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lian91 (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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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保险业获准查病例
时间Thu May 19 12:29:35 2011
想请教各位大大看法:过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有疑虑才会启动调查,未来是
"核保"便开始调查了麽 ? (如以下苹果日报新闻)
卖地下保单 最高罚2000万
低保费高报酬 诱使民众购买 加重刑责
2011年 05月19日 【黄国栋╱台北报导】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初审通过加重非法销售
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的刑责,将从现行规定罚锾9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加重为
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面对国内层出不穷的非法招揽境外保单,引发保险纠纷,造成民众权益受损的情况,金管会与立法院研拟修正《保险法》第167条之1修正案,将加重罚则,藉以遏止不肖人士的非法招揽。
理赔得须自行接洽
根据《保险法》第167条之1规定,销售未经国内主管机关核准的国外保单,将处以90
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罚缓。但随国内近年来的利率水准偏低,使保单预定利率降低,
造成民众缴交保费增加,加上近期台币升值、美元走贬,促使非法招揽境外保单的情况更
猖獗。
国民党立委赖士葆表示,根据非正式估计,去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险经纪人公司,有
高达8成是违法卖地下保单,会造成这种现象就是现行法令的惩处太轻,让不肖业者有恃
无恐,罚不胜罚。
金管会官员昨日表示,境外保单常以低保费、高报酬等方式,吸引民众购买,假借资
产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名义销售未经金管会核准的连结基金标的。
官员说,由於境外保单多以英文或外文呈现,民众难以了解保单内容,加上民众投保
之後,一旦发生理赔等其他事後服务,须自行与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接洽,造成权益受损
,且主管机关也不容易提供协助。
保险业获准查病例
立委孙大千提案的修正案版本刑责更重,对非法贩卖境外保单,要处以5年以下有期
徒刑,比照《刑法》中的诈欺罪,但经协商後,最後通过行政院版本。
此外,
昨日立法院财委会也通过《保险法》第177条之1修正案,保险公司
基於核保与理赔的执业需求,可蒐集个人病历、医疗、健康检查等隐私资料,
但须金管会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禁止金控等其他子公司任意运用、蒐集客户的病历与健康
检查等隐私资料,以确保民众权益。
销售地下保单惩处概况
项目╱内容
●定义:
◎未经主管机关金管会核准而销售的国外保单
●保单特色:
◎多以低保费、高报酬为主,且保险契约内容为英文
●投保风险:
◎保险契约为英文,消费者难以了解保单内容、发生理赔纠纷时,无从协助,保户权益易受损。
●现行惩处:
◎罚款9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
●修正後惩处:
◎非法贩卖境外保单(地下保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资料来源:立法院财政委员会、金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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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2.12.189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12:33)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12:37)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12:43)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12:44)
1F:推 tezuka1115:好处可以减少纠纷 坏处就是保单越来越难买卖 XD 05/19 13:11
2F:→ jameshcm:我觉得这只有好处..与其现在的"核保从宽理赔从严",倒不如 05/19 14:36
3F:→ jameshcm:从一开始就除外或拒保,减少往後的争议 05/19 14:36
果真如此对医疗理赔时就不应该再调查了,因为他们在投保时便已调查过一次..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16:38)
4F:→ chen20815:地下保单确实很泛滥~ 05/19 17:03
5F:→ atoll3050:除非告知有问题保险公司才会从核保就开始查病历,不然哪 05/19 18:04
6F:→ atoll3050:来那麽多时间跟成本每个人都查..
我想既然它特别"修正",就可能与过去不同了,比如医院与保险公司直接连线病例资料..
送件时就直接核对...等,(以上纯属猜测)
7F:→ chen20815:楼上的意思是不要告知吗?? 05/19 18:45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19:41)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19:42)
8F:→ renriver:你ato推文後面按个ascii编辑ctrl+c 05/19 19:43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12.189 (05/19 20:07)
9F:→ yulian91:感谢^^ 05/19 20:07
10F:推 shiro923:不太可能医院与保险公司直接连线病历资料。因为医疗法72 05/19 22:04
11F:→ shiro923:条和74条还在啊。所以未来作法应该还是和现行差不多 最其 05/19 22:04
12F:→ shiro923:码要有保户同意书才能调。 05/19 22:05
13F:推 shiro923:另外 保户投保时 如果核保上有需要 核保就会开始查病历了 05/19 22:07
14F:→ shiro923:并非过去只有理赔有疑虑时才会去调 05/19 22:07
如您所说的,修法前後有什麽不一样吗?
※ 编辑: yulian91 来自: 111.242.6.36 (05/20 00:33)
15F:推 baccat:应该是规避个资法吧 避免这样被乱 05/20 01:29
16F:→ shiro923:嗯 因为新的个资法的关系 所以旧保险法会没办法让保险公 05/20 03:39
17F:→ shiro923:司去调病历(应该说是完全无法)。新修的保险法算是避开个 05/20 03:40
18F:→ shiro923:资法的限制 让保险公司有条件的能取得病历资料 05/20 03:41
19F:→ shiro923:至於什麽条件...应该就和旧制一样要保户同意书吧 05/20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