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riaura (beriaura)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问题] 关於"保险法第127条"
时间Thu Jan 19 20:00:04 2012
※ 引述《ericshei (ericshei)》之铭言:
: 第127条
: 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分娩,不负
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 爬了一些文,及作了一些功课,想请教一下.
: 所以若曾经患过某项疾病(不管全愈与否),不管是否曾经诚实告知(第64条),医疗险部份
都是可以不予理赔的?
: 也就是例如,关节因疾病开过刀,保户在心里建设上,基本这个部份,在医疗险部份就当除
外了,不要再多想了?
问题中有个很重要的地方,不管痊癒与否
保127是说
在订约时....被保险人已在
疾病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
依法规是说[订约时]的当下
正在疾病中的疾病,不须负给付责任
反过来说,只要是...订约当下..没有该项疾病中,保险公司就该负起给付责任
而你的问题是,关节因疾病"开过刀"
这应该是用保单的的名词定义来解释较为合理
本附约所称「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或复效日
、续保日起所发生之疾病。
所以才会说,投保前发生的疾病(既往症)保险公司不赔
至於举证责任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的
依据行政函释:台保司(三)字第881825546号
就所询「疾病」定义乙节,按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契
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
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任。另依「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
」第二条第一项,「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 (或复效日
) 起所发生之疾病。故被保险人於投保前所发生之疾病,保险公司得
不给付,
惟应证明被保险人於投保时仍在该项疾病情况中,且不因其
为个人保险或团体保险而有所不同
PS.实务上保险公司大多是以回推法来推算投保当下是否在疾病中
小小的问题,其实在理赔时候是很大的关键: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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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3.82.27
1F:推 ac0963369126:痊癒之後 购买新契约 且过等待期 又发生一样疾病 01/19 20:29
2F:→ ac0963369126:赔不赔呢@@ 01/19 20:30
3F:→ beriaura:已经痊癒了,那病因不同,可赔,但实务上有得争论 01/19 20:39
4F:→ renriver:有告知 保险公司才能确实评估风险 01/19 22:19
5F:→ renriver:不然他说你让他错估 01/19 22:20
6F:→ beriaura:要保书没问的,我比较不建议多此一举XD 01/19 23:19
7F:→ beriaura:有问那当然要讲,无可厚非 01/19 23:19
8F:→ beriaura:每家要保书问都不一样,是有意义的! 01/19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