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c22s (小林)
标题Re: [请益] 谈购屋尚未签约 取消违约金问题
时间Tue Apr 19 13:59:24 2016
※ 引述《nakabin (日落)》之铭言:
: 不知道在这边问合不合适,
: 文略长,麻烦好心版友解惑,谢谢!
: 认识的长辈想去日本购屋生活,
: 从一月开始跟仲介透过email及line谈一间老房子,
: 之前也已经付10%房价以及50%的仲介佣金当订金,
: 甚至跟仲介约好签约日了
: 问题是这过程中长辈都还没亲眼看过房子……!!
: 上周五第一次看屋之後也请人帮忙汇尾款了,
: 本来以为一切尘埃落定,
: 没想到长辈昨晚突然跟仲介说:
: 房子比想像中偏远又不便,决定不买了!
: 仲介当然很生气震惊,
: 说除了订金当违约金之外,
: 卖家有可能要求“损害赔偿”,这部分要跟卖家讨论才知道,
: 因为这段期间本来有机会卖给其他人
: 「最好的办法是先买下等转手卖人」,
: 刚刚又说:「还没跟卖家联络到,
: 一旦说要取消恐怕就是损害赔偿之类情况」
: 今天长辈已经跟台湾这边银行要求止付了,
: 因此尾款不会汇出,还没跟仲介说
: 现在长辈夫妻还在犹豫到底要不要买这间房子
: 如果要买=>
: 得回台湾重新汇款再去日本签约,
: 而且房子他们不满意自己不想住,
: 又太偏僻老旧不便,长辈认为很难脱手
: 如果不买=>
: 损失订金(这部分还好,已有心里准备)
: +损害赔偿违约金
: (不晓得会被开价多少,
: 而且长辈无法理解,还没签约怎麽会有损害赔偿?
: 我有解释对方是以机会成本的概念要求,
: 但是他们似乎无法接受)
: 其实我听起来要求赔偿有点合理,
: 但是长辈一直强调他们“尚未签约”,
: 认为不该有订金以外的违约金
: 这部分我也不是很了解,
: 因此想请教有经验或是有相关法规知识的版友,
: 损害赔偿这合理吗?
: 如果不接受的话,我担心会导致走向法律途径吗,
: 请问在日本的法律上这真的成立损害赔偿吗?
: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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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C6902.
在日本购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与买主权利,必须要有重要事项说明
作为说明的事项,分为以下几点:
1. 物权关系事项=登记簿上的权利关系,法律上的制限,私道负担,饮料水,电力,排水等设
备的描述,在未完成的情况下,则是对完成後的形状,构造的描述,以及公共部分,管理费,修
缮基金,管理形态等的描述.
2. 交易条件关系事项=关於款项、借贷等以外部分的金额结算,合同解约,损害赔偿,违约
金,定金的保护措施的内容进行描述.
3. 贷款关系事项=现金的买卖价格确认,贷款额度确认,支付方法等的描述.
如果业者没有做重要事项说明,你们绝对在法律上是站住脚的~
不知道後续处理的如何?希望能够持续分享,给大家多个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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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cloud: 我的感觉是原po或家人一定隐藏了什麽重要资讯没说 04/19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