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8888 (Don)
看板KMT
标题Re: 种中国人报纸,该撕掉!
时间Fri Nov 5 10:54:55 2004
※ 引述《jeromec (EviLivE of TKU)》之铭言:
: 高院理由 ”即使319自导自演” 未胁迫投票 联合新闻网 2004 / 11 / 05 (星期五)
: http://tw.news.yahoo.com/041105/15/14q2s.html
: 先给你一个”高院已经认定自导自演”的”推论”?
: 啧!
少再那里胡说八道
「合议庭也认为,即使连宋提出的民间版试射监定报告,也未否定陈吕所受的伤可能
是枪伤。」
「连宋无法就相关疑点举证,让合议庭相信枪击是自导自演。」
哪里有「先给你一个”高院已经认定自导自演”的”推论”?」
哪里?
哪里?
哪里?说啊!
我觉得你才是中国人
倒是这句话请参考一下
「合议庭并说,
即使枪击事件是自导自演,也未达以强暴、胁迫等非法手
段,改变选民投票及候选人选举活动自由意志的地步,与当选无效之诉的
法律要件不符。」
也就是说:就算我使用诈骗的手段
只要你还有自由意志
我就不算违法
嘟嘟嘟嘟嘟~~~~~~~~
黑函的号角已经响起
各位亲爱的立委候选人们
台湾高等法院明确宣判:
只要不剥夺投票者的自由意志,诈骗不能构成当选无效
这实在是台湾司法史上崭新的一页
这也证明了政党的确有轮替
法院从国民党开的变成民进党开的
原来两大党都一样
YA~~~~~~~
只是这一条:
第八十一条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
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
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麽都没有人理会了?
算了,管他!
既然高院都说可以了,还用担心吗?
一定是我弄错了,因为我没有学法律
你看,诈欺原来不能够成当选无效,是符合选罢法的
可见我对於法律多麽无知啊,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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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3.8.125
※ 编辑: d8888 来自: 203.203.8.125 (11/0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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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8888 来自: 203.203.8.125 (11/05 10:58)
1F:嘘 polarbear:大概过没多久你这篇文又要被电了... 220.132.160.94 11/05
2F:嘘 khan:唉,没救了... 203.67.158.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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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嘘 polarbear:楼上的动作真快.. 220.132.160.9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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