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jjjjs1982 (源紫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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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日本人对於冠夫姓这件事情很在意吗
时间Thu Nov 17 22:50:23 2011
因推文很长改用回文的,该地判之判决请容我跳过.
我比较好奇的是原po引用地判之判决文来作讨论夫妻别姓的依据问题还有,该案
的和解文啊~XD!
一般来说,在日本能被法界(实务界)或学术界正式引用或是引为论述基准的判决
大都是要上诉到最高裁由最高裁法官做出的解释会比较有可信度.
日本和台湾的大法官释宪不一样,任何地裁丶高裁丶最高裁都有权解释法律或是
”宪法”,唯一不同的是,若提出解释的是下级审,你的上级审就有权能否定你
对法律或是宪法所做出的解释.所以日本的法界及学术界鲜少引用地裁所做出的
解释的原因也在此.当然,学者对於该判决若是有兴趣或是刚好符合他的论点时
引用来写文章冲点数再投稿至判列时报或是其他法学杂志的事也都很常有,但是
,被随後上级审提出相反的判例的状况也大有其事.案子没被律师上诉到最高裁
还真是有点可惜了QQ~可能和公务员的国家预算申请还有编册不能拖太久吧~><!
.
至於,日本人冠夫姓这件事,就我个人的理解,乃是日本战後的旧民法,采”家
”制度,规定家长家督相续丶夫妻同姓丶强调嫡出子权利等等...这些相关规定
也或多或少留到现在.
以日本民法来说,他们不是像台湾的旧民法中明确写明了妻冠夫姓或赘夫冠妻姓
,而是要”一整个家族同姓”,至於要用谁的姓??请自行约定(请参照日民法
第750条),藉此强调家族的束缚力(同心).同样的家族中心思考,延伸到
孩子的姓氏规定时,自然而然法条就规定,若是嫡出子,以”父母”之姓氏为
其姓氏(第790条前段).因为已经在结婚时给予当事人双方选择姓氏(家族
)之权利,故孩子原则上,初次向户籍机关申报时的姓氏也采用双方达成协议
的姓.其他的例外就暂不讨论了.
就我个人实际看到的例子是,凡依日本户籍法提出结婚申请後,在户籍法上夫与
妻就是同姓而称之了,之後被同姓的一方,要再去换掉自己的实印及银行户头名
称丶证件也更新(超麻烦),很大的工程啊.
至於有版友说的,结了婚也不用改的例子,我也有看过,某台湾人的学姐,因为
是外国人,所有的公示证件都没去改成她老公的姓,但是,仍被外人一律称夫家
之姓就是了.
--
上や
我れ君と相知り 长命 衰えうること无からん欲す
山に陵无く 江の水 竭くるを为し
冬に雷 震震として 夏に雪雨り
天地 合すれば 乃ち敢えて君と绝た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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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7.92.177.118
※ 编辑: jjjjjjs1982 来自: 27.92.177.118 (11/17 23:00)
1F:推 Filippo:我只是因为学校有不少教授即使结了婚也都是用本名在学校 11/18 08:23
2F:→ Filippo:行走 也许因为还有科研费和国际期刊发表的问题更麻烦 11/18 08:24
3F:→ Filippo:但是她们家里私下的文件到底改了没我当然不知道... 11/18 08:24
4F:→ Filippo:随意问他们她们也直接说可以不改啊 大概也懒的解释 11/18 08:25
5F:推 Filippo:另外我一个日本朋友嫁给泰国人 她们两个也是都没改 XD 11/18 08:28
请问...能申请科研费和能发表国际期刊的日本人占全人口多大比例??
拿特例来说民法上的规定...感觉这比喻有点怪怪的.
至於国际婚姻,楼下N版友和我文中也提了....配偶者不具日本国籍时,
的确或多或少都可以钻个网子啊~(笑~)
再者,就夫妻姓氏的问题来说,日本目前的确明明白白规定出
原则上,日本人结婚请好好申请夫妻同姓(国际婚姻应准用之,但被不少人原则上无视~)
至於F版友你们教授的"例外"是什麽原因造成的,
有没有因为特别法律或被认广泛认可的规则或特例,还是私人原因或是教授指得是
俗称名(学术界不少女教授发文和名片还是印婚前名,要养一个学术名字真得不容易)
而不是"户籍登记上所使用的名字称"...等等的问题,
属於F版友教授之私领域,我就不涉足了罗~^^~
6F:推 NewYAWARA:因为国际结婚不要求一定要同姓,可以选择别姓 11/18 10:43
※ 编辑: jjjjjjs1982 来自: 27.92.177.118 (11/20 10:08)
7F:→ megaboost:人人是教授,人人申请国家经费,人人发国际期刊逆? 11/20 09:57
8F:推 taipeijimmy:推楼上... 11/20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