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luniya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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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金融消保法通过 争议处理机构可望年底成立
时间Sat Jun 4 17:58:17 2011
※ 引述《elvies (对酒当歌)》之铭言:
: 金融消保法通过 争议处理机构可望年底成立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6377285.shtml
: 立法院三读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未来授权金管会成立财团法人争议处理机构,
: 金管会官员表示,希望最快在今年底可以成立争议处理机构。金融业者、消费者保
: 护团体都认为重点是後续运作,当然希望此法能对消费者或金融机构都一样公平公
: 正。但对此机构未来处理能力,业者及消费者都还抱持着观察态度。
: 消基会董事长苏锦霞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通过,是迈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
: 一步,只是,法律建立对消费者固然有利,但是不是真的可以完全落实,应该等法
: 律上路後再来观察。
: 银行资深理专家预估,此法针对纠纷细节尚未有明确规定,未来消费者与业者的争
: 议还是一样来自连动债,或与保单连结的金融商品。
: 金管会官员表示,争议处理机构未来会有董事会以及评议机制,消费者可透过评议
: 机制处理金融消费争议,评议委员将以财经、法律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 虽然目前银行公会等机构也有类似的功能,但因为没有法源依据,比较没有强制力
: ,现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通过,有了法源依据,金融机构必须遵行的强度也增强了
: 。
之前写过的旧文片段:
司法裁判上,自有《民法》精神可以遵循,就算有监理漏洞,也该是修
订银行法、保险法两母法,补破网就可以。要是专法设置有理,那麽万
千行业的消费行为,难道都该造个专法管理吗?
就以这次立法的缘起,起自海外连动债的风波为例,以连动债券的商品
属性,大可以在《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创造法源保障,扩
充该法为「金融商品投资人保护法」,将银行、保险、证券、投信的销
售管道,都纳入管理。而不是证券期货一部法,管理银行与保险又一部
法。如此完全违背金管会总合监理的精神。」
台湾的金融业已必须年年缴交监理费,供养金管会,如今,摆着既有的
机构不去健全功能,硬要再设一个叠床架屋的专门机构,徒让官员退休
之後,又多两个董事长、总经理的位置可以酬庸罢了。」
全文在这:
http://kangkang2.pixnet.net/blog/post/62240061
增设一大堆的机构,增加更多金融单位的位置,
这麽叠床架屋的背後因为何?是真的用心要去解决这些问题吗?
明眼人应该一看就知道了。
※ 编辑: luluniya 来自: 218.174.204.217 (06/04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