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lian91 (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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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产险公司买的伤害险可当作列举扣除额吗?
时间Mon May 23 16:52:23 2011
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之2所称的
列举扣除额-保险费可以分为两种:
一、
人身保险费-非健保:
上限24,000元,包括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劳工保险、农保、团保、学生平安保险及
军、公、教保险等之保险费。
按各家专案中,仅有伤害保额/伤害日额/伤害实支实付...等之保费列入,但如有责任险..
等,不列入(意即产险公司需另列,不等於100%保费)<泰安产物经询问确定可以>
其它(汽机车 强制险、汽机车保险,住宅火险..),均无法算在保险扣除额2万4千
元里面.
二、人身保险费-健保:不受金额限制,只有全民健康保险一项。
所以劳保属於第一点,健保属於第二点,汽机车强制险或任意险为产物保险不是人身
保险,不属於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之2所称的列举扣除额-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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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2.2.132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2.132 (05/23 16:53)
1F:→ kmkr122719:通常要额外询问才问得到非人身保险的保费 05/23 17:16
2F:→ kmkr122719:多数公司通常不会分开列出 而是多为只列出总保费 05/23 17:17
没错,要另外申请才会补发..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2.132 (05/23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