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nemarcia (玛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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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中古屋漏水争议
时间Wed Aug 20 23:45:4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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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来源:中山大学-美丽之岛BBS
担任三重市仁爱国宝社区主委多年的蔡瑞东主委表示,建议确定责
任归属,发现漏水後,应先拍照存证,相片上显示日期者为佳,漏水的
住户可先拍照存证,然後通报管委会,请管委会陪同至漏水相关楼层勘
查,并请专业的水电技工或是常见监定单位,诸如:台北市建筑师公
会、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社团法人中华民国营建防水技术协进会…等
机构,来监定原因,就损害原因、责任归属及修缮费用等项目加以监
定,先查证确认清楚漏水的问题是产生在那个位置,因为不同的地方会
有不同的责任认定。
如果是大楼住户共用管线维护不当导致壁面漏水的话,例如公寓大
厦楼顶平台、防空避难室及外墙面,为一般属於住家专有部分以外之部
分,应为共用部分,该处排水管属於公共排水管、天然灾害或管线老旧
所致,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条约定,共用部分修缮及管理维护,
管理委员会或是管理负责人有维护与修缮的责任,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比例分摊。除非,是因为住户在施工装修或其他
事件导致漏水,那麽这些费用应由不当修缮之住户负担,但如果区分所
有权人会议或大楼住户规约有针对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维
护费用,另有规定负担方式时,住户如何分摊就要看当时的社区规约怎
麽约定了。
假使不是因为共用管线而导致漏水,那就是属於住户间管线漏水的
问题,也就是住户「专有部分」,包含住家内之私有面积,包括主建
物、阳台、露台等。这样的修缮费用就该由共同壁双方或是漏水的关系
户(左右)上下方来共同负担,除非是住户装潢修缮或维修不当,更改
水电管路所致自己漏水等,系因可归责於自己单方之事由所致者,造成
他人之损害,即应由其负担赔偿责任。例如:楼上住户装潢修缮就防水
层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电管路、长期就漏水问题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导致楼下漏水等是因为某方施工或其他因素导致漏水,有其证据,当然
就得请该楼层负责修理费用。
崔妈妈基金会执行长吕秉怡表示,除了认定上的争议,最常见纠纷
是楼上住户装修或改装浴室後,导致楼下天花板漏水,但事实上漏水问
题未必是楼上修缮所造成,因此,当管理委员会要介入该问题的处理时
候,便会要求楼下住户就其漏水问题负举证责任。而大多数的民众认为
天花板的管线是楼上住户专有,所以应该由楼上的住户来维修,事实
上,根据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该修理费用应该是由上下楼层共同负
担。也就是说,当今天如果是你楼下的住户发生漏水现象,如果不是因
为自行修缮改变原始设计破坏管线,则维修的费用就该由楼下户与住在
楼上的你共同承担。
有些住户会拒绝让受灾户进入家门内处理漏水的部分,但在公寓大
厦管理条例的第6条规定,如果楼下漏水、楼上的住户拒绝开门,就可
请管委会居中协调,相关协调经过,应保留证据,如协调日期地点及记
录、在场证人姓名等。协调不成,而准备采行法律程序者,应尽早寄发
「存证信函」催告其限期修缮完毕,作为日後之证据。只要经由楼下住
户或该管委会通报地方主管机关,楼上的住户就可能被主管机关依第47
条第3项,处以新台币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之罚锾,必要时还会连续
处罚直到改善或履行为止,所以住户千万不要以为不让人进门就可以回
避问题,这是违反法规的。
吕秉怡说,有关楼上楼下住户协调不成,住户可向管委会申请调
解,管委会可以依据住户提出的证据,搭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与住户规
约,协助双方厘清责任归属;管委会若是协调不成,或民众不满其结
果,则可发函向主管机关直辖市公寓科或县/市政府工务局使用管理课
要求协助,或是到乡市镇公所之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基本上调解委员
会的角色就是扮演调解,而若是依然调解不成,住户可进入司法程序,
崔妈妈基金会公寓大厦事务秘书郭宝珍说,「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诉讼,
虽然可以要回住户的权利,不过,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需负举证责任,
而『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住户在诉讼前应先确定责任归属,再
行提起诉讼,不然楼上楼下大家都是邻居,未来大家也都会经常相遇,
有事情也会需要相互帮助,因此住户在做打官司之前,应该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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