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son (隐身在深海大石头底)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心得] 我的工作让我心好寒~!
时间Fri May 27 11:34:36 2011
※ 引述《dbc6996 (Ben(笨))》之铭言:
: 左膝盖骨粉碎性骨折,动了手术後住了二代健保规定的住院天数7天。
: 大家也都知道,一个手术怎麽可能只住7天就出院。医生跟我客户说如果要住院
: 就得自费,客户当然就自费住院。到目前为止共住了30几天有吧。
: 客户要求先办一部分的理赔,今天公司给的结果是,她的病历摘要里面,只有表示该病
: 只需住院7天,其余天数都是病人要求自行住院。
: 所以公司认定,除了健保规定天数以外,其余的部分都全额不予理赔。
想请教病历摘要就是写"只需住院七天"? 这不能写住院几号到几号就好吗? @@?
还是一定要依照DRGs规定的住院天数就只能写几天? 不然医院会拿不到健保给付? @@?
这个例子看来就是摘要上写只需住院七天,所以超过七天才被认定为非必要的医疗不赔
如果只写住院从几月几日住院到到几月几日,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个问题呢? @@?
另外病历摘要是公司去调来看的? 不然不都是看诊断书吗? (或两者是一样的东西?) @@?
还有在这个例子中,若有实支医疗"杂费"的部分,"理论上"理赔会不会受影响? @@?
最後请教以健保身分就医或以自费身分就医,是会标示在哪? @@?
切身相关想多问一下。 请教各位专业的业务&保户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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