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czes (妙妙)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问题] 与远雄人寿的保险纠纷
时间Wed Mar 16 22:12:17 2011
当时确实因为疏忽
忘记有发烧这件事
未告知保险公司发烧的事
但是後来我们陆陆续续有去打疫苗 看健儿门诊
该次发烧与小儿重大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
请看以下判例
保险法是保障双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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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契约,自不以未
告知或说明之事项与保险事故之发生有直接之因果关系为限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按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
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危险
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後亦同。但要保
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
限。乃保险契约为最大诚信契约,倘要保人有故意隐匿,或
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
危险之估计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张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契约
,即应就保险事故与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实说明之事项并无
关联,且该事项已确定对保险事故之发生不具任何影响,保
险人亦未因该未告知或不实说明之事项,而造成
额外之负担,对价平衡并未遭破坏予以证明始可。亦即须就
保险事故与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实说明之事项间之无关联,
证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谓有上开法条但书适
用之余地,保险人非不得解除保险契约。故保险法第六十四
条第二项但书之规定,须保险事故与该未据实说明者完全无
涉,始有适用,例如未说明己身有肝病,但死亡系车祸者。
如未说明之事项与保险事故之发生有关联、牵涉、影响或可
能性时,即无该但书规定之适用,保险人依该条项解除契约
,自不以未告知或说明之事项与保险事故之发生有直接之因
果关系为限。
※ 引述《qczes (妙妙)》之铭言:
: 小儿在出生後一个半月保远雄人寿终身医疗+防癌+重大疾病
: 在七个月大时发现罹患重大疾病
: 於是备妥资料向远雄申请理赔
: 结果远雄已小儿在出生时有黄疸(无须照光 轻微黄疸)
: 以及投保前曾经发烧就医
: (注射自费六合一疫苗隔天
: 医师评估活力正常 饮食正常 在急诊室退烧後返家)
: 结果就被远雄解约
: (理由是小儿是高风险儿童)
: (送我们一张存证信函 根本就不理我们)
: 经过沟通後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 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
: 但是让我对保险公司十分失望
: 对保险经纪人(小型的公司)也十分失望
: 事情发生之後 对我们一点帮助都没有
: 甚至推得一乾二净 认为是我们跟保险公司的事
: 又因为是朋友 不然我真想骂他一顿让我出气
: 请问有朋友有类似经验
: 这样我们的胜算高吗
: 0~6个月大的小孩保费比较高不是吗?
: 就是因为风险高压
: 给我们这样的理由真让我生气
: 跟着小孩做化疗 动大刀已经让我心力交瘁了
: 可以跟他们讨精神赔偿吗?
: 气气气气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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