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kis (Fatdog)
看板JiangHua
标题这.....
时间Fri Apr 30 01:37:14 2004
新华网郑州3月3日电(李钧德、张胜利)行人正在路上行走,不料突遇飞来横祸,被
突然掉下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枯死树枝砸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这起事故的法律责任,是行人自
己?还是大树的管理者?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大风刮落树枝引发
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现年26岁的
姜华系郑州工程机械厂职工。2001年8月18日中午,原告姜华骑
自行车行至郑州市桐柏北路梦园新村小区附近时,被路边行道树上突然断落下来的一根约碗
口粗的树枝砸中头部,导致姜华七窍出血。为此,姜华在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161天,花
费医疗费43,691元。後经法医鉴定,姜华已构成六级伤残,今後每年需支出医药、检
验费为6274元左右。去年10月30日,姜华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73,649.40元。
而被告则辩称,本案事实清楚,属於自然伤害。被告属於职能部门,非营利性单位,
资金全额政府补给。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支出和有关法律规
定作出公正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後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
理处作为郑州市桐柏北路行道树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於被
告疏於管理,致使在大风天气条件下行道树枯枝被大风刮断,恰好砸中骑自行车路过的原告
头部,从而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由此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於“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
管理处赔偿原告姜华医疗费55,589元、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0元、继续治疗费
221,086元等共计372,214元。根据司法鉴定,原告今後每年的继续治疗费为
6274元,按照当前人均寿命70周岁的标准,为了原告今後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和身心健
康考虑,结合司法实践,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221,086元的诉讼请求,法
院亦应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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