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N02298083 (星のひかり)
看板JapanHistory
标题[闲聊] 日本宗教行政史(1)
时间Mon Oct 23 12:52:36 2023
日本宗教行政史
1. 古坟时代以及之前的时代
原始宗教 神道的黎明期。聚落的首长.长老对於生.死.病.墓.灾害.农耕进行带有仪式‧
咒术类的祭祀活动。聚落的首长除了政治‧行政的权能以外也持有祭司的性格,利用勾玉
‧铜镜‧鉾‧矛‧铜剑等来执行农耕祭祀,其中持有青铜器跟铁器等金属器在政治跟军事
上有着重要象徵意义。随着时代演进一个集团的祭司首长开始统合其他集团‧部族成为军
事‧政治的首长(大和政权大王的诞生)。大王对於当时属於支配者层的氏族集团赐予姓(
かばね)来给予相对应的职掌跟社会地位(氏姓制度的诞生)。
对於死者会采取长时间的仪式:殡(もがり)。殡结束後一般平民会采取风葬‧水葬‧土
葬等(地域差有别),对於高位者(大王‧豪族等)在进入弥生时代後期後开始有建造大规模
坟塚埋葬并祭祀的文化->古坟时代开始‧祖灵信仰的起源。
同时期对於自然物等於神的意识开始萌芽,逐渐形成了信仰。神奈备山‧大树‧巨岩‧孤
岛‧河川交会点‧山峰的棱线等自然力量作动的场所被逐渐赋予神格开始了祭祀活动。->
自然信仰开始。同时支配者也利用其力量进行占卜‧咒术以及农耕祭祀(祈年祭‧新尝祭
等)。
自然力量的信仰+祖灵信仰=神道(日本的文化)的起源
2.飞鸟时代
随着百济以及渡来氏(移民)的移入,佛教开始进入日本。在推古天皇的时代在佛教保护的
政策下官寺(飞鸟寺等)‧豪族所建立的私寺(飞鸟寺‧中宫寺等)开始大量建造。作为权威
以及祭祀象徵的古坟开始步入衰退(古坟的终焉期开始)。之後苏我氏跟物部氏基於佛教
vs神只(外来vs本土)开始了斗争,最後以物部氏的衰亡结束。(崇佛派的胜利)。推古
天皇32(623)年仿效中国的南朝导入了「僧正」制,日本开始实行「官僧制度」。
同时期随着伊势神宫的创建,原本没有社殿的神领地开始建造建筑物->神社的起源
645年大化的改新开始,政府制度开始中央政府化。国家祭祀开始设置(元日朝贺之仪.大
尝祭.神宫式年迁宫等),大王的神格化(天武朝开始”天皇”号的使用(从道教的天皇大帝
由来说)),古事记,日本书纪的制作(基於中国的文字以及史书文化的导入)->系谱的导入
。
(1)古坟的祭祀机能->转移至神社及寺院
(2)古坟的先人记忆(系谱)机能->转移至文字化的系谱史书
(1)+(2)=古坟的机能被完全夺取->薄葬令的发出,古坟正式迈向终焉。
同时期继续建设大官大寺以及药师寺等官寺。
3.奈良时代
正式导入律令制度。(律:刑法‧令:行政法.民法‧格:律令的修正.补足法令‧式:施行细
则)
律令机关的设置: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二马寮三兵库
其中二官:太政官,司掌律令行政,统括其国政,天皇=太政官 名义上日本唯一正统的统治
机构(俗的行政)
神只官:司掌天神(天津神)地只(国津神)以及祭祀,全国的神社以及神职人员的统筹机关(
圣的行政),日本式政教分离系统。
日本的神只系统由古代的惯习法时代进入以神只官为中心的明文化时代。其中神只令规定
了国家祭祀,官社的登录,班币制度的施行等方针。
班币制度:祈年祭时全国官社神职前往神只官领取币帛拿回所属神社献上。平安时代改成
畿内前往神只官领取,其他则前往所属国的国司领取(诸国一之宫的起源)。
神只行政由神只令,佛教由僧尼令进行法律管理。
注意:律令制并不是直接管理神只‧佛教而是管理其从属人员(神主‧佛僧)为主。
奈良‧平安时代的宗教行政特徵(神佛的公认教时代)
1.十七条宪法->佛僧的公认
2.推古天皇二年三宝兴隆之诏->佛教的公认
3.国寺的设立(四天王寺,施药院,悲田院等)
4.推古天皇三十二年四月的诏->僧官的设置
5.天智天皇时期->国分寺的设立
6.大宝律令->神只令‧僧尼令‧葬丧令的制定
7.神只制度的修正(神只式‧神阶的授予‧敕使的派遣‧币帛.神宝的奉献)
8.741年圣武天皇之诏->在国府附近建造国分寺‧国分尼寺(国分寺的建立)
9.戒坛的设置:东大寺在754年设置戒坛,替圣武太上天皇及光明皇太后、孝谦天皇受戒。
(监真东渡的目的)。
僧尼令‧官僧制度的设立(俗)+受戒制度的设立(圣)= 「镇护国家佛教」完成
这时期的日本朝廷效仿唐朝的「镇护国家思想」,基於圣武天皇对於佛教的保护下采取「
镇护国家佛教」的方针(五谷丰收‧疾病收束‧异国调伏等)成立了:
南都六宗:三论‧成实‧法相‧俱舍‧华严‧律宗
南都七大寺:大安寺(大官大寺)‧药师寺‧元兴寺‧兴福寺‧东大寺‧西大寺‧法隆寺(南
招提寺)
律令制度下的佛教:
与神道神只不同,佛教‧佛僧由太政官直接管理(镇护国家佛教),由太政官的「玄蕃寮」
进行监督,从官僧中任命「僧纲」来统帅僧尼并管理诸寺的官职。僧纲做为国家机关其中
一分子管理其宗教行政。律令时代初期的寺院多为国家创立,理所当然的营运‧修缮‧僧
尼的修行费用都为国家支出,作为代价寺院必须在国家的命令下为了防止灾害等原因进行
祈祷与读经。而佛僧作为公务员(官僧),自然而然必须由国家任命,并从事公务。而私人
原因成为僧人(私度僧)则不被允许。而这种认证制度的产物称为「度牒」(佛僧执照)。理
所当然,擅自建造佛寺并传播佛法自然不被允许。作为国家事务的一部分,当时的日本除
了佛教外并无能够与之抗衡的宗教存在(神道严格上只能算文化‧信仰不能算宗教)属於国
教‧公认教(带有国教色彩的公认教)的位置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219.234.26 (日本)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JapanHistory/M.1698036761.A.ECD.html
1F:推 y11971alex: 推 11/03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