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shade (一只欧拉猫)
看板IntlShopping
标题Re: [公告] 03/15 PYPL相关讨论删除
时间Mon Mar 19 20:33:27 2007
这是我所说的,规定额度是50万,其他我就找不到了。
管理外汇条例
第六条之一 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之等值外汇收支或交易,应依规定
申报;其申报办法由中央银行定之。
依前项规定申报之事项,有事实足认有不实之虞者,中
央银行得向申报义务人查询,受查询者有据实说明之义
务。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之一规定,故意不为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处
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其受查询而未於
限期内提出说明或为虚伪说明者亦同。
违反第七条规定,不将其外汇结售或存入中央银行或其
指定银行者,依其不结售或不存入外汇,处以按行为时
汇率折算金额二倍以下之罚锾,并由中央银行追缴其外
汇。
下面这条应该是原po说的吧,我想
paypal的交易事实上并不是直接货币交易,算是
购买服务,应为第七条所管理...
所以50万应该是没错。
paypal只能视为准货币,不能直接视为货币。
错误请指正,毕竟还没判例,希望有判例出来...
但是看起来只罚兑换外币的人,买的人不罚。
第七条 左列各款外汇,应结售中央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或存入
指定银行,并得透过该行在外汇市场出售;其办法由财
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定之:
一、出口或再出口货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为取得之外汇
。
二、航运业、保险业及其他各业人民基於劳务取得之外
汇。
三、国外汇入款。
四、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居所之本国人,经政府核准
在国外投资之收入。
五、本国企业经政府核准国外投资、融资或技术合作取
得之本息、净利及技术报酬金。
六、其他应存入或结售之外汇。
华侨或外国人投资之事业,具有高级科技,可提升工业
水准并促进经济发展,经专案核准者,得迳以其所得之
前项各款外汇抵付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
第八款规定所需支付之外汇。惟定期结算之余额,仍应
依前项规定办理;其办法由中央银行定之。
第八条 中华民国境内本国人及外国人,除第七条规定应存入或
结售之外汇外,得持有外汇,并得存於中央银行或其指
定银行。其为外国货币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
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定之。
第二十四条 买卖外汇违反第八条之规定者,其外汇及价金没入之。
携带外币出境超过依第九条规定所定之限额者,其超过
部分没入之。
携带外币出入国境,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报明登记者,没
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
--
◣ ◢
http://snipurl.com/rf18
≡
''≡/
◣ζ
by redman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53.199
※ 编辑: moonshade 来自: 61.230.53.199 (03/19 20:40)
※ 编辑: moonshade 来自: 61.230.53.199 (03/19 20:40)
※ 编辑: moonshade 来自: 61.230.53.199 (03/19 20:42)
1F:→ oanasaka:这是只一般汇到国外去…超过这个金额要要报备! 03/20 07:11
2F:→ oanasaka:怕洗钱! 03/20 07:12
3F:→ oanasaka:更正…汇进汇出都是! 03/20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