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wy0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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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同性恋讨论
时间Fri Jul 10 03:46:56 2015
※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 bluebrown: 主张写在州宪法,那问题就又回到正当程序条款了 07/10 02:17
: → bluebrown: 毕竟正当程序条款在联邦宪法,州宪法也不能抵触吧 07/10 02:17
:
: 所以我就很纳闷,全民公投弄出来的州宪法,对这些大法官来说不是正当法律程序XD
所以就是要区分他的due process前面有没有加上 substantive
加了的话就直接把那三个英文字理解为「概括基本权」
尽量不要再去用「程序」的字义/概念去理解,避免混淆
(虽然台湾大法官跟教科书还是照字面翻译为「实质正当法律程序」....
但也不能怪台湾翻译,毕竟英文就是那样写
不要说台湾人会弄混,法学院的1L也会弄混...
你後面摘录的原文翻译也说明了讲这件事)
然後州宪法不能抵触联邦宪法基本权规定 就算是公投或写入州宪也不能
:
: → bluebrown: 公投不是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提过了。 07/10 02:25
: 上篇的文章是问句,现在则是肯定句XD
:
: 公投制宪还不是正当法律程序,不然你觉得少数司法菁英专制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比
: 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还要高?
所以这就是弄混之後的理解跟推论.......XDDD
剩下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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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ry to God in the Highest, and on Earth Peace to People of Good Will.
天主在天受光荣,主爱的人在世享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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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tartwinkle: 恩,所以现在正反两方的大法官的争点在,同性婚姻是 07/10 11:41
2F:→ startwinkle: 否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 07/10 11:41
3F:推 uka123ily: 应该说,如果没有危害要怎麽禁止纳入保障? 07/10 11:48
5F:→ uka123ily: 我认为那四位其实理由蛮烂的,老调重提。 07/10 11:51
6F:→ uka123ily: 事实上宪法学的角度不见得支持这样的说法。 07/10 11:51
7F:推 startwinkle: 某人又认为他的宪法学比终生在此的大法官还要优秀了 07/10 12:06
8F:→ cwy0317: uka:其实没有危害尚不代表就要用基本权的强度去保障 07/10 23:22
9F:→ cwy0317: 所以甘乃迪花了非常多篇幅在论证要被保障的原因 07/10 23:23
10F:→ cwy0317: 包括法及与法相关的社会实践 形成新的基本权对抗投票民主 07/10 23:25
11F:→ cwy0317: 人社领域能把老调弹好的已经是高手 提出新调的叫天才 07/10 23:27
12F:→ cwy0317: 还不要说法学的基调 尤其美国还是「向後看」的正义观 07/10 23:29
13F:→ cwy0317: 甘乃迪的多数意见书也是被骂实质保守XDD 07/10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