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vking (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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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独家|癌末男化疗住院 保险公司不甩医
时间Wed Jun 7 06:29:08 2023
※ 引述《iammortal (willow)》之铭言:
: 感谢前辈Apin大以前的贡献,小弟在此贡献一些医疗观点。
: 小弟也只能就在住院病房care过的癌症病人做经验分享。
: 新闻内理赔函照片原文节录:
: 「注射後未有肠胃穿孔、出血、...、恶心、呕吐、嗜中性白血球减少症等
: 药物常见副作用症状」
: => 大部分这些副作用本来就很少在打完药当天或隔天发生,症状控制药物已经很进步
了
: 「且依据肿瘤科医学会一般的医理见解,(本次药物)治疗肺癌於门诊实施即可,
: 无住院之必要性」
: => 本次争点,可以吵架的地方就是「一般的」。
: 以这个病人的化疗组合,确实可能门诊治疗室注射後回家的。
: 但这要看主治医师的考量,对於已经有脑转移的病人,
: 如果病人又很虚弱,我相信大部分医师还是会收住院化疗的。
: 因为看不到病历,也不是亲手照顾的,这位病人的病况就无从得知了。
: 至於为何前两次有赔,这次以後没赔我也不知道差别在哪里。
: 关於住院必要性,
: 上网查询评议与法院见解,可以大概简化成
: 「主治医师说了算」和「大部分医师的共识」两派,目前似乎没有统一见解。
其余恕删。
有关住院必要性,
保险人「得否」依其他医师意见而为判断是否具有必要性?
过去司法实务确实见解分歧,
学说部分,
叶启洲教授於保险法实例演习修订五版(p.456以下)也采「否定」见解,
认为:
1、采肯定说虽有防制保险诈欺功能,但形同推定被保人具有恶意。
2、不同医生或有不同判断,此判断差异风险,不应由被保人承担。
3、保险诈欺应以刑事侦查为主,不应以条款不利解释处理。
惟亦肯认,若保险人证明该次住院不合医疗常规或显不必要时,
始得拒绝给付保险金。
然而台湾高院104 保上易第 15 号民事判决则是住院必要性判准的分野,
https://i.imgur.com/wC25Hfv.jpg
自此逐渐成为司法实务的稳定见解,
同院110年保险上易字第10号民事判决於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
解释上固然应该尊重实际治疗医师对「有住院必要」的认定,
但是该认定也是必须要符合「医理」。
https://i.imgur.com/Wixrogk.jpg
而台中分院於108 年保险上易字第 9 号民事判决认为,
https://i.imgur.com/ybaNs11.jpg
保险人若以医师诊断有瑕疵而拒绝保险给付,
应负举证责任,
其实不过是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本文意旨的重申。
至於各地方一审法院,
甚至是评议中心,
也都稳定采相同见解,
也就是
https://i.imgur.com/g8WDuHB.jpg
https://i.imgur.com/8t1qzmj.jpg
几乎没再见过见解歧异的裁判,
有兴趣的可以查询评议书或者判决公开系统。
补充:
花莲分院105年度保险上易字第1号满有趣的,
法院嘱托其他医院监定被保人有无住院必要性。
https://i.imgur.com/nhrpIoe.jpg
医师法第11条:
https://i.imgur.com/p5WDTp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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