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Yong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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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ernandeo (Fer)》之铭言: : 原文恕删。 「板务文章 #1Q6yh_Bl」注三: (1)监於被告提请「公开」(不来暗的) 及「正面回应其永桶之请求」(勿安静、勿顾左右而言他)。 本人本案之判决过程尽可请被告与各方检视。 前文(Fernandeo 板友文章)到底是不是检视「本人」本案之判决过程?没明言! 但该篇文章讲了一堆话,许多都涉及对L板主与乃赖前板主的批评…… 这真是奇怪! 整个案件我承接下来了,也做出判决了。 那有异见不针对我?反而朝着L板主与乃赖前板主数落!? 但我是F,我不是L,我不是乃赖,我不能完全代表他们发言。 那麽,这篇文……我该回?还是不该回? 若我不回……是无视板友对判决过程的质疑? 若我代回……F又不是当事者二人,自己跳出来乱代言? 既然有两难之处,我就用我的看法,回应您(Fernandeo 板友)的看法吧。 又,您我之间,到底是谁的看法,才是真正贴近所谓的「一般人」呢? 首先,我要说明一个很特别的感觉。 在公投文中,我看到不少与我意见不一致的板友, 但看到他们的言论,我是感到很激赏的,是恨不得多参考一些各方不同看法的。 在相同的是非标准下,轻与重的衡量本来就见仁见智。 而本着相同的目标,透过公投的机会理解对方的想法,对彼此都具很正面的意义。 反观,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人? 对公投文中许多持与自己不同意见的板友感到高度认同, 而对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觉得就是那麽……恕我直言,觉得糟透了。 如果还有这样的人,那麽我并不孤单,只是不知道我们这些能不能被称为「一般人」? 我忍不住地想,为甚麽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给我这麽大的「违和感」? 个人不才,稍微归纳一下,可能的原因有: 一、不当的时机 对L板主有意见,应该在事件发生当下谈。 对乃赖前板主有意见,应该在乃赖板主发文那时谈。 现在我承接本案,对判案有意见,应该纯就本案我的判断质疑不是吗? 到底是为甚麽非要「等到现在」再去扯前因後果,把L板主和乃赖前板主拖出来鞭? 二、错谬的认知 用白话讲,事情根本不是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那样! 来看看您怎麽说的: : 这个事件激化的重点看起来是因为 L 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 : 但後续又改变心意,并且在检举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双方的所有私信, : 而遭到对方抗议,并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开私信的行为将有法律的责任。 : 随後 L 板主虽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为这个事件辞职,而引爆 : 许多板友的不满而对 T 板友大肆攻击。 要就法理论述,我看到的是: 1.T板友对n板友说他「渣男粉」,向L板主「递状」提出告诉。 2.L板主的判决是:n板友未违板规,免罚。 3.T板友提出「异议」表示不服,并提出「请求」: (1)如果观念不同,就说对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这明显触犯了对人不对事的原则。 (2)板规要有一致的标准,这部分就请板主判断。 如果这样没有违规,那判决公布出来,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里, 4.L板主驳回T板友的异议,并表示: 这个检举不了,在我看来他的言论并未达到违反板规的程度。 5.T板友再度提出「异议」表示不服,并针对判决提出「声明」: (1)以板主这个标准,我是否也能回应, 这种文章就是对岸的一些脑残写的,某N就是个脑残粉呢? (2)以後大家讨论时都援用这个案例,这难道是板主希望看到的? (3)我会尊重板主的认定,我也会用这个认定的标准来反击对方。 6.L板主再度驳回T板友的异议,并表示: 本板,从来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来判罚的。 7.T板友再次提出「请求」: 您就直接公布判决结果吧!我也不想玩暗的。 8.L板主「接受请求」,将整个判决及为何公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点完整公布。 我怎麽没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L 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 我怎麽没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L 板主後续又改变心意」? 我怎麽没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L 板主未得同意情况下,擅自公开私信」? 还是您把「递状提出告诉」、「对裁决表示异议」、「向公机关提出请求」…… 这其中哪一项当成私信? 我怎麽看到的是T板友想给L板主难看,要求「公开判决」? 我怎麽看到的是T板友要用L板主「说人渣男粉无罪」的判决 「依样画葫芦」公开打他的脸? (你敢判说人渣男粉无罪,那就公开来呀!我就照骂人「脑残粉」呀!) 这被Fernandeo 板友您说成L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後续又改变心意, 瞧瞧……与真实的全貌差了多少? 又,一个见事叙事都那麽偏差的人,要怎麽让人相信是来好好讨论事情的? 三、教者的高度 请问Fernandeo 板友您是某某法学系的教授?还是何处法院的法官? 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哪间宝号的法务? 真是失敬了! 不过您得先清楚的介绍自己,告诉大家您是「以何立场」建立此高度教育大家? 我们来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说法: : 但凭心而论,L 板主是否有触法行为呢?答案其实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触法行为 : 仍然在持续地进行中。 瞧瞧这语气,高度真是不凡呀~ 不过……把「对裁判的异议、声明、请求」当成「私领域之未公开私信」!!?? 这高度更是高到……有两三层楼那麽高了! 四、偏颇的心证 Fernandeo 板友您文章是故意看一半?还是叙述事情故意只论一半? 来看看您说的: :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时间的抗议之後,确实配合修掉了对方的私信。也让包括 : nightlight 在内的许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无心之过,T 该以私讯先行沟通,不该 : 当场给板主难堪这样的说法。甚至转而用到底是有裸照还是信用卡号码之类的文字 : 恶意攻击 T 板友。 : 但事实上,L 板主无心之过的说法可以说是确定排除了。 : 一则 L 板主一开始使用的标题是,「我乱判决?应检举方要求公布判决过程。」 : 〈在包括 L 板主後续公开的信件中,还真没看到检举方说过板主乱判, : 还说了好几次尊重板主的判决和标准。〉 所以呢? T板友说了好几次「尊重板主的判决和标准」就是真的尊重? 他後半句有没有说是怎麽个尊重法?怎不看完? 这里真的要插话表示一下对Fernandeo 板友论事逻辑的佩服之意。 T说了好几次尊重→便即是他真的「尊重判决」。 T说了好几次永桶→变成是强加以「自求永桶」。 是立论正直还是为反而反?不言而喻! 我们看看T板友是怎麽个尊重法? 对L板主判决n板友「说人渣男粉」并未满足对人不对事的构成要件,T板友表示: 如果观念不同,就说对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这明显触犯了对人不对事的原则。 板规要有一致的标准,这部分就请板主判断。 如果这样没有违规,那判决公布出来,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里, T板友表示尊重的方法是甚麽? 他要求L板主公告出来「说人渣男粉可以判无罪」, 然後他要援引此判例,带头骂人脑残粉…… T板友表示,板上或许就变成: 讨厌张无忌的看到有人说他的优点,就出来骂别人是花心贱人粉, 陈家洛就是三心二意软蛋粉。 L板主的判决认为不足以构成「对人不对事」。 T板友认为这就是「对人不对事」, 而且这种判决标准会造成板上大乱,大家骂人「XX粉」都可以解禁。 我实在很好奇Fernandeo 板友您的是非价值观是怎麽建立的? T板友的主张,是把对判决的不服气,试图援引该判例反击、形成乱板。 对了,他不是试图,他立马就真的这麽做了。 T板友真的就不顾L板主的劝导,带头示范骂人脑残粉了。 他明确表示,「照L板主那样判,那他也可以骂人脑残粉」。 所以咧?L板主判渣男粉无罪,他骂人脑残粉也就无罪了,这样乱能奈他何? 这行为做法摆明就是针对L板主的判决来作乱。 这行为在Fernandeo 板友您的眼中,是「尊重板主的判决和标准」!!!??? 您这样主张真的不觉得有些面红耳赤吗? 五、矛盾的引证 根据板规: 14.3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有罪,应公告其判决书於本板。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无罪,得寄发判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相信大家都知道板主对原告败诉的判决,依板规可以视状况公布或不公布。 当初撰拟这条板规的人是我,本意是「没必要的话就不再贴出增加吵嚷争议了」。 本着依照板规执行板务的精神, L板主上任後所写的判决文可有莫名其妙贴过「原告败诉」的判决文? 我们来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引证: : 再者,包括检举信在内,金庸板的判决从来没有公布当事人信件的传统, : 更别说只是与板主讨论认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询了 L 板主上任後所写的 : 全部判决文都是如此,格式非常固定,经检举某人某事项违反板规几条, : 板主查证结果如何,判决检举基於何种理由成立或不成立。 : 附上检举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没有。 : 而其後 L 板主更是采用变通的方式,将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开, : 混入自己的评论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动机是什麽,这样的举动 : 等於是在承认未经同意公开私信的行为并非意外,而是有意为之。 : 或许 L 板主认为只要不公开完整的信件,而采用拆散、重制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 问题。但很可惜,现行的法律中,即使采用这种方式,仍然是违法的。因为就他人 : 未公开的文字内容,是无法主张合理引用的。这是我为什麽说 L 板主的的触法行为 : 仍然在持续的进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视对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请问Fernandeo 板友您发现自己的矛盾之处没有? L板主判决中从未附上检举信件……这是果; L板主从未被原告要求公告判决……这是因。 您看事情不用论因果的吗? 以前没这争端、没这类似案例,L板主当然从未附上检举信件。 以前没有,那这次L板主为何要公布「原告败诉」的案件? 因为原告行文提出请求呀? 为何原告提此要求? 因为原告针对这次L板主的判决提出数个「异议」的不服理由呀。 那麽,既然要「依允原告请求」公布判决, 当然是要将提诉、判决、异议、异议驳回理由……完整公布呀。 一来哪有甚麽公布一半、公布部分的道理?(原告的请求就是「不来暗的」呀) 二来原告请求公布时,哪有主张「只公布心证、不公布异议声明与驳回理由」? Fernandeo 板友您说触法就是触法吗? 您说这是私信就是私信吗?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件,向裁决者提出异议及请求,这叫做私信!!!???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完全在私领域中(不是板务公文), T板友自己请求要公布的,又呛说「他」不要玩暗的…… T邀约,L承诺,就按照前面的「既成约定」执行,哪来的触法问题? T最好是可以事後对之前的既成约定,擅自「增补限制」咧。 请再仔仔细细的看清楚,T板友是怎麽说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很重要,所以贴了七次! 是主张说要将甚麽化暗为明?是T板友自称的「我」! 结果L板主公布内容中,有揭露他T板友提告时,他又扯: 您确实告诉过我,您依板规可以不公开判决,我也尊重。 当时单纯认为这样的板规有些保护败诉检举人的用意, 这是怎样? 明明是你T板友表示「你不要暗」! 再说一遍:甚麽不要暗?你T板友这个人主张不要在暗处玩了! 那把你的身份及主张揭露时,「事後」又再修改增补说法……这是在打自己脸吗? 触法!?提告!!?? 请问Fernandeo 板友您真的有学过「一般人」受过的基础法律训练吗? 六、奇诡的想法 Fernandeo 板友您猜想……创作!?着作权法!!??好奇妙的猜想啊! 详细拜读一下您的教案: : 这里,我猜想会有人提出私信的内容并非创作〈这边先只讨论着作权法,事实上因为 : L 板主擅自公开对方私信的行为,引来很多後续对 T 的攻击, : 我认为其中的法律问题,是更复杂的,可能民刑都能连结〉。 : 这确实是个说法,不过现行在实务上对此的认定可说是非常宽松。除非你的私信 : 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像是,安安,吃饱没?之类的文字。否则只要是稍有论述内容, : 基本上都会纳入当事人的权利之中加以保护。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张这部分 : 是不太可能的。至於许多板友基於各种理由对 T 所做的各种攻击言论,在我看来, : 流於谩骂,确确实实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诽谤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数。告不告得成, : 会不会定罪,是一回事。但公诉罪,对当事人来说,真的要走这条路, : 一点都不麻烦,也不用花多大代价。 : 其实真的没错,不管是板主义务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闲暇时间看板。 : 弄到自己有法律责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国家,我不认为 : 该把提出法律问题的人当作攻击对象,而是该自问,对方提出了法律问题, : 那我是不是真的违法了? : 在一面倒的风向中,我讲这些话,大概许多人都看了刺眼。 : 但我不认为 T 是个真的想要兴讼找别人麻烦的人,这类人的言词会是, : 「我要告死你」、「你等着收法院传票」、 : 「我们法庭上见」、「我会让法官来教训你」。 : 而 T 最严厉的言词,也就是像,「你这样的行为,将有法律问题。」 : 或「你这样的字句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会把这样的言词, : 视为对方在严肃地提醒,你的行为已经侵犯到我,请你停止。 : 〈L 板主是擅自公开私信,另外一个被他说的好像是在推文骂他垃圾〉 嗯嗯,感觉这是在教导T板友可以怎麽做吧…… 那您不妨也顺便帮他防堵一下他在其它板面的华丽事蹟,不被乡民拿出来反制喔~ 因为若是公诉罪立场颠倒,对乡民来说,提诉一点都不麻烦,也不用花多大代价。 七、代言的口吻 Fernandeo 板友您前文推文中,有板友提问怀疑说您与T板友的身份问题。 本着就事论事的本质,我们论是非不能诛心。 但是……Fernandeo 板友您说话的立场与口吻……实在与T帐号太贴合了! 我们来看看您的说法: : 而也确实,比如 L 板主一开始配合修改文章後, T 也没再说他甚麽。 : 甚至当 nightlight用非常针对性的文字攻击他後,他也愿意去思考 : 或许对方真的是无心之过,而在 L 板主其实甚麽都没表示的状况下,先行发文道歉。 : 并多次表达,他不想兴讼,愿意到此为止。 : 只是 L 板主不但没有出来表示自己是无心之过,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 : 换着方法公开私信,那我想即使最迟钝的人都看得出来,是故意而非无心了。 比较一下,立场有没有非常一致? → Tywin: 考虑到L板主公开私信这件事可能为过失,这是为什麽我先前 11/17 11:17 → Tywin: 愿意为自己比较大的动作先道歉。 11/17 11:17 → Tywin: 是的,有意为之,我的态度就不同了。而也是上面那位N大一 11/17 11:31 → Tywin: 直提出,L是无心之过,我没有私下沟通确认,大动作直接讲 11/17 11:31 → Tywin: 不应该。而我愿意参考他提出的意见,所以才先发文致歉 11/17 11:31 为甚麽这里让人有「违和感」呢? 因为T板友所声称的道歉是指这句话: 如果您认为自己是无心之过,而我动作过大让您不快,我愿意在此致歉。 是所谓的: 如果L板主认过,T愿意致歉。 客观论之, L板主并没有再於文後有任何回应,当然没有所谓的「认过」之说; T的声明也仅止於「声明在前提成立之下,他就有意愿」, 根本没有走到「实际道歉」那个步骤…… 一言以蔽之,T板友根本还没道歉! 而且重点是,T板友念头一转,把那句所谓对L板主的道歉都修掉收回了! 只做一半,还没进入正题,结果还不继续完成就撤了…… 根本没有所谓的T先道歉! 在我看来,稍有语言逻辑能力的「一般人」都能理解的事, 能被少数人刻意扭曲,还形成口径一致的硬拗,实在是件极其巧合之事。 其中是否别有用心?恐怕这问号就不是那麽容易从众人心中消解了…… 无论如何,Fernandeo 板友您说话的立场与口吻与T帐号高度相似,这实难否认。 八、反群的指控 孟子云: 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 所以合群与反群不是重点,重要的是合理与不合理。 T板友最後的一句话是: → Tywin: 。只有网路上匿名的状况,可以肆行这种群众暴力吧,出到外 11/17 22:48 → Tywin: 面,用真实身分还敢这样乱说话吗?的确暗处看出人的品格呀 11/17 22:48 → Tywin: ! 11/17 22:48 好吧!一样是用「群众暴力」这词在诠释自己逆反民意的处境, 我们就来瞧瞧Fernandeo 板友您的指控,合理不合理? : 板上用几乎等同是群众暴力的手段去攻击 T,甚至在他没有相应违规的情状下, : 采用公投75% 的方式处罚他永桶,并强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说词。 : 这是一个很糟糕,并且完全欠缺法治精神的行为 : 〈那何须法律?台湾也可以用 FB 投票来判刑呀!〉 : 或许有人认为实现了「乡民的正义」获得了胜利,但真的有赢到甚麽吗? : 在我看来,反而是输得彻底,输掉底线和原则。 在通篇怪罪L板主、指责乃赖前板主、否定民意向背之後, 终於来点跟我有关的指控了! 我的回应是: 1.公投方式「处罚」永桶的说法有误,是公投方式「授权」我接受其请求。 2.关於强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说词,是错误的指控。 我本以「T并非请求永桶」认定处理, 是他本人自己否认的,还强调「他提永桶,我不处理是顾左右而言他」。 以「T并非请求永桶」被他本人否定,还要求正面回应他的请求, 那就以「T确实请求永桶」处理呀! T说尊重L判决,您Fernandeo 不看他怎麽呛L且违规,就说T有尊重。 T说他不要玩暗的,请L板主公布,您Fernandeo 又主张不该公布原告诉状。 T说不处理他提永桶,是顾左右而言他,您Fernandeo 又说强加以冠他自请。 难道T做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难道T写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所以第七点说您Fernandeo 的立场与口吻,彷佛自认可达代言程度咧!) 3.Fernandeo 板友您似乎没办法分辨「论坛讨论会内规」与「法律」的区隔。 一个公开提出退会的人,讨论会所有会员不能投票授权相关干部处理除籍程序? 退一万步讲, 我不处理T提永桶,被T呛是顾左右而言他,我再三要跟他确认,他不理呀。 我就他最後的请求完成他的遗愿,问他24小时不回应,算甚麽强加? 他有异议?呛L板主的时候不是很会说?来跟我提呀! 好吧,公投开始表决了,为期七天。 他有异议?呛L板主的时候不是很会说?来跟我提呀! 好吧,永桶就要执行了,给他留七天。 他有异议?呛L板主的时候不是很会说?来跟我提呀! 永桶处置文是在T上线时发布的,T立马看完信还「查询F00L状态」了咧~ 有异议怎麽不来提? T本人没来提异议,您Fernandeo 倒是来代言那是「强加」了! 那您Fernandeo 好歹设法帮他圆一下说法好吗? T自己爱呛永桶,真按照他说法永桶他,这也叫强加? 给他时间提个说法呀~ 他不是骂人甚麽香蕉皮溜得快?怎麽自己也溜了? 您要问我,我根本不想永桶他,我本来还预期75%不会过咧~ 公投真正用意是引出民意正面讨论「修订板规的方向」与「临时条款的细则」。 这位仁兄所扮演的角色份量,哪值得为区区的他投票啊? 只是他要求我处置,我就把他的问题顺道收拾啦,谁才顾左右不敢面对了? 我这里不妨再明说,他永桶後一样可以随时跟我提出异议解桶,我一样接受呦~ (早就提过「权益」可逆的说法了,但当然是他声请的意见要让大家觉得合理) 您Fernandeo 知道讨嘘文有删(劣)文的判例吗? 您知道我对T有手下留余地吗? 您Fernandeo 不是很会猜吗?(第六点) 您猜猜他会想要快速累积劣退记录吗? 您猜猜一个被他自己弄得那样的帐号……目前另一篇文的11推被嘘爆有多快? 您猜猜他这样的帐号,还敢来本板贴文章吗?还是只敢躲在推文钓钓鱼呢? 九、粗陋的模拟 他T留一手,我没有留一线吗? 本板乡民们是您Fernandeo 所想像的那麽简单吗? 我们来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行为预测模型: : 而会不会逼使一个本来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采取法律行动? : 看来 T 现在也不再做出回应了,那不论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词确实太过分的人, : 只能静待追诉期过去之前,会不会被提告了。 您真的这样想吗? 以T板友这帐号大名之盛,您判断不出是好名还是恶名吗? 他能提告,难道乡民们是吃素的吗? 乡民被告几句话赔个多少钱您算算? T被告可是要被揭露真实姓名,这後面损失又是多大您算算? 人云:「经一事,长一智。」 前有T板友自以为以彼之道可致必胜,梭哈下去呛L板主,结果告人不胜反被告成。 後有F板友窃妄断对决法庭只攻不守,表示T这一注稳赢,结果…… 凡事想清楚,别把乡民想得太简单。 ^^ 我是只归纳这九点啦,但我不代表L板主与乃赖前板主,更不能代表所有乡民…… 他们认不认同我所提的上述九点,我也同时受到大家检验。 他们不认同一样是嘘我, 又或者是再提第10、第11……点,那就不是我能判断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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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JinYong/M.1511919629.A.D91.html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9/2017 09:54:00
1F:推 kikijuice: T很明显不打算善意讨论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11/29 11:08
2F:→ kikijuice: F跟T是否为同一人 这大家都无从判断 也无法证明 11/29 11:10
3F:→ kikijuice: 我不觉得两位版主的处理方式有任何情理上的瑕疵 11/29 11:11
4F:→ kikijuice: 但质疑教者高度这件事个人觉得有点像小孩子打架 11/29 11:12
5F:→ kikijuice: 提出质疑应该是要求对方提出详细的法条reference 11/29 11:13
6F:→ kikijuice: 以供大家参考借镜 而不是抓着对方是否表明自己为专业 11/29 11:14
7F:→ kikijuice: 人士来做文章 专业人士的看法也不一定完全正确 11/29 11:15
8F:→ kikijuice: 我想大家都可理解板主在处理T这种恶意使用者时的难处 11/29 11:20
9F:推 randykaku: 金庸板最近挺热闹的,一直看F板主的"战文"也很有意思 11/29 11:20
10F:→ kikijuice: 但假若F真的是基於善意讨论 那我们也该给他个机会 11/29 11:23
11F:→ kikijuice: 如果他真的言之有物 对大家也没有损失不是吗 11/29 11:23
12F:推 jasonwu23: 我想还是有损失的,毕竟来这版想看的是金庸,不是假道学 11/29 11:39
13F:推 Kaili: 泰温自己没说话,结果有人呛版友小心追诉期呵呵 11/29 11:45
14F:推 Kaili: 也要言之有物啊… 11/29 11:48
15F:推 salami: F跟T是否为同一人 在有一个帐号违反版规的情况下 11/29 11:53
16F:→ salami: 我记得可以向多重帐号部提出申请查询 11/29 11:54
17F:推 aquacomfort: 吞不下这口气 结果连本尊都拉出来一起臭掉 呵呵 11/29 11:54
18F:→ salami: 不过我简单看来应该不是啦 我是一般人 11/29 11:54
19F:推 Kaili: 看之前的文,F版友很久前就跟板主战文过了 11/29 11:57
20F:→ kikijuice: 我知道可以送帐号部 但把每个看起来论点相似的人都送 11/29 12:02
21F:→ kikijuice: 帐号部 这於情於理都说不太过去 一般来说还是得等到有 11/29 12:03
22F:→ salami: 当然要有足够证据啦 立场和口气像 还不够 要真的像到某些 11/29 12:03
23F:→ kikijuice: 客观上的蓄意违规事实才会送帐号部吧 11/29 12:04
24F:→ salami: 程度 另外最好有其他佐证 Q了IP一样当然最有说服力 11/29 12:04
25F:→ salami: 听起来F只是讲来呛他的啦...证据应该没有很充分XD 11/29 12:04
26F:→ salami: 但如果用词标点很像 是可以合理怀疑啦 11/29 12:05
27F:→ salami: 实际上送不送当然就得更严谨一些 11/29 12:05
28F:推 PatlaborGao: 我倒觉得不是法界专业人士哪来资格给啥法律意见 11/29 12:06
29F:→ PatlaborGao: 反倒是误导一般人的机率大得多 11/29 12:07
30F:→ stocktonty: 语带恐吓再说我开玩笑的到底算不算恐吓? 11/29 12:08
31F:→ stocktonty: 暗示说我可能要告你让你有官司缠身这样算吗? 11/29 12:09
32F:推 PatlaborGao: 有人能拿出法官证件 那他说算或不算 我都信他 11/29 12:10
33F:→ kikijuice: ptt能人异士很多啊 你生得出reference 自然有人会判断 11/29 12:12
34F:推 newtypeL9: 我也觉得不是法务相关人员的话,在那边警告小心被告还 11/29 12:13
35F:→ newtypeL9: 提什麽追诉期很好笑 11/29 12:13
36F:→ kikijuice: 正确与否 光拿张证件怎麽可能唬得了人 11/29 12:13
37F:→ kikijuice: 如果是专业人士 生个reference根本信手拈来 如果是来 11/29 12:13
38F:→ kikijuice: 插花的 一下就自曝程度了 11/29 12:14
39F:推 newtypeL9: 真要小心的话,我听说对方告你半夜插草人咒他都可能告 11/29 12:15
40F:→ newtypeL9: 得成,这样是要怎麽小心啊XD 11/29 12:15
41F:推 Kaili: 满有趣的,F板友po长文後,连推文都没有!? 11/29 12:22
42F:→ Kaili: 有证件也不可信?那要信什麽?? 11/29 12:22
43F:→ baigyatsh: 不算 要告你并不算恐吓 11/29 12:27
44F:→ baigyatsh: 但他说某人已确定违法 还在持续 到是有机会弄他 11/29 12:29
45F:推 Kaili: 嗯啊,「确定」违法不知从何而来 11/29 12:31
46F:→ Kaili: 键盘法官 11/29 12:31
47F:→ sexygnome: 「一般人」是我提的吧,F版主是搞错还是? 11/29 12:45
48F:推 rekun: t就是单纯来乱一下而已 我相信f板友跟t不是同一人 某t可是 11/29 12:47
49F:→ rekun: 呛的很勒 f板友下次回文前请先搞清楚状况就好 一开始立论点 11/29 12:47
50F:→ rekun: 就是某t非恶意不是故意找麻烦就有问题了 11/29 12:47
51F:推 rangertsao: 应该只是见猎心喜战一下版主吧 如果是同一人也太可悲 11/29 13:03
52F:→ rangertsao: 简直可怜 11/29 13:03
53F:推 randykaku: 战这个板的板主也太难了吧 七子怎麽打的赢五绝 11/29 13:07
54F:推 XSZX: 没空打文章来反驳F版友,但推文支持一下F版主的时间还是有滴 11/29 14:19
55F:→ XSZX: ...^^ 11/29 14:19
56F:推 newtypeL9: F版主文章的理路清楚太多了,根本不是一个等级的,像 11/29 14:48
57F:→ newtypeL9: 五绝在打灵智上人一样 11/29 14:48
58F:推 rogner7777: 事实上,我也觉得这位F应该不会是那位T,毕竟结果只是 11/29 15:47
59F:→ rogner7777: 让大家有机会更清楚的看到整个过程.....自己打脸也打 11/29 15:47
60F:→ rogner7777: 得太肿了吧?XDDD 也感谢F板主让我欣赏到这篇有情有 11/29 15:47
61F:→ rogner7777: 据的好文。 11/29 15:47
62F:推 ljames: T有机会在水桶之前,表明自己是说干话本意并非如此 11/29 18:51
63F:→ ljames: 要他承认自己的干话比被水桶还难 11/29 18:54
64F:推 newtypeL9: 版主文中有讲,就算是T被桶之後,他都可以写信去表示 11/29 19:07
65F:→ newtypeL9: 异议要求解桶,版主一样接受 11/29 19:07
66F:推 jaannddyy: 文章写太长了啦 11/29 21:27
67F:推 jaannddyy: 另外我不懂的是,连法院之间的判决都互不具有拘束力。 11/29 21:41
68F:→ jaannddyy: 而翻阅站规,板规也无判决拘束原则的条文,t网友何以 11/29 21:41
69F:→ jaannddyy: 见得针对A事件的判决必需适用到往後类似事件判决上呢? 11/29 21:41
70F:→ jaannddyy: 若是往後对此问题有争议,可以以决议(新板规)方式公 11/29 21:41
71F:→ jaannddyy: 告之 11/29 21:41
72F:推 jaannddyy: 最常见的例子就属妨害名誉罪了,有些司法官认为网路帐 11/29 21:49
73F:→ jaannddyy: 号没有人格,有些认为有 11/29 21:49
74F:→ jaannddyy: 而做出来的处分,判决都会不一样,所以网路上流传的“ 11/29 21:51
75F:→ jaannddyy: 骂人价目表”实在是可笑 11/29 21:51
76F:→ baigyatsh: 真的好有趣喔 google有三个ID常常一起出现 一搭一唱 11/29 21:55
77F:→ baigyatsh: 应该不是理解力有问题啦 11/29 21:56
78F:推 linfuon: 有点奇怪...真的会有局外人这样进来分析前一阵子的事? 11/30 00:42
79F:推 aquacomfort: 其实估一下就很明显了啦..也不只三个 IP换很勤罢了 11/30 02:23
80F:推 wayne1027: 我辜狗不到~所以有八卦? 11/30 07:09
81F:推 ifyoutry: 你把这两个ID跟PTT一起搜寻,在推文里会观察到一些东西 11/30 07:26
82F:→ ifyoutry: ,但算不上什麽直接证据,看个人心证吧. 11/30 07:26
83F:推 m6699: 其实套用往後事件也没问题,渣男粉骂的是渣男,但脑残粉一般 11/30 09:11
84F:→ m6699: 是指粉丝脑残,而不是脑残者的粉丝 11/30 09:11
85F:推 ifyoutry: 泰温的做法就是先把脑残定义成名词而非形容词接着拿来用 11/30 09:45
86F:→ ifyoutry: ,指桑骂槐之际还可以说这是板主背书的. 11/30 09:46
87F:推 voko: 虽然IP都不一样但论调可以衔接哦 之前还有板友质疑那句不是 11/30 11:45
88F:→ voko: 对他ID讲的 可是却一直回 11/30 11:46
89F:→ voko: ID都有大写 都用(缩写)当昵称只能供怀疑啦 不是直接证据呵呵 11/30 11:48
90F:推 newtypeL9: 如果真是分身,知道换IP算有一般常识了,之前有个被抓 11/30 12:11
91F:→ newtypeL9: 包还凹说是自己室友的,有够好笑 11/30 12:11
92F:推 rekun: 真的是一搭一唱 如果真是同一人还蛮可怜的 没人挺他只能自 11/30 18:32
93F:→ rekun: 己开分身唱独脚戏 11/30 18:32
94F:推 enjoytbook: 倒是小心讼棍是真的... 11/30 23:25
95F:推 rogner7777: 真的.....如果是只能自己偷偷帮自己,那好惨好可怜... 12/02 07:28
96F:→ rogner7777: ... 12/02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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