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hand (to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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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祸後的理赔与和解程序
时间Mon Jun 13 23:00:55 2011
此回文为上篇推文理有版友提到车祸事故中,都以责任比例分摊
未有一方100%全责或无责之情事,与原文章原PO所提之问题无太大相关,
有兴趣的版友可以此参考讨论。车祸事故中,是有肇责100%的状况
常见的类型我在推文理有举例,以下再举一法院判决书内容为例,
其实上法院网站以关键字搜寻无肇事因素等都可找到许多判决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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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0,诉,125
【裁判日期】 1000518
【裁判案由】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0年度诉字第125号
原 告 杨楸蝉
诉讼代理人 周俊霖
被 告 赖姿桦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本院於中华民国 100
年5月1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肆拾万零参佰玖拾伍元。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十分之四,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得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主张:被告因於民国99年6 月22日上午10时46分,驾驶
车牌号码LO-0833号自小客车(下称系争自小客车),沿新
北市○○区○○路3 段由三峡往新店方向(由北往南方向)
行驶,行经安祥路口时,欲左转至安祥路,其本应注意汽车
行驶至交岔路口左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显示方向
灯或手势,换入内侧车道或左转车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处
左转,并不得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而依当时情形,当时天
候为晴天,有日间自然光线,柏油路面乾燥、无缺陷,无障
碍物、视距良好,又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该
路口安康路通行之绿灯灯光号志亮起後,趁对向直行车辆尚
未通过路口之际,未行驶至路口中心点即占用对向车道抢先
左转,适有原告骑乘车牌号码866-EGZ号重型机车(下称系
争机车),沿安康路2 段由对向内侧车道行驶而来,因闪避
不及而撞击系争自小客车之左前车门,致原告人车倒地,受
有肝脏撕裂伤,第二度、右侧二踝之开放性骨折并伸趾长肌
破裂、右侧距骨之闭锁性骨折、右侧桡骨合并尺骨干之开放
性骨折、左膝髌骨之闭锁性骨折等伤害(下称系争伤害),
经本院以99年度店交简字第377号、99年度交简上字第244号
刑事判决判处过失伤害罪有罪确定。为此,爰依侵权行为之
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系争伤害所支出之费用与所
受之损害新台币(下同)108 万元【计算式:复健费、交通
费与补品费用22万元+看护费用46万元+精神慰抚金40万元
=108万元】。并声明: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108 万元。
(二)请准供担保宣告假执行。
二、
被告则以:伊已帮原告处理保险及修复机车之费用,车祸之
发生两造均有过失,不得全由伊负责,伊最多可接受之和解
金额为30万元等语置辩。
三、查
原告主张被告因於99年6 月22日上午10时46分,驾驶系争
自小客车,沿新北市○○区○○路3 段由三峡往新店方向(
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安祥路口时,欲左转至安祥路,
其本应注意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左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30
公尺前显示方向灯或手势,换入内侧车道或左转车道,行至
交岔路口中心处左转,并不得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而依当
时情形,当时天候为晴天,有日间自然光线,柏油路面乾燥
、无缺陷,无障碍物、视距良好,又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
在该路口安康路通行之绿灯灯光号志亮起後,趁
对向直行车辆尚未通过路口之际,未行驶至路口中心点即占
用对向车道抢先左转,适有原告骑乘系争机车沿安康路2 段
由对向内侧车道行驶而来,因闪避不及而撞击系争自小客车
之左前车门,致原告人车倒地,受有系争伤害等情,有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交通分队交通
事故处理小组A2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报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8张、台湾省台北县区
车辆行车事故监定委员会99年9月21日北县监字第099518102
1 号书函所附监定意见书、财团法人佛教慈济医院台北分院
(下称慈济医院)诊断证明书在卷可稽(见台湾台北地方法
院检察署99年度侦字第18130 号卷第17页至第29页、本院99
年度店交简附民字第16号卷第42页至第44页、第28页至第31
页、本院卷第36页、第90页),足认被告确有过失致原告受
有系争伤害之情。
至被告虽辩称车祸之发生两造均有过失云
云;然参以上开监定意见书所载「一被告驾驶系争小客车,
行经行车管制号志路口,抢先左转行驶,为肇事原因;二原
告驾驶系争机车,无肇事因素」之结论(本院99年度店交简
附民字第16号卷第44页),可知本件车祸发生之肇事原因系
因被告未依行车管制号志行驶所致,原告并无何过失之行为
,况被告就原告对此存有过失乙情又未举证以佐其说,应认
被告所辩,并不足采。
下文因内容过长,故只截取上述判决书内容,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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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9.234.216
1F:推 killers:了解^^ 06/13 23:14
2F:→ starhand:题外话,现在行车纪录器越来越受重视,就是因为可做举证 06/13 23:24
3F:→ starhand:毕竟事故的发生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06/13 23:25
4F:→ starhand:因此纪录器可在事故双方对责任归属有争议时 06/13 23:26
5F:→ starhand:提供给保险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来协助厘清肇责 06/13 23:27
6F:推 chen20815:建议把当事人名子删掉~还有车牌等内容 06/14 12:18
7F:推 godswd:没差,公开判例是可以随意转载的公开资讯 06/14 14:29
8F:→ godswd:并不是任何提及姓名的资讯都是个人隐私(真的重要的东西 06/14 14:29
9F:→ godswd:会用OOXX 某某某代替) 06/14 14:29
10F:→ starhand:这是地方法院网站上公开之判决书内容...应该是还好啦 06/14 20:41
11F:→ starhand:附上原文出处 (地方法院 法学资料检所)短网址 06/14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