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Cer (阿贤)
看板Insurance
标题[讨论] 机车第三人保险-代位求偿.全损(富邦保险条款)
时间Sat Jul 7 02:28:45 2018
※ [本文转录自 biker 看板 #1RFxAFn1 ]
作者: FECer (阿贤) 看板: biker
标题: [讨论] 第三人保险-代位求偿.全损(富邦保险条款)
时间: Sat Jul 7 02:18:52 2018
看到前面的文在讨论第三人险到底能不能代位求偿
把今年2月保富邦後收到的共同条款拿出来看
里面这两条有没有人能白话解说一下?
第十六条 代位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内之损失而对於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者,保险公司
得於给付赔偿金额後,於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之请求权。被保
险人不得擅自抛弃对第三人之求偿权利或有任何不利於保险公司行使该项权利之行
为,否则赔偿金额虽已给付,保险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偿之金额范围内得请求被保险人
退还之。
前项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受雇人时,保险公司无代位请求权;但损失系由其故意
所致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保全保险公司之求偿权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同意偿还并
视为损失之一部分。
第七条 全损後保险费之处理 (保户纸本版)
被保险汽车发生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内毁损灭失,经本公司以全损赔付後,保险契约自
被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之翌日起终止,以全损赔付之车体损失保险或窃盗损失保险及
相关附加险之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他各险除另有规定外,其未满期保险费按日数比例退
还之。
第七条 直接请求权 (网站公开版)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得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其应得之
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赔偿金额,其金额之认定,依下列规定:
一、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损害赔偿金额,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二、经当事人双方於诉讼上或诉讼外以书面达成和解,并经本公司同意者。
三、当事人双方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达成调解,经该管法院核定,并经本公司同意者。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被保险人,有破产、清算或死亡、失踪等情事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仍得依前项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其应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赔偿金
额。
另外第七条 纸本跟网站上的不同 我们是要依哪个版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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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FECer (1.170.169.6), 07/07/2018 02:28:45
1F:→ s11946046: 每个险种都有条款,你这样就像在问为什麽民法第七条跟 07/07 10:59
2F:→ s11946046: 刑法第七条不一样 07/07 10:59
3F:→ s11946046: 车险也分共同条款、车体险、窃盗险、第三人责任险,所 07/07 11:02
4F:→ s11946046: 以有很多第七条是正常的 07/07 11:02
5F:推 abcccbbs: 这个不用看条款,用一般人的思考逻辑去想也该知道怎麽 07/07 19:53
6F:→ abcccbbs: 处理。无须拘泥於条款文字。 07/07 19:53
7F:推 whoww: 没有 07/08 08:23
8F:→ stdjb: 坦白说完全不知道大大问题在哪 07/08 12:27
9F:→ stdjb: 上面第七条是汽车保险单共同条款 07/08 12:27
10F:→ stdjb: 下面是第三责任条款,就是第三责任的条款也适用共同条款 07/08 12:33
11F:→ stdjb: 车险保单条款的组成:共同+三大主险+附约 07/08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