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wie (大提琴夜未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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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无法拉外电
时间Tue Jun 2 14:06:16 2009
※ 引述《stoneqq (stoneqq)》之铭言:
: 之前请水电向台电申请[线路更新],
: 新电表已装好, 但新电表拉到外电时(外电在骑楼柱子外侧)
: 1楼住户不给拉电, 向电人员抗议=> 柱子是他家的
: 台电人员莫可耐何, 只好退回申请,
: 要求我们再重新申请[新增电力],
: 然後台电会派设计科人员才可重新规划线路.
: 但那时台电人员有给最坏的打算,
: 如果1楼住户坚持不给接外电,
: 极有可能要自己申请一条外电, 严重的话可能要开挖马费,
: 那个费用就很可观了
: 想请问, 为什麽外电大家都接, 而我们却不能接, 而搞到要开挖马路 >_<
: 有没有什麽可解决的方法??
: 烦恼到不行 ~~~~>______<~~~~
这个跟台电无关,跟你们家一楼住户有关
他们的坚持也错误,难不成水塔在楼上,他们就无权用水或是不准维修?
没这种概念吧~
虽然说不一定所有的集合住宅都有签所谓管理规约
不过相关的规定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都有
首先一楼坚持柱子是他家的就不对了,按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寓大厦共用部分不得独立使用供做专有部分。其为下列各款者,并不得
为约定专用部分:...
三、公寓大厦基础、主要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之构造。...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也就是说共用部分 尤其是梁柱 没有这种按楼层分权属的概念
第五款所说到的"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像是水管电路等管线也属於此
另外第六条规定:
"住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二、他住户因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
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三、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因维护、修缮共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
入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部分时,不得拒绝。..."
这是指在有管道间的情形下,若是其他住户因为自己住宅管线有问题,
需要进入其他住户维修时,其他住户不能找理由拒绝...当然,也不代表
要维修的住户就可以无节制的乱设管线,或是破坏其他住户原貌了。你们
现在是要在柱子上附挂一条新的回路,照理说一楼是无权拒绝的,不过因
为是额外增加,也可能影响外观...只能请您继续向他们沟通罗,毕竟日後
他们有需要维修,也可能会影响到楼上住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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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32.38
1F:推 stoneqq:谢谢C大的回答,我们是旧公寓,看来得找里长出面了 06/02 17:45
2F:推 LeonH:对邻居尽量不要来硬的,顶多就摸摸鼻子请它吃顿饭就是了 06/03 00:14
3F:推 jan1981:协调一下~推楼上~不管邻居再烂~表面也是尽量要做~ 06/06 20:00
4F:→ jan1981:除非忍无可忍那就无须再忍~ 06/06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