「诈骗」行为都不会使当选无效。依104条的第三 款,如果当选人犯了刑法第146条(行使诈术使得选举发生不正确结果)的规定就被 判选举无效。这正是把所谓的「诈骗」行为限缩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刑法法规的构成 要件)里面,以免妨害到民主选举的顺利进行。 : 只是这一条: : 第八十一条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 :       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 :       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怎麽都没有人理会了? : 算了,管他! : 既然高院都说可以了,还用担心吗? : 一定是我弄错了,因为我没有学法律 : 你看,诈欺原来不能够成当选无效,是符合选罢法的 : 可见我对於法律多麽无知啊,不是吗? 是啊,你对法律确实无知。第一,条号是错的;这应该是第九十条。第二,这跟当 选无效有啥关系?这是刑法条文,而且当选无效之诉的规定里面也完全没有提到这 一条。没有规定的理由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了,不过这里再提供一个类比。立委有言 论免责权,所以使得包括冯定国、周锡玮、刘文雄等立法委员可以在立法院里面随 便乱放话污蔑别人,却又不会被抓起来关。我看到这种情形真的超不爽,可是我不 会认为就应该废除言论免责权的规定。因为立委代表的是民意,所以他们的表决行 为或在议事时的言论会受到特别的保障。换言之,被保障的不是立委本身,而是他 所代表的民意。 另外,提到这一条,我想最有可能犯的人应该是亲民党立委跟陈文茜吧。如同你所 说的,还真的都没人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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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3.137
1F:推 delink:没错,DPP不坚持投错票匣仍为有效这件事, 140.112.151.241 11/05
2F:→ delink:令人很不爽。 140.112.151.241 11/05
※ 编辑: ghq 来自: 221.169.3.137 (11/05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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