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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扞卫建筑专业 抵制不当立法
时间Mon Dec 19 11:41:43 2005
2005.12.16 中国时报
扞卫建筑专业
傅朝卿
最近,台湾的土木技师公会与结构技师公会联手向立法院提案,建议立法院修订「建
筑师法」第十三条的内容,将建筑物的设计及监造人,由现行的建筑师,增加为土木工程
技师及结构工程技师均得以从事此业务。此案经由多位立法委员提案及连署,已经送进了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将排入立法院三读程序。此事荒谬至极,不但暴露了专业在台湾被践
踏的悲歌,更暴露了许多立法委员的盲从。
建筑就是一种专业,古今中外皆然,必须由具有此专业的人来执业。进入现代社会之
後,建筑师更是一种必须透过严格训练才得以取得的专业人员。世界各国在建筑师的养成
教育上,课程内容或许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是人文与工程并重,设计与技术兼顾,而且绝
对设有一定的教育门槛或专业资格门槛才得以当建筑师,执行建筑业务。以美国为例,为
了要满足成为建筑师的基本知识与能力,「美国国家建筑注册委员会」(NCARB)的认定
有三种方式可以满足其教育标准。
第一种情况为取得「美国国家建筑注册委员会」承认的专业学位。这种专业学位可以
是建筑学士(Bachelor of Architecture)或者是建筑硕士(Master of Architecture)
。第二种
情况则可透过「建筑师教育评监服务系统」(EESA)来认定,其乃是由美国国家建筑资格
认证委员会(NAAB)所执行。
对於美国与加拿大之外的建筑教育,「建筑师教育评监服务系统」是依「美国国家建
筑注册委员会」之教育要求分成六个领域来评监,其分别是一、共同科目;二、历史、人
类行为学及环境;三、技术系统;四、实务;五、设计;六、选修。任何一个学生必须满
足至少一六○学分,其中,属於前五项的至少为一三五学分,另外二十五学分可加选前五
项之课程或自可被接受之选修课中取得。
第三种是经由结合教育与广泛的建筑经验而表现出足以满足「美国国家建筑注册委员
会」要求的人,必须经由一定的程序取得「美国国家建筑注册委员会」之证明。
除了美国之外,其他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甚至是APEC建筑师与国际建筑师联
盟在建筑师养成教育的资格上,都有明确的规范。由此可见,能不能够执行专业建筑的工
作,并不是一个人拥有什麽证照的问题,而是一个人有没有接受建筑专业训练的问题。如
果我们将国内建筑系与土木系之课程摊开来比较,就可以发现大多数土木技师及结构技师
毕业的土木相关科系在课程内容上,与建筑专业还有相当大的落差。这也是为何在高等教
育中,建筑与土木是两种专业的原因。
从建筑专业教育的观点来看,建筑师法第十三条是不容被修正,因为它所代表的是受
到建筑专业教育的人才可以执行建筑专业的普世价值。如果此条文被不当的修改,台湾的
建筑专业与建筑教育的体系与价值观将全面瓦解,台湾的建筑专业将受到国内外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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