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0963369126 (大丈夫当雄飞 安能雌伏)
看板Insurance
标题[问题] 核保疑问
时间Sun Jun 19 21:40:34 2011
各位前辈好
第六十四条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危险之估
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
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後
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其中所谓的
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危险之估计者<<<<
标准为何?
还是单纯的各家公司核保内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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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7.237.154
1F:推 chen20815:如果没记错,各公司的稽核人员会去评估(我有错要说喔) 06/19 22:18
2F:→ mrted:业务员说的不一定都正确~~一切公司核保算~~ 06/19 23:23
3F:→ kmkr122719:以各家核保标准为准 不同公司的标准都不会完全一样 06/20 15:39
4F:→ ac0963369126:恩恩 06/20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