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Yong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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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下个人目前的想法 ※ 引述《F00L (愚者)》之铭言: : 现行板规的办理流程: : 一、目前板规无抵触站规的问题,可继续施行。(详附注一) : 若板友们希望修订调整,请依照板规发起讨论并申请投票。 : 其中本板不欢迎者,乃阻却其使用本板之权利。 : 此意义相当於本站不欢迎者,亦为将其帐号砍除或停权处置。(详附注四) 上述部分亦即6.4主要内容与效力,已无异议。 : 二、依板务部说明,板主在未受申诉时进行之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属有效判决。 : (详附注二)故往後判决板规 6.4之流程为: : 1.板主依照简易认定判处分身帐号永久水桶。 :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判决有效,全案终结。 : 2.当事人若於七日内(帐号部公定时间),向本板板主或所上层之小组长, : 提出「并非相同使用者」之申诉,则「立即解桶」,并进入【申诉程序】。 : (详附注三) : 3.板主会至小组组务提交案件引证,并寄信给当事人於72小时内至小组说明。 : 4.如果得到小组长附议之意见, : 即认为在帐号部进一步确认其是否为多重帐号後,才能裁量行政惩处。 : 就会再提交帐号部认定,进入帐号部的【调查流程】。 : 若帐号部判定「并非相同使用者」,且无人检附事证再申诉,则全案终结。 : 5.若帐号部判定「其为多重帐号」,则依帐号部对其依照帐号部规定处分後, : 在其分身帐号仍未停权的状况下,板主再依帐号部的认定处分身永久水桶。 : (若同时还有犯其他板规,则除水桶分身外,再根据板规加罚本尊帐号。) : *.附带一点,没使用多重帐号下,跑帐号部流程应该是没事; : 但若有分身又移件帐号部那里,就得注意站方还会有甚麽多罚的规定了。 : 以上是执行规划草案,并非已决断之公告规定,欢迎板友讨论。 : 若仍有悖於站方或小组作业流程,或有未竟不妥之处,亦欢迎相关上属不吝赐示。 现行6.4的执行流程采用板主自行认定分身的简易判决,并直接给予一般板务行政惩处。 而不是送交帐号部跑完多重帐号查询程序後,才执行分身永久水桶。 之所以采简易判决,F板主解释说明好处有二: 1.板务层级即可处理完毕,可节省人力避免站务资源浪费。 2.对当事人有利。没分身的申诉後即可回复权益;有分身的只要乖乖不申诉顶多就 分身永桶,不会有更严重惩处 稍微分析一下这说法合不合理 1.多重帐号认定属帐号部业务范围,有相关事件本就该处理,实无浪费人力之理。 况且所谓节省资源只发生在当事人的确拥有分身,且充分理解申诉非但解不了 永桶,送帐号部审查对自身更不利,而甘愿接受惩处的情况下。没分身被误判或 有分身但搞不清楚状况,提起申诉後势必会牵连到板务、组务,并且还是要送 帐号部审查,何来节省人力? 2.看板使用者有遵守板规之义务,使用者亦有遵守多重帐号使用规范的义务。若因 违反规定而被砍帐号、停权那是使用者咎由自取。至於留下纪录,则是多重帐号 使用者在踏入一个严禁使用分身的板时,就应做好心理准备。故简易判决确实 有利於多重帐号使用者,正因为它跳过了帐号部,避免多重帐号使用者遭受站规 检验。 那对无辜被误判者呢?如果一开始就送帐号部审查是不是一定比板主自行认定 来得可靠?被误判本身再加上申诉及审查程序已经造成各种不便,这不是单靠 回复权益就可以弥补的。以上还只是考虑到板主出於善意,不小心误判的状况。 如果碰到有心人滥权(只是假设)拿来对付眼中钉,事後宣称是误判请见谅。 根据附注二,看不出原处分被确认为误判後板主须负什麽责任。 : 附注一:关於板规 6.4是否抵触站规之文。 已无异议,恕删。 : 附注二:板务部(申诉板)《BoardCourt》之分身认定公告(节录自#1LcFJBGK: 《说明》为了维护使用者权益,也为了更明确区分、尊重站内各部门权限,经过与 : 帐号部沟通讨论後,即起所有以「多重帐号」为名之惩处,不分层级,一律必须 : 以帐号部认定为准,板务部门各层级不再於未经帐号部认定前以「多重帐号」名 : 义对使用者进行任何处分。 :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范围,以简易方式自行认定多重帐号并加以处分: : 1)由於板主该行为仍属#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故 : 原则上该板主不视为违反站规、原则上小组长/群组长不受理相关检举; : 2)一旦该处分受到「受处分人」的申诉,受理申诉之小组长/群组长应立即将 : 相关所有帐号移送帐号部查询该批帐号是否为多重帐号; : 3)板主原处分仅限於未受申诉时有效,一旦受到「受处分人」(之一)的申诉 : ,於小组长/群组长依前述(2)移送帐号部後、帐号部公告查询结果前,小 : 组长/群组长得(ㄉㄜˊ)裁定暂停执行原处分。 基本上我无法理解板务部这篇公告的逻辑,一方面说:即起所有以「多重帐号」为名之 惩处,不分层级,一律必须以帐号部认定为准,板务部门各层级不再於未经帐号部认定前 以多重帐号」名义对使用者进行任何处分;另一方面却又说: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 范围,以简易方式自行认定多重帐号并加以处分。该行为仍属#18CI8fbq (ID_Multi) 中的「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故原则上该板主不视为违反站规,原则上小组长/群组长 不受理相关检举。一旦受处分人提出申诉才又回到帐号部审查。 原则不违反站规,那什麽情形是例外?等发生误判才算例外? : 附注三:帐号部(多重帐号处)《ID_Multi》之 : 提出多重帐号查询惩处案件的限制与办法(节录自#5IW8rjT6 没有意见,恕删 : 附注四:帐号部(多重帐号处)《ID_Multi》之不受欢迎使用者规范 : (节录自#169bsaCP 同上,恕删 最後一点是关於6.4的明确性,条文本身仅写到: 「本板板规乃针对使用人所订定,不欢迎多重帐号者(分身)使用本板。」 单从文字上看不出板务会以简易判决,给予当事人所有分身永久水桶之处分, 对於多重帐号使用者的警告吓阻效力有待商榷。 另外就是关於多重帐号使用者本尊/分身的认定标准似乎没有纳入板规之中? 结论:个人倾向支持改为最严格的:接获检举→送帐号部审查→有分身者给予永桶处分 并在板规中清楚注明,应能有效吓阻多重帐号使用者。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75.180.94.1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JinYong/M.1465064273.A.738.html ※ 编辑: SeanLiao99 (175.180.94.13), 06/05/2016 02:49:15
1F:→ F00L: 我看了一下您提的疑问,上文(#1NKLutfn)应该都有回答到。 06/05 03:29
2F:→ F00L: 包括对站方赋予权责的理解,及对冤枉者权利的保护…请参阅^^ 06/05 03:31
惊动板主深夜回覆实在有点抱歉 m(_ _)m 已看过上篇文的回覆部分,看来是我过度局限於文字意义的推论,未考量到实际运作上的 思考逻辑与惯行作法。 问题只剩下让使用者能够清晰易懂板规6.4内涵的相关配套措施。 ※ 编辑: SeanLiao99 (175.180.94.13), 06/05/2016 03:54:57
3F:→ F00L: 您客气了,若有出现新想法还请不吝赐教。 ^^ 06/05 04:28
4F:嘘 mask82: 能不能不要一直拘泥... 06/05 10:45
5F:推 LouisGrey: 没必要嘘吧 立场不同人家也是认真在讨论 06/05 10:53
6F:推 qweewqq: 推原PO的用心讨论 06/05 11:11
以上讨论均围绕在不变更板规6.4主旨的前提下,可调整之部分。 看过#1NJ1b-27 (JinYong)底下推文後,产生另外一种思考方向。 推文中有几位资深板友自承曾使用分身,而从未被检举处分。 这是否表示在适当规范下,多重帐号使用者并非全无与本板和平共存之可能性? 以下试着提出「有限度开放分身」的折衷版草案: 1.分身采登记制。使用多帐号者必须po文详细交待每个欲在板上使用的分身, 不打算用的分身可免登记。但如果用未经登记的分身推/发文被查获,就走 目前6.4流程给予全部分身永久水桶。 2.除一般规范外,多重帐号使用者另需遵守三条特别规定: (1)以A帐号发文後,禁止使用其他分身在原文底下推文。 (2)禁止使用二个以上不同帐号在同一篇文中推文。 违反上述两条者给予处分(方式与刑度尚需讨论) (3)累犯条款。违反前两条合计达一定次数(再讨论)者,全部分身永久水桶。 3.多重帐号使用者因违反板规而被水桶,所有已登记帐号连坐处分。 其他漏未考量的部分可继续增补 我知道这草案很理想化,可能给板务造成额外负担。 实际运作要顺利,除多重帐号使用者能保持高度自律,还要靠板众扮演监督与检举角色。 究竟值不值得花费成本,满足多重帐号使用者的需求?这就交给多重帐号使用者自己来 想办法说服板众。 ※ 编辑: SeanLiao99 (175.180.94.13), 06/05/2016 12:39:41
7F:推 Fernandeo: 以我个人的状况,如有认真讨论的文字,有文责问题,当 06/05 13:19
8F:→ Fernandeo: 然会使用主帐号。但也许我以其他帐号浏览 PTT,进到金 06/05 13:19
9F:→ Fernandeo: 板,看到一篇不错的文章。顺手推了个观点不错之类的推 06/05 13:20
10F:→ Fernandeo: 文。照现行板归,只要有人检举,就是终身水桶的处分, 06/05 13:22
11F:→ Fernandeo: 这难道不有些过於严厉吗? 06/05 13:22
12F:→ AppleAlice: 我是前後使用两个帐号,但我其实不记得前帐号有没有在 06/05 13:42
13F:→ AppleAlice: 这版推过文,万一有的话也是要桶,而且因为前帐号一定 06/05 13:42
14F:→ AppleAlice: 是先用过的,反而变成我现在唯一在使用的这个帐号会被 06/05 13:42
15F:→ AppleAlice: 认定为分身被永桶 XDDD 06/05 13:43
现行做法有保留帐号选择空间
16F:推 salami: 我觉得多数人就事论是在讨论 就一直有人要偷偷挑衅 = = 06/05 13:59
17F:→ salami: 这篇的关键应该是说 多重帐号部的说法似乎自相矛盾 06/05 14:00
18F:→ salami: 一方面又说 要以我说的为准 你们说了不算 06/05 14:00
19F:→ salami: 另一方面又说 小事你们可以自己说了算 06/05 14:00
20F:→ salami: 单看引用出来的句子 的确是很明显有矛盾没错 06/05 14:00
根据上一篇板主回文解释,这部分是因为板务部公告没办法说清楚背後错综复杂的关系: 1.帐号部承认板务简易判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解决争议性较低之案件。 2.既然6.4只能透过投票修改,对多重帐号使用者而言,分身永桶已是最轻处分。 3.从帐号部设下数项多重分身查询的发动条件,可推测帐号部或许不希望板务随便提出 多重分身查询申请。(不过本板突然分身大爆发,超过板务申请限制的机率?) 大概能理解站务与板务间具有某种互动默契,加上板主已决定调整6.4执行流程, 更大程度保障遭简易判决误判者权益。因此,要求板务舍弃简易判决的理由亦不复存在。
21F:推 gigiii1134: @App 你可以选呀,金庸板的规定就是以後挑一个用就好 06/05 16:48
22F:推 gigiii1134: 然後金庸板这种不影响使用者发言的板规根本算不上罚则 06/05 16:53
23F:→ gigiii1134: 好吗,去和其他板用户说说看,他们会很乐意永桶改这样 06/05 16:53
24F:→ gigiii1134: 超严厉的规则,让你得切帐号发言,很不方便。 06/05 16:55
25F:→ wfelix: 金庸版是禁止一个人用两个帐号 但被抓到时 06/05 17:10
26F:→ wfelix: 你可以选择一个日後你要在金庸版发言的帐号 另一个就永桶 06/05 17:11
27F:→ wfelix: 所以没有正在使用的帐号反而被水桶的问题 06/05 17:11
28F:→ wfelix: 采用简易判决的好处就是不小心误踩的人 06/05 17:12
29F:→ wfelix: 不会因此在帐号部留下纪录 06/05 17:12
30F:→ wfelix: 而一个分身帐号在金庸版永桶根本不会有任何影响 06/05 17:13
31F:→ wfelix: 除非这使用这日後企图用两个以上帐号在金庸版出没 06/05 17:14
32F:→ wfelix: 至於被误判者 照现行规范 只要一提出申诉会马上解桶 06/05 17:17
33F:→ wfelix: 直到帐号部判定是否是分身之前 都不会被桶 06/05 17:18
34F:→ wfelix: 我想这对被误判者的保障很足了 06/05 17:18
35F:→ wfelix: 这规范的事项由於是很单纯的二分法非0则1,没有中间值 06/05 17:19
36F:→ wfelix: 所以也不存在真有分身的人需要更公平申诉的救济方法 06/05 17:20
37F:→ wfelix: 这和版主认为XXX事由违反A板规而桶人 06/05 17:21
38F:→ wfelix: 但对方不服认为自己根本没到那程度而提出上诉 06/05 17:22
39F:→ wfelix: 可是在这条板规下由於只有一种处分就是永桶 是不是分身也 06/05 17:23
40F:→ wfelix: 只有是或不是的结果,并没有啥中间裁量权可作手的地方 06/05 17:23
41F:→ wfelix: 因此个人觉得不需要去在意有分身而被抓到的人想提出上诉 06/05 17:24
42F:→ wfelix: 反倒可能遭受更严重的处罚这结果 06/05 17:24
43F:推 BITMajo: 也许登记是最理想的做法吧?登记以後统一整理在置底公告 06/05 17:58
44F:→ BITMajo: 之类的,不过有开分身的用户愿不愿意这麽做又是另一回事 06/05 17:59
45F:→ BITMajo: 了... 06/05 17:59
46F:→ BITMajo: 前面有版友提到要投票修改版规,但投票是看帐号而非使用 06/05 18:01
47F:→ BITMajo: 者,如果有人开分身来投这个跟分身有关的票,那不是很好 06/05 18:01
48F:→ BITMajo: 笑吗? 06/05 18:01
#1NJ1b-27 (JinYong)推文有谈到相关问题,技术上应该做得到辨别有无分身灌票情形。
49F:→ AppleAlice: 我不知道版规可不可以选,因为我看这次是用最早使用时 06/05 19:10
50F:→ AppleAlice: 间去判定的,不过我自己查一下应该是没发文啦 06/05 19:10
51F:推 zerodsw: 关於节省人力段,应该不只是考虑遭分身判决成立的部分, 06/05 19:18
52F:→ zerodsw: 而是连判决不成立一并考虑的情况,也就是可减少简易程序 06/05 19:18
53F:→ zerodsw: 判定为非却还是要走站务程序的问题 06/05 19:18
讨论到後来节省人力反倒不是重点,主要是有其他考量。 ※ 编辑: SeanLiao99 (175.180.94.13), 06/06/2016 00:51:35
54F:→ F00L: 我的其他考量还是「人力」!毕竟帐号部的立场蛮鲜明的… 06/07 04:50
55F:→ F00L: 每板每周最多5件,请板主们多多利用板务行政惩处 06/07 04:52
56F:→ F00L: 若一副硬都丢给他们,更如您说那是你们的业务呀,则态度过硬 06/07 04:56
个人理解:帐号部认为,如果欲达成执法效果仅於水桶当事人(板主说的小打小闹), 可多利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且应尽量避免与多重帐号扯上关系。 这也是我曾举他板情况做对照的原因:出现疑似滥用分身之重大违规,此类案件送帐号部 审查完全合情合理,并无争议。 惟6.4规范核心即纯粹多重帐号认定,使用者是否违反其他板规在所不问,欲得到效果仅属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引发下列几个棘手问题: 1.若不允许简易判决,则只要有检举出现,不论被检举人是否违反其他板规,都得向 帐号部申请多重帐号查询,确实可能超出每周5件限制 。 2.再者如不准简易判决,一律以站规层级检视,显然超出6.4规范原意,处罚过重。 3.简易判决虽然好用,却有滥权疑虑。(这点可透过板主提出的配套解决) 综上,如果不打算修改6.4,使用简易判决+配套保护实属最佳方案。
57F:→ F00L: 现在状况是…我努力过了,我已经努力说服大家两阶段处理了… 06/07 04:56
58F:→ F00L: 先是您倡导要直接送帐号部,现又有K板友指责我两阶段侵权! 06/07 04:57
原先我支持直送帐号部,曾有两个理由: 1.与K板友见解类似,从权责归属角度来看,认为简易判决侵权。 但经板主说明,始理解板务部公告的逻辑。简易判决既有合法授权,自无侵权疑义。 2.本文前段辩证简易判决利弊得失的部分。那时未完全理解事件全貌,认为简易判决 弊大於利。 同样由於板主解释,加上调整现有执行流程的配套,反对理由亦不复存在。
59F:→ F00L: 那投票直接送的话我也好交代:我努力过了,但大家坚持直接送 06/07 04:59
60F:→ F00L: 我们又是小板,每周不会超过5件啦!请帐号部长官见谅罗~ 06/07 05:00
61F:→ F00L: 然後直接送以後…我相信吓阻力更大,案件不多板主也轻松 ^^ 06/07 05:01
62F:→ F00L: 就算有案件,那是帐号部审的,板主层级的做为也更不会有争议 06/07 05:02
63F:→ F00L: 然後我会跟L板主讨论,过阵子办公投来决定直接送或两阶段。 06/07 05:05
可行选项之一,除了多重帐号使用者皮要绷紧一些,照现状预估站务负担大概没差, 板主不用调查分身负担减轻。 ※ 编辑: SeanLiao99 (175.180.67.245), 06/07/2016 17:05:08
64F:→ F00L: [理想]桶人尽量「避免用分身理由」,因那是「帐号部权限」 06/07 17:39
65F:→ F00L: [问题]但各板「难以避免」啊,只好「站方授权范围内」行使 06/07 17:39
66F:→ F00L: 为何无法避免?桶人的板,是否要订定被桶时分身不得入内? 06/07 17:40
67F:→ F00L: 哇~既然这样,各板规是不是「难以避免」要限制分身帐号? 06/07 17:40
虽说各板大多设有分身相关规范,不过出发点不尽相同。 对多数板而言,水桶违反板规者(不论此人是否拥有分身),原则并不涉及多重帐号认定。 除非被处分者有分身同时违规或企图规避水桶效果,才可能需要送帐号部审查,事後再予 加重处分。 但如果像本板6.4这样的特殊规定,直接彻底禁止分身,100%会用到多重帐号认定。
68F:→ F00L: 所以站方是委婉表示「请避免的意思嘛」…那还是另译简易版 06/07 17:40
69F:→ F00L: [现实]主文内还详述,未受申诉时站方认定板主简易认定有效 06/07 17:40
70F:→ F00L: [现实]帐号部本身也表示希望各板主尽量用一般板务行政处理 06/07 17:41
71F:→ F00L: [认证]若本板该条板规侵权,当时上诉案就不会得到有效认可 06/07 17:41
72F:→ F00L: 打这一段是在解释,不是各板主不避免,实在是「难以避免」 06/07 17:41
73F:→ F00L: 所以实务上各板还是有相关限制板规,站方也在无申诉下认可 06/07 17:41
74F:→ F00L: 最後,我个人其实比较喜欢直接送,省得还被人误会刻意侵权 06/07 17:42
75F:→ F00L: 只是直接送罚极重,若没分身的多数投票通过,分身者要注意 06/07 17:42
※ 编辑: SeanLiao99 (175.180.67.245), 06/07/2016 19:33:32
76F:→ F00L: ↑关於本文作者新表达之意见,特复制回应於#1NKLutfn,P45 06/08 03:07
77F:→ F00L: 更正:P42~P45 06/08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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