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讨论] 版上的主流客观吗?_?
时间Fri Apr 25 10:35:14 2014
因推文有涉及「言论自由」之探讨,亦有来信认为本人不当限制
他人言论自由,故简述己见,接受公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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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
http://ppt.cc/Kgfc
保险商品的讨论归类在「商业性言论」应无疑义,
故从商业性言论自由切入,合先叙明。
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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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的〈释字第414 号〉,针对「药事法等法规就药物广告应先经核准等规定违宪?
」做出合宪认定(大法官会议 1996)。虽然此案申请人释宪的根据是政府管制侵害宪法
第十五条财产权,但解释文指出此案也涉及言论自由,并指出药物广告具有「意见表达
之性质,惟因与国民健康有重大关系,基於公共利益之维护,应受较严格之规范」。
理由书指出:「言论自由~~包括政治、学术、宗教及商业言论等,并依其性质而有不同
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其中非关公意形成、真理发现或信仰表达之商业言论,尚不
能与其他言论自由之保障等量齐观。。」就此而论,此一
解释文认为商业言论受到我国
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但是价值低於其他言论,因此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
在定义部分,2003 年出任大法官的林子仪对商业言论早有关注,他曾为商业言论提出
如下定义:「宣传或推广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言论,而其目的在於直接刺激该项商品与服
务的交易,以获取商业利益」(林子仪 1987, 24)。这也属於以内容与动机作为认定标
准。
如吴庚、苏俊雄与城仲模三位大法官在〈释字第414号〉的部分不同意见书指出:商业言
论无法与意识型态或教育言论等量齐观,因为「难免有内容不实或对公众误导之作用,而
其他种类言论则无须顾虑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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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符合本板公益,部分言论自由应以予限缩的的思考点:
(1)非属保险立法本旨(保险旨在达到风险转移之目的)时,其言论自由予以限缩
(2)属业务员推销「高保费、低保障」话术的部分,其言论自由予以限缩
(3)仅属保险公司广告性质(如新闻、文章、blog等),其言论自由予以限缩
其他可得其言论非属「公益大於私益」情形,其言论自由予以限缩,救济途径依照PTT站
务规定迳行申诉,必要时於水桶之前给予陈述机会。(以「发文论述」为限,以确保其观
点论述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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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家推文讨论保险板的「公共利益(公益)」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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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2.135.168.92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98393317.A.9A0.html
※ 编辑: wangseja (122.135.168.92), 04/25/2014 10:39:14
1F:推 dreamliar:这只是第三人基本权冲突的思考问题,还不到对抗公权力限 04/26 00:39
2F:→ dreamliar:制基本权的审查密度或强度。是否援引到释字来打高空,也 04/26 00:40
3F:→ dreamliar:就还好。保险版不过就是网路讨论的地方,在国家法令无重 04/26 00:41
4F:→ dreamliar:大明显瑕疵的违宪之余,各版版风的形成,就大家来讨论。 04/26 00:41
5F:→ dreamliar:至少我觉得版主还算可以接受建议的啦~~ 04/26 00:42
6F:→ dreamliar:上面有些地方逻辑跳了好几阶 就原谅熬夜脑袋的不精准 04/26 00:43
7F:推 someoneelse:(2)的部分 我觉得会牵涉到"知识"的问题 04/26 01:48
8F:→ someoneelse:并非所有发表言论的人 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知识 04/26 01:49
9F:→ someoneelse:或是有去仔细研究 比较诸如定期VS终身这类的差异 04/26 01:51
10F:→ someoneelse:而是很单纯的依照个人的认知发言 04/26 01:51
11F:推 someoneelse:这未必是为了销售的话术 甚至他们也深信或认同着 04/26 01:54
12F:推 someoneelse:如果就这样扼杀言论 似乎有些太过 04/26 01:55
13F:→ someoneelse:不如开放 反正其下自会有辩论 分析 或比较 04/26 01:57
14F:→ someoneelse:何况卖所谓高保费低保障的商品 也不是犯法 04/26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