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0204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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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保险一点灵》投保≠品质功效保证 破除产品责任险 3迷思
时间Fri Jul 23 00:13:42 2010
工商时报 CC2/理财百宝箱 2010/07/21
【时报】
许多坊间广告常打着「本产品已投保产品责任险X千万,品质安心有保障」来做为促
销重点,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有保险公司愿意背书即代表产品功效良好,因此民众必须留
意广告潜藏的3大陷阱。
第一、投保产品责任险,不等於品质功效保证:产品责任险是保障产品因设计不当、
制造错误、使用说明不当及包装错误出现瑕疵而造成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并不保障产品
效果与保固责任。
举例而言,常见的瘦身、增高产品广告,消费者使用後未产生预期效果,则不属於产
品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内,只有在引起消费者身体不适及其他并发症状而造成伤害的状况下
,才符合理赔范围。
第二、夸大的保险金额,看得到不一定赔得到:一张产品责任险的保单,通常有「每
一个人伤亡」、「每一事故伤亡」、「每一事故财务损失」、及「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
偿金额」4项保额金额,为求宣传效果,厂商常以最高额的「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偿金
额」来做为安全性诉求,但实际上,「每一个人伤亡」才是个别受害人实际可以获得理赔
的最高金额。
第三、不当的包装行销手法,易造成消费争议:市面上曾有一些汽车防窃设备厂商,
采用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方式,来保障自身防窃产品失效,造成消费者爱车失窃後的损失,
同时提供购买车主服务保证契约增强车主信心,并转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以「丢车赔车」等
方式来做为广告诉求。
由於厂商收取的费用,并非消费者投保车险的保险费性质,提供的服务保证契约也非
合格的保险单,因此若厂商无法履行服务保证时,则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且无法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民国83年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後,国内产品责任制度宣告建立,为配合法令实施,
并提供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适切的保障,不论从事生产、制造、包装、批发、经销、零售
的业者,均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消费者选购已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产品,万一未来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伤亡或财
务损失、厂商依法必须负赔偿时,由於厂商已投保产品责任险,将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
,因此较有能力对消费者负担赔偿责任,所以对消费者也较有保障。(本文作者陈嘉文为
2现任泰安产物保险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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