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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意外险条款内容疑问
时间Mon Mar 14 21:18:02 2011
最近投保意外险,对於条款中有些地方仍看不太懂,
希望大家帮我解答一点疑惑,感激不尽 ^^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
条款: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死亡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订立本契约时,以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
能力者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均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前项被保险人於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金额总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过订立本契约时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用扣除额之半
数,其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部分之已缴保险费。
前项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数个保险契约
,且其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金额合计超过前项所定之限额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丧葬费用
金额范围内,依各要保书所载之要保时间先後,依约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至前项丧葬费用
额度上限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险公司之保险契约要保时间相同或无法区分其要保时间之
先後者,各该保险公司应依其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与扣除要保时间在先之保险公司应理赔之
金额後所余之限额比例分担其责任。
问题:
1.第三、四项那一整段看不太懂...??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7
2.又根据第二项,被保险人如果没有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是不是也就用不到第三项的情形了?
[残废保险金的给付-节录]
条款: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残废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废
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废项目属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
残废保险金;若残废项目所属残废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废,如合并以前(含本契约订立前)的残废,可领
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废保险金,但以前的
残废,视同已给付残废保险金,应扣除之。
前项情形,若被保险人扣除以前的残废後得领取之保险金低於单独请领之金额者,不适用
合并之约定。
问题:
最後一项提到单独请领,请问合并请领和单独请领是如何计算的?
[伤害保险特定事故暨特定期间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附加条款-节录]
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分别或同时约定下列台湾产物个人伤害保险之附加条款,并依
减费系
数表扣减保险费後,对於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同
时符合不同附加条款之约订者,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金额较高之保险金。......
....大众运输、火灾、出入乘坐电梯...
问题:条款中的减费系数表是不是保险公司订定,其实对於所缴保费及保额都已经计算在
内,不用理会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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