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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满期金为他人置产 要税
时间Tue Apr 5 13:02:22 2011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253887.shtml
满期金为他人置产 要税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2011.04.05 03:24 am
保险单到期给付,以满期金转帐支付其他保险单,但受益人已变更为他人时,国税机关将
对
要保人课徵赠与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保险单满期时,如以满期金转帐支付转作其他保险单,转作保
险单要保人若非为满期保险单受益人时,将涉及以自己的资金为他人购置财产行为,要以
「赠与」论,并对要保人课徵赠与税。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以自己的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者,其资金即应以
赠与论(视同赠与),需课徵赠与税。
除了遗赠税法外,台北市国税局也表示,保险法第1条第1项及第3条规定,所称「保险」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费给他方,他方对於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损害
,负担赔偿财物的行为。
台北市国税局日前查核一宗遗产税案件,发现被继承人甲的孙子乙,在甲死亡前一年期间
,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四张年金保险单,合计应缴保险费400万余元,都是由甲的保险单
满期金转帐支付转作。
国税局表示,由於满期金属於满期受益人所有(即被继承人甲),乙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
四张年金保险,直接以甲的保单满期金转帐支付保费,乙并无对价给付予甲,因此认定被
继承人甲以自己资金400万余元为乙购置保险财产,应以赠与论课徵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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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7.25.155
1F:推 bobpighome:感谢分享^^ 04/05 13:15
2F:→ guyver:关键在年金保单.要被保人.受益人 04/05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