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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科技大学学生自治会选举罢免办法 (学047) 民国91年05月21日学生自治团体筹备委员会会议通过 民国91年05月30日学生自治团体选举委员会议通过 民国93年03月24日学生议会第2次常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法依据景文科技大学学生自治会(以下称学治会)组织规程第十六条、第十 八条第四项订定之。 第2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采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单记投 票方式为之。 第二章 选举机关 第3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及学生议员之选举事务,由学生会行政部门秘书处筹组选 举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办理。 第4条   选委会置选务委员七名,由学治会会长提请学生议会同意任命之。选委会主 任委员由秘书长担任,因故无法担任,由委员互推之。 选委会之决议采合议制。选委会之主任委员负责会议之召集与主持,及该会经费之报核。 第5条   选委会掌理职权如下: 一、选举公告事项。 二、选举事务进行程序及事项。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事项。 四、选举宣导之策画事项。 五、投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六、选举结果之公告事项。 七、当选证书之制作事项。 八、接受候选人关於选举事务之申诉。 第6条   选委会下设五组,负责执行选委会之决议事项及各项选务工作: 一、秘书组:负责候选人之登记、公布选举人名册、制作选票、印制选举公报及制作选务 档案。 二、宣传组:负责发出选举人公告,宣导选举推行事项。 三、法制组:负责执行竞选期间候选人、助选员、办理候选人员及其他违反选举法之监察 事项。 四、总务组:负责选务经费之收支、票箱圈选工具之制作及其他选务工作之提供保管事项 。 五、投开票事务组:负责投开票所之设置,执行投开票程序及投开票秩序之维持。 第7条   前条各组置组长各一人,宣传组组长二人。各组组长由选委会遴选校内适当 之选举人担任,并提请学生会会长命令。各组置组员数人,由组长遴选之。 第8条   选委会之预算由行政部门秘书部依法编列之。 第9条   选委会於选举事务结束後解散。 第三章 选  举 第一节 选举人 第10条   凡学生会会员皆为本法所称之选举人。 第11条   选举应於规定投票时间内於各选区指定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 但於规定时间内至投票所者仍可投票。 第12条   选委会应於选举公告发出十个工作天内公布选举人名册。 第二节 候选人 第13条   一、会长候选人须下列资格: (一)四技部二、三年级会员、二技部一年级会员、五专部三、四年级会 员。 (二)上学期学业总平均达70分(含)以上者。 (三)上学期操行成绩80分(含)以上者。 (四)上学期无小过(含)以上处分者。 (五)在本校曾担任系会、社团或本会行政中心干部及学生议员者。 (六)社团或系负责人6人及会员100人连署并经导师及系科主任推荐。 二、学生行政中心各部部长候选人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上学期学业总平均达65分(含)以上者。 (二)上学期操行成绩80分(含)以上者。 (三)上学期无小过(含)以上处分者。 三、学生议员候选人须下列资格: (一)上学期学业总平均达65分(含)以上者。 (二)上学期操行成绩80分(含)以上者。 (三)上学期无小过(含)以上处分者。 (四)在本校曾担任班级或系会、社团或本会行政中心干部及学生议员者。 第14条   候选人名单公布後,经发现候选人资格如前条所列者,於投票前由选委会撤 销候选人登记或当选後由学生评议委员会宣 布其当选无效。 第15条   经登记为候选人者,於登记截止後不得撤回,在登记截止前撤回登记者,不 得再申请为候选人。 第三节 选区及产生方式 第16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以全校为选区,搭挡竞选产生之。 第17条   议员选举之选区及应选名额之分配如左列: 一、采全校会员比例制,会员总人数除以200人,每满200人选出一席学生议员,但其增数 再100人以上,未满200人者以200人计之。 二、议员席次中,各科系自行选出一席,其他席次,采全校统计相对多数选出。 第18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选举,若为同额竞选,除必须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七条之规定外,尚需得总投票之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产生之,否则由选委会另择期 公告补选之。 第19条   议员之最低当选票数以选举人总数除以候选人数,所得商数乘以10%为准。 若候选人未足额时,其最低票数以选举总人数除以应选人数,所得商数乘以10%为准。各 选区之议员当选人数若不足额时,应於15日内另行补选,但以一次为限。 第四节 选举公布及候选人登记 第20条   选委会应於左列时间内发出选举公告。 一、於投票前三星期前公告选举种类、名额、选区及投票地点、投票日期及时间、候选人 登记时间。 二、於投票日一星期前公告选举人名单及竞选期。 三、於投票日十个工作日内公告当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第21条   若於候选人登记时间内无人登记,选委会应公告第二次候选人登记。 第22条   候选人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三个工作日。 第23条   参选人於选委会登记後成为候选人,申请登记之候选人应具下列条件: 一、本人学生证影印本。 二、本人照片。 三、刊登选举公报之证件及个人资料。 第五节 选举活动 第24条   选举公报由选委会编印,於投票日前三个工作日分发,并张贴於适当地点。 选举公报应刊载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所定之候选人之证件及个人资料。 第25条   竞选活动之项目如下: 一、举办政见发表会。 二、张贴海报、印发名片、宣传单及其他宣传物。 三、於校内各刊物刊登宣传广告。 四、访问选举人。 五、其他经选委会许可之竞选活动。 若候选人之活动非上列所述者,选委会可视情况予以口头警告、违规公示或 勒令停止该活动。 第26条   选委会得协调各候选人,统一安排政见发表会。 第27条   候选人之竞选海报应张贴於选委会公布之地点。候选人之各种宣传品,由候 选人於投票日後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除。 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应於登记时缴交清洁保证金新台币壹仟元整,学生 议员候选人应於登记时缴交清洁保证金新台币500元整,投票日四个工作日後退回。 第28条   若候选人违反前条拆除期限规定者,则清洁保证金由选委会没收,并作为雇 用文宣清洁工之费用。 第29条   选委会得於各教学大楼设置投开票所,置主任管理员及主任监察员各一名, 负责投开票之各项事务。主任管理员由选务人员任之,主任监察员由选委会选务组人员任 之。各投开票所得置监票员若干名,协助进行投开票事宜,监票员由选委会人员或候选人 推荐之选举人担任。 第30条   选委会得於投票日前择期由选务委员及投开票事务组人员共同进行清票、点 票、封箱及验票等相关事宜。 第六节 投票及选举结束 第31条   选举人投票,应凭学生证或本校学生事务处所开据之学生证明领取选票。 第32条   选举投票过程中,由选举人於投票圈选栏上以选委会所备之圈选工具圈选, 选举人并将选票投入指定票箱中。 第33条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事者主任管理员得令其退出: 一、在场喧哗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且不服制止者。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品入场者。 三、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足以影响他人投票者。 前项情节重大者交仲裁法庭处理之。 第34条   开票结果以获得相对多数者为当选人,具应符合本法第十九条,但同额竞选 不在此限。得票数相同者以抽签决定之,开票结果经选委会认定即可公布当选名单。学治 会会长、副会长及行政中心部长暨评议委员会委员当选人,证书於任期中第二学期最後一 次学生议会常会或临时会由辅导单位及学生议会给予认可後即颁发当选职务证书,学生议 会议员则由辅导单位及学治会会长及学生议会认可後即由学治会会长颁发议员证书,但应 届毕业生之证书应於毕业典礼前授与。参与校外活动者须证明者可於学生议会召开(常会 、临时会)时提出申请,经议会认可後由学治会会长在辅导单位见证下先颁发,其余一切 学生自治会职务,若无学生议会认可,则不予发给证书。 第35条   学生议员之候选人当选後於任期内转系或转夜间部者,即丧失其学生议员之 资格。 第36条   总票数应逾选举人总数之百分之十,否则应由选委会择期重新选举。 第37条   无效票之认定由主任管理员、主任监察员、选务委员及监票员共同执行之。 第38条   选票有下列情事者无效: 一、圈选一组以上者或一人以上者。 二、圈选後又加以修改者。 三、非使用选委会所发之选票者。 四、非使用选委会之圈选工具者。 五、选票有撕毁不完整者。 六、选票污染致无法辨认者。 七、空白选票或所圈地方不能辨认者。 八、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符号者。 九、未加盖选委会戳记之选票者。 十、公开亮票者。 前项无效票如难认定应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人员会商决定之。 第39条   若候选人对於选举结果有异议者,应於三个工作天内向选委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妨害选举之处分 第40条   候选人及选举人有左列各款行为者,选委会得处以口头警告及违规公示,情 节重大者得申请仲裁法庭仲裁、取消其资格之处分。 一、对於候选人或具候选人资格者,要求期约或交付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而约其放弃选举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 二、对於助选员及选务人员要求期约或交付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许而以放弃一定之助选 或藉公务济私而足以影响选务之公正者。 三、对於选举人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行使者。 四、以强暴、胁迫、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妨害他人竞选、助选或自由行使投票权者。 五、以文字、图书、信函、宣传品或演讲散布虚构情事而产生损害候选人名誉者。 六、以强暴、胁迫、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妨害选务委员或选务工作人员执行勤务者。 七、故意破坏选委会之选举公告、选举公报、选举人名册等资料者。 八、扣留、调换或偷窃票箱、选票、圈选工具等选举物件者。 九、破坏、涂改候选人之竞选海报或阻扰候选人之竞选活动者。 候选人及选举人不服前项选委会之处分者,得於处分公布後三日内,申请评议 委员会仲裁之。 第41条   若候选人违反第四十条各项情节重大,经评议委员会仲裁违法者,得取消其 候选人资格或当选後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42条   对於违反本法之行为,凡选举人皆得向选委会举发,选委会应按其选举内容 ,依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置之。 第五章 罢免投票 第43条   一、当选後四个月内不得提出罢免案。 二、罢免案须有百分之十五会员连署及学生议会议员三分之二出席,议员四 分之三同意始得成立。 三、第二款两要件无先後之分,达成後交由学生评议会举行罢免投票。 四、如第二款所列举之两要件达成於上学期,则选出之学生会会长任期至前会长任期届满 为止;如第二款所列举之两要件达成於下学期,则该学期不再进行新任学生会会长改选。 第44条   学治会罢免案经通过後,学生议会须自动解散以示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45条   本法经学生议会通过经会长核备後得刊於学生手册并公布施行之,修正亦同 。 第46条   景文科技大学学治会会长、副会长暨学生议员之直接选举事宜,依本法之规 定,若本法未规定者,依评议委员会之决议。 -- ===================================== 功 盖 三 分 国 , 名 成 八 阵 图 江 流 石 不 转 , 遗 恨 失 吞 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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