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Yong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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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00L (愚者)》之铭言: : 先讲结论: : 我这篇把判决想法与处置说明清楚。 : 不同意的,要上诉的请去上诉,要提告的请去提告,别再来吵个案。 : 我欢迎讨论「往後」可以怎麽修板规,但尽量别再扯「之前」如何如何! ^^^^ 这边说「尽量」。 : 至於板友的个案,如前面所述: : T帐号已经准备永桶了,要提出异议就请把握时间。 : 目前我并没有打算移送帐号部, : 我希望保存F板友帐号继续在本板发言(继续呛我 XD)。 : 我这样做,没有违反板规,因为其IP有别。 : 桶完T帐号後,接着就是修补本案的後遗症。 : 包含「修订新板规」,及「促请L板主再回任」。 : 我一向秉公开公正原则处理板务,这里特别公告,直言我的判断与做法。 : 任何人对「板规修订方向」有意见,我非常欢迎,敬请踊跃发言。 : 任何人对「本案相关处置」有意见,可以直接上诉小组长、可以直接上法院告我。 : 但实在实在很想在板上公开评论本案的,烦请千万千万注意您的言词。 ^^^^ 这边请「注意」。 : 在此希望尽速请L板主再回任,尽速还给所有板友一个好的讨论环境。 : 金庸板 F00L : -- : 言论自由在前,我无权干预大家想说甚麽,只是拜托大家冷静收敛、尽量克制。 ^^^^^^^^ : -- 因为「言论自由」,我没有说「不得」讨论。 → salami: 裁决後 事情已经拖延这麽久 还在继续 只要你曾经制止过他 12/05 12:26 → salami: 依据15. 15.1 你就可以/应该要 桶他一个月了 12/05 12:26 推 salami: 就算不依照15.1水桶 又或者版主"并没有"制止过当事人 12/05 12:29 → salami: 依照15. 有疑义者 就应该去小组申诉 除了寄信滋扰可水桶外12/05 12:29 → salami: 既然指明要「应」去小组申诉 就不该在版上申诉或闹版 12/05 12:30 → salami: 虽没有明示罚则或处置 但应可合理删文或锁定或禁回处理 12/05 12:31 → salami: 这几条版规都明显相关 版主请依照版规处置 而不该再纵容 12/05 12:31 推 salami: 再纵容下去就是怠职 不是吗?且已结案就应去申诉 而非洗版12/05 12:38 → salami: 既然「应」去小组申诉 版主就「不应」在版面回应 12/05 12:38 → salami: 因为他的申诉和质疑都是违规的 版主可不受理 甚至不应受理12/05 12:39 推 salami: #1Q6yh_Bl 就是已经裁决完毕 已经结案 12/05 12:42 → salami: 此外「要求公布判决过程」的是T案当事人 而非F 12/05 12:42 → salami: 既然判决已经裁决已经结案已经公告 12/05 12:43 → salami: 後续的全部讨论 根据15. 15.1 都属於违规 12/05 12:43 → salami: 全部的内容都「应」去小组申诉 而非在版面上 12/05 12:44 → salami: 我不懂F和F版主 两位一直论及法治或法规 有没有先看版规 12/05 12:45 我的处置让一些板友们失望了,很抱歉。 依照板规,既然我之前没有「制止」讨论,15.1条就不能成立。 而容我解释一下,我这样坚持的,就是法治的精神。 我能否因为不喜欢这个话题,就「禁止」别人说? 板主岂能带头这样做呢? 就像之前与L板主讨论的,我超讨厌注音文,但不能因为我讨厌,就不准人家写呀。 这是公众讨论板,下「禁言令」理应慎重再慎重,不是吗? 如果要根据 Fernandeo板友的文章,水桶他一个月, 那麽如 wayne1027板友,在我的前文底下就那个个案提出建言、提醒, 难道我也要处分他有「讨论个案」吗? 推 wayne1027: 辛苦版大了,但你有没有发现,他自己说他在这十年没注 12/02 11:10 → wayne1027: 意不能用分身,这其实代表他根本不把板规看在眼里啊 12/02 11:11 → wayne1027: 因为以此人的个性这边吃了亏,下次发文肯定是更乱的状 12/02 11:13 不! 我不但不会处分 wayne1027板友,还按照他的建议认真思考,撰拟新修板规喔。 → wayne1027: 後也没脸在这出现了,本来桶不桶也就是一个意识形态的 12/02 11:12 → wayne1027: 状况,但我认为现在应该立即订定乱版条款才是正经 12/02 11:13 我认真的问一句,我前文是在回应 Fernandeo板友吗? 不是吧!? 我是在说明,我的执行步骤,以及未来工作要点。 无论他翻案争议中「有没有告成」、「是不是分身」,对上述「都不影响」。 既然他仍然纠结在这两项问题,就板务工作而言,我依然不用理会呀。 早在他跳针不回我九项质疑时,就足见他并非就事论事的讨论问题啦。 「板务」要往前走,需要跟一些不相干或有私心的言论纠缠计较吗? 每个帐号,有每个帐号的「信用」。 我说的话,於公於私,有没有没兑现过? 我说可以让T得偿所望,我就去做到。 我说无惧其告,我就写我负法律责任。 我说出我本案的执行流程,我就做到呀。 我刚刚永桶完T帐号了。 请算算时间,我是不是照着前文说明走呢? → salami: 也不用刻意留他(人或发言)继续在版上洗版 12/05 12:14 → salami: 要送就送 要桶就桶 不需要故意在那边放着让他回 12/05 12:15 → salami: 然後自己靠着风向来电他 我觉得这一点意义都没有 12/05 12:15 要电 Fernandeo板友,坦白说,我根本不需要靠「风向」。 套一位板友的比喻,黄药师电灵智上人需要靠外援吗? 我留他下来,前文说的很清楚, 是一来人家有在注意不同IP,不是非送不可。 二来我珍惜他在文史上的才学,替本板保留一个人才。 我说到,就做到。 但若他把自己的信用当破罐子破摔,本板一样可以用板规处置他呀。 (板主不告不理)有任何板友提告「恶意讨嘘」吗?那我能依法处分他吗? (板主主动处理)他有一文达「50相异帐号嘘」吗?那我能依法永桶他吗? 我得说,salami您属於对这个个案比较热度高的板友, 但板上更大多数人,对 Fernandeo板友的行为是漠视的,是不明所以的。 我要尊重这些人,他们没有不耐烦,那在现行板规下, Fernandeo板友还是有发言权呀。 所谓「信」。 我都请大家不要再讨论个案了,您认为难道我还会回头去跟谁扯吗? 至於 Fernandeo板友,他要怎麽经营他的帐号是他的自由。 他说就事论事然後跳针不谈。 他说不再回应然後一再PO文。 他有他的信用,我有我的。 我说我的工作重点在於「修订新板规」,及「促请L板主再回任」。 我昨天才撰拟好「修订新板规」, 今天就有寄取给L板主,第一时间先拜托他帮忙看看。 我们的时间,应该留给重要的事,应该想想 wayne1027板友说的「订定乱板条款」。 我们的时间,应该留给重要的人,应该为L板主或未来愿意担任板主的人想想怎麽订规。 至於其它的……我套句金庸原文: 老魔小丑 岂堪一击 胜之不武 有些随手就可以处理掉的事情,就请各位别那麽放在心上了。 真的瞧不过眼的,检举文一出,不就消失了? 真的瞧不过眼的,任其乱自败,50相异帐号嘘成就一达成, 不就永远消失,只能换分身帐号再来了? 我自认应该做的事,是「修订新板规」,及「促请L板主再回任」。 下面我就把请他帮我再修订的草稿给各位板友参考。 有意见也欢迎讨论。 看能不能来得及完成讨论及投票,赶在明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推 salami: 再纵容下去就是怠职 不是吗?且已结案就应去申诉 而非洗版12/05 12:38 ^^^^ 我有用心在做事的,只是可能前文没有将工作方向跟大家沟通清楚。 这板规修订是长远大事,那才真的是费心费神,也才真值得费心费神,不是吗? 草拟文案如下,请参阅: ─────────────────────────────────────── 第一章 总则 1. 本讨论板为中华民国境内,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telnet://ptt.cc) 内之金庸作家讨论板(JinYong)。(以下简称「本板」) 1.1 本板隶属於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内, 国家研究院群组下,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中之公开讨论板。 2. 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路公约, 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制定之站规所管辖,并受直属群组及小组组务之规范。 3.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权益, 任何人於本板皆须遵从中华民国之所有社会规范,并谨守网路礼仪。 第二章 执行 4. 本板依据网站制定之站规,民选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务执行之需要,循站规经本板民意同意後申请增设板主, 或自设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离任与罢免等退场机制,亦依循站规之律定执行。 5. 板主必须依据站规律定之职权执行板务。 5.1 板务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务(例如设置、进板画面……), 及本板秩序维持之事务(例如修订并执行板规)。 5.2 本板板主行使职权以服务为精神,於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 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5.3 本板板主得依各项议题,举办公共投票由本板使用者表决。 一般而言,若为板规中未订定公投门槛之议题, 投票期间达三日,超过50%的有效票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5.4 本板板主为维护讨论板秩序, 得「暂时锁文24小时」,或向特定使用者提出【警劝】。 警劝不听者,板主得视状况处以水桶一~七日冷静。 例如:【警劝】有异议可上诉,请双方勿在裁决公告之推文吵嚷。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任何於本板范围内显露之资讯(含连结目标之资讯)。 6.1 任何网站登录者,於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参与投票、赌盘……等, 皆属於使用者之行为,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2 本板使用者之网站帐号、昵称、及签名档……等其他显露资讯, 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3 板主执行板务所揭露之资讯,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4 本板板规乃针对使用人所订定,不欢迎多重帐号者(分身)使用本板。 7. 本板为公开讨论板,任何人单纯阅览之行为,不受本板板规之规范。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规,经使用者检举後,再由板主办理处置。 8.1 必要时,於不违反各项规范细则下,板主得主动查察办理, 惟其必要理由须於处置公告中说明。 9. 为避免闹板滋事,本板对使用者资格具备「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劣退文记录达二篇」或「登入未满三百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处分」且「期间未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未主动揭露同IP」或「多重帐号(分身)」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若於同系列文章中(有争议时,由板主认定),出现相同IP使用者, 应於第一时间揭露此资讯,否则视为未主动揭露同IP。 例如:推 XX: 我是OO的室友(与OO的IP相同),我认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简易认定处分多重帐号,七日後执行。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执行裁决,全案终结。 当事人若於七日内提出申诉,则上交站方帐号部判断,再视判断处分。 (若判断为多重帐号者,经站方砍除帐号,自然无法再执行水桶之处分。) 9.4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欢迎」或「被认定具闹板记录」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欢迎者」乃为曾於本板发文而被嘘爆(50相异帐号嘘)之帐号。 「被认具闹板记录者」乃为经由板主判定,且获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帐号。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闹板记录,须将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时内,未达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否则须发动三日公投,超过65%的有效票同意,方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9.5 板主得以删(劣)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却被禁之帐号使用本板。 10. 本板禁止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 10.1 是否为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由板主裁决。 10.2 板主得於备份後删(劣)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1. 本板禁止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 11.1 帐号、昵称、签名档之显露资讯不在此限。 11.2 是否为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由板主裁决。 11.3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要求被告於24小时之内另行发文向板众道歉。 发文24小时後, 累积为正评(推文相异帐号数>嘘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得公众接受。 未依公告时间内重新发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众接受者, 板主得於备份後删(劣)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2. 本板禁止非板主滥用公告。 12.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场误导或恐吓板友,亦予以等同处分之。 12.2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要求被告於24小时之内另行发文向板众道歉。 发文24小时後, 累积为正评(推文相异帐号数>嘘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得公众接受。 未依公告时间内重新发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众接受者, 板主得於备份後删(劣)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3. 本板禁止恶意讨嘘文。 13.1 其它如连洗、注音、政治、买卖……等「或许」令全体板友不悦之文章, 本板不强制禁止,惟发文者须注意读者观感,勿发恶意讨嘘文。 13.2 发文24小时後, 累积为负评(嘘文相异帐号数>推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讨嘘文。 13.3 同一使用者,出现连续之讨嘘文(不计时间间隔),视为恶意。 同一使用者,七日内出现复数讨嘘文(不计是否连续),视为恶意。 单数讨嘘文,经检举後由板主裁决是否为恶意。 13.4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要求被告於24小时之内(逐篇)重新发文修正。 发文24小时後, 累积为正评(推文相异帐号数>嘘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得公众接受。 未依公告时间内重新发文修正,或修正文未得公众接受者, 板主得於备份後删(劣)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4. 为便於阅览,本板鼓励推文,并禁止未达百字(不含标点)之公布文章。 14.1 公告、检举……等板务文章不在此限。 基於特殊创意(如图画文)之文章亦不在此限,标准由板主裁决。 其余如提问文、连结文(连结不计入字数)……等,仍须符合百字门槛。 14.2 板主应於该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该使用者触犯之行为, 并要求该使用者於公告时间24小时之内,自行补达百字或删除文章。 超过24小时未依要求执行,处以该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罚则。 水桶处分後是否代删文章,由板主裁决并执行。 14.3 一年内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时後删(劣)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第五章 交流 15.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规,由使用者检举,板主仲裁之。 板主须依据「不告不理」之原则执行。 16.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6.1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警告,请犯规者於24小时内对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16.2 是否删(劣)犯文,由板主裁决并执行。 17. 本板禁止出现粗话。 17.1 粗话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为之描述。 17.2 对本板使用者粗话相向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7.3 为避免扼杀创意,对书中虚拟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条件允许。 但由板主认定无虞,或打上马赛克。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表示,并请犯规者24小时修正,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例如:独孤求败真的有够屌,按,真的杀人不眨眼…… 18. 本板禁止恶意造谣。 18.1 对本板使用者恶意造谣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9. 本板禁止恶意战族群言论。 19.1 无端连结使用者具贬抑意味之族群标签,视为恶意战族群。 例如:你国中生?(战年龄族群)你南部人?(战南北族群) 19.2 恶意战族群(含不定对象)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例如:果然是一堆文组的逻辑,程度一目了然!(战类组族群) 20. 本板禁止未依规定回应。 20.1 为利於本板所有使用者阅览,发表回应时要对象明确。 回文中请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确表达对象。 若要以推文回应,请於目标文章中以推文回应。 20.2 回应不得与该文章或该作者之系列文无关。 20.3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0.4 已主动显示:抱歉,推错(篇)……字眼者,不在此限。 21. 本板禁止恶意窜改他人文章(含回文与推文)。 21.1 恶意窜改引用文章,或是删除与窜改推文纪录者, 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1.2 因原推文者要求,或针对推错文者, 经寄发站内信告知板主24小时後删除,不在此限。 21.3 板主依板规执行板务,删除或要求删除不当言论,不在此限。 22. 本板禁止不符站规之转录行为。 22.1 未经同意,从他板转录他人文章至本板,或从本板转录至他板, 均接受原发文者检举。 22.2 违者视为恶搞所转录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3.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3.1 单篇或24小时内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内容之恶意推文达三次者, 视为洗文之推文。 23.2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4. 其他於本板交流时未竟规范之恶意行为,使用者得依据本条检举。 发(推)文具其他恶意(例如:你讨论的有够cy)……等皆属之。 24.1 是否为恶意,经使用者检举後,由板主裁决。 24.2 被裁定为具恶意之言论,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5. 本板使用者之言论(广义包含网站中其它讨论板之言论),为可受公评之事。 未过当之借代(包含书中人物)或指称,不定义为对人不对事; 过当之借代(包含书中人物)或指称,则定义为对人不对事。 25.1 是否过当以「事实」(并非「字词」)考量,并由板主裁决。 例如:陈近南说韦小宝是桃谷仙免罚,韦小宝说陈近南是桃谷仙违规。 26.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罚则,累犯者水桶时间以十倍,成几何增加。 26.1 累犯的定义为一年内有重复犯规者,犯本章不同规条亦在累犯定义之内。 例如:累犯三犯者,罚则为 1 + 10 + 100 = 111(周)。 一犯 二犯 三犯 27. 对「未达水桶处罚标准」之不当使用行为,板主得裁决为「警告」。 27.1 「警告」效力为本案暂且免罚,但一年内触犯任何板规,则视累犯补罚。 28.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开道歉之执行,须重发新文道歉。 28.1 道歉文应直接回应板主裁决书(含标题),否则视同无效。 例如:(板主裁决书)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使用者道歉) 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28.2 一文多犯者,公开道歉文中须一一说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则,违规(警告)次数以一次计算。 若悖离此原则,违规(警告)次数依文中次数算累犯(累计)。 第六章 公文 29. 使用者向板主提出检举文、裁决异议文、声请文……等公文, 可选择「板上公开提出」或「投送板主信箱」。 29.1 投送板主信箱之公文,请注意加上[板务]分类。 文章标题愿意加具[板务]分类者, 视做「放弃智慧财产主张,并同意相关人员於板务公文中引用」。 未加上[板务]分类之文,视为「私领域」之文,板主得拒绝受理。 30. 检举文,系提出特定使用者违反板规之主张,要求板主裁判及处置之公文。 30.1 为求执行效率,检举文标题格式须按照格式发文,否则板主得拒绝受理。 格式:[板务] 犯文AID码 (举发ID) 违反板规 例如:[板务] #1DALdJx0 (F00L) 违规14条 30.2 检举文内应清楚说明检举事由与违规段落。 30.3 若板主裁决结果为被告有罪,应公告其裁决书於本板。 若板主裁决结果为被告无罪,得寄发裁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30.4 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检举信闹板。 一年内败诉次数达二次以上者,板主得(非必要)停止其检举权六个月。 停权期间若再寄信滋扰,则处以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31. 对板主之裁决有疑义者,提出上诉文、异议文、评论文应符合规范。 32. 裁决上诉文,系对板主之裁决不服,循站规向上申诉之公文。 32.1 上诉文应投发於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并依该板规定发言。 33. 裁决异议文,系寄发至板主信箱,请板主再重新考量裁决之公文。 33.1 为求执行效率,异议文标题格式须按照格式发文,否则板主得拒绝受理。 格式:[板务] 裁决AID码 (举发ID) 提出异议 例如:[板务] #1DALdJx0 (F00L) 提出异议 33.2 板主裁决确立後,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则不得再行文滋扰。 违者处以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对此个案若仍有疑义,可依规定上诉。) 34. (裁决)评论文,系於本板对各项板务(含裁决)提出讨论之文章或推文。 34.1 评论文仍受板规各项规范所限制,不应以评论板务要求免责。 34.2 板主裁决确立後,若行文制止讨论某一个案,则不得再讨论。 违者处以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对此个案若仍有疑义,可依规定上诉。) 本言论自由之精神,板主执行本条规范应小心慎重,并说明其理由。 第七章 效力 35. 本板板规重订或修正,须由使用者发起讨论,再委请板主依民意拟定公布。 35.1 板主草拟完成後,应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审阅。 35.2 本修订板规由本板所有使用者於推文中表决。 投票期间达七日,超过75%的有效票同意後,始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36. 本板规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适用之板规,皆依循使用时之版本。 37. 本板规未修正前,若有紧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张贴置底临时公告规范之。 37.1 临时公告效力以三个月为限,三个月之後自动丧失规范效力。 37.2 板主必须於临时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临时公告之补足事项, 提出本板规之修正案,并交付表决。 投票期间达七日,超过75%的有效票同意後,始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37.3 一年之内,板主不得发布规范内容相似之临时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滥权。 38. 本板规生效之日期为:民国107年01月01日。 ─────────────────────────────────────── -- 这只是草案,我还在慎重思考「第26.1条的轻重」是否要重到让人非道歉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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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JinYong/M.1512470908.A.6EC.html
1F:推 wayne1027: 25条看不懂,可能要再白话或注解 12/05 19:23
请参阅判例:#1LYqPXOg
2F:推 julia508: 版主辛苦了,期待新版规带来乾净的版面 12/05 19:40
希望能如愿。 也请多发表意见,看怎麽修改最能符合大家的期望。
3F:推 salami: 不是啦 不只是15.1的制止 你看15.那边有说 应於小组 12/05 20:13
4F:→ salami: 15. 对板主之裁决另有疑义者,应循站规向文学作家研究院小 12/05 20:13
5F:→ salami: 组(Writers)申诉。 这条就没有「制止」的前提 12/05 20:14
6F:→ salami: 光是这一条 有疑义者 本来就应该去小组申诉 12/05 20:14
7F:→ salami: 而不应该在版面上申诉 12/05 20:15
8F:→ salami: 而所谓的怠职 你可能误会我的意思了 那句怠职有各种前提 12/05 20:15
9F:→ salami: 前提就是在15.版规的意思 如果「应」向小组申诉 12/05 20:16
10F:→ salami: 那就「不应」在版面上讨论 那就不应让这个讨论串持续 12/05 20:17
11F:→ salami: 在上述都成立的前提之下 版主应该要停止讨论或删除或禁回 12/05 20:18
12F:→ salami: 之类的处理 在这种顺序之下 才会有「版主应该做的事」 12/05 20:18
13F:→ salami: 也才有可能和怠职扯上边 12/05 20:19
14F:→ salami: 版主都花了这麽多时间回应 怎麽可能因为事件本身就怠职? 12/05 20:19
15F:→ salami: 但「如果」版主有责任要停止讨论 那也是一种"停止的责任" 12/05 20:20
16F:→ salami: 才有可能和怠职有关系 12/05 20:20
17F:→ salami: 所以完全在於15.的解释是什麽呀 15.1因为没有先制止 12/05 20:20
18F:→ salami: 而且版主考量後并不打算因这一条而制止 那当然就没有问题 12/05 20:21
19F:→ salami: 「我有用心在做事的」 这是当然的呀 可是问题在15. 12/05 20:22
20F:→ salami: 另外「在现行板规下, Fernandeo板友还是有发言权呀。」 12/05 20:22
21F:→ salami: 那要看发言的内容呀 版规15.就说了 有疑义者应向小组申诉 12/05 20:23
22F:→ salami: 他有一般性的发言权 但对於判决的疑义 则受到版规15.限制 12/05 20:23
23F:→ salami: 版主认为 "因为「言论自由」,我没有说「不得」讨论。" 12/05 20:24
24F:→ salami: 但是版规15.就是限制了「对於判决的疑义」的发言权与自由 12/05 20:24
25F:→ salami: 所以问题还是在15.的解释对吧 我前面说一堆也是因为这点呀 12/05 20:25
26F:推 salami: 推文写得好头大 刚刚私信给F版主讨论了 不然好乱 XD 12/05 20:37
多谢赐教,信件已回覆。
27F:推 newtypeL9: 推,其实这一系列判决文,F版主给我的感觉是处事好像变 12/05 21:05
28F:→ newtypeL9: 得比以前柔软了,不知是不是受了L版主的影响XD 12/05 21:05
29F:推 randykaku: 我也觉得耶,像是老一灯 12/05 21:35
我把这两句话当成是赞美,我很想向L板主与乃赖前板主看齐。 (我不是很喜欢以前的自己杀气那麽重啊)
30F:推 peterw: 推版主辛苦了 12/05 23:14
谢谢,这是我的份内事。 而且希望L板主愿意回任,有他在我相信板务会处理的更好的。
31F:推 barry630621: 我从来没仔细看过板规 12/06 07:32
虽说正常善意使用者是不太容易违规的, 但有机会还是麻烦参阅一下,以免无意间踩线越界。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2/06/2017 09:50:47
32F:推 rekun: 版大要不要参考op版一下 这几天也是有个在闹版的 情形应该 12/06 10:07
33F:→ rekun: 跟这里差不多 12/06 10:08
34F:推 salami: 版主已经回应罗 我没有其他的建议或意见了 谢谢喔~~ 12/06 17:53
35F:推 voko: 推严谨认真的版主 12/07 11:52
36F:推 chordate: 推 12/1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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