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分说 不分说 不由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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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实用判例 有关带病投保
时间Tue Jul 20 02:06:59 2010
痾...我读完判决,这是有利於保险公司的判决啊...
上诉人 :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主文 :※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接受上诉人即保险公司之主张)
※ 引述《suzh (我去界王神星了)》之铭言:
: 原文出处 (因为是由公开空间取得,就不特别马赛克了)
: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9910
: 心得:特别法位阶高於普通法 保险法>民法 所以保险公司不得用
: 民法92条来对抗保险法64条
: 另外 要求利息应该是年息10%,只要求5% 冏了@@
: 裁判字号: 86年台上字第2161号
: 案由摘要: 给付保险金事件
: 裁判日期: 民国 86 年 07 月 04 日
: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 第 29 期 591-597 页
: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92 条 ( 85.09.25 )
: 保险法 第 64 条 ( 86.05.28 )
: 要旨: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要保人之告知义务,主要是由於保险事业之经营
: ,保险人有必要就其所担负之危险,获悉有关测定危险之必要资料,俾就
: 各保险契约,分别测定其危险率,作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应适用何种保
: 险费率承保之参考。故对最能知悉其事实之要保人,课以重要事实之告知
: 义务。若要保人不为正确之告知时,保险人得解除契约,以排除危险,其
: 目的在保护保险人。且其立法依据并非基於保险契约之意思表示有欠缺或
: 瑕疵。此与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诈欺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
: 意思表示,旨在保护表意人之意思自由,其立法目的、法律要件及效果均
: 有不同。故保险法告知义务之规定解释上不应排除民法有关诈欺规定之适
: 用。原审不察,遽谓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系民法第九十二条之特别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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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人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已不得解约,自不得再执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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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撤销承保之意思表示,自有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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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法官的话:原审(即对被上诉人有利的高院二审判决)没有详察保险法64
和民法92,两条立法目的与功能不同,而断言这是保险法64
优先於民法92的适用,然後说上诉人(即保险公司)已经不得
解约,判错了,回去重判。
上诉人即保险公司在第三审(即以上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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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 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头空 青山依旧在 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 惯看秋月春风
一壶浊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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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1F:→ amateratha:所以这一个判决的意思是,尽管保险法看来保险公司不得 07/20 02:22
2F:→ amateratha:拒绝理赔,但是民法上来说却是可以的? 07/20 02:23
3F:→ amateratha:在网路上找到高点法律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说明,似乎是 07/20 02:31
4F:→ amateratha:比较支持最高法院这回的判决,如果被保险人恶意隐瞒, 07/20 02:31
5F:→ amateratha:则以民法92的状况,契约将是自始无效 07/20 02:32
民92
受诈欺而为意思表示=>得撤销=>民114视为自始无效 ○
受诈欺而为意思表示=>无效 〤
92+114=无效
92≠无效
这样的见解是合理的
被保险人隐瞒体况,并不只是损害保险人利益,同时也损害危险共同体(其他保户)
当然,单纯的沈默依社会通念不是施用诈术,但是告知事项是书面,同时有着
「有」和「无」的选项,特殊体况不勾选有而勾选无,这已经是用具体行为使
相对人陷於错误,当然不能以单纯沈默对待。
此外,隐瞒体况案件之要保人的继承人,还是能在契约撤销後,请求返还不
当得利(因继承而取得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取回所缴保费。
还有啊,这个判决没有判保险公司得撤销契约,而是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因为原审并没有就民92要件判断本案事实,最高院也不愿代为判断,所以
让高院就民92到底构不构成,再为判断,如果构成的话,就该适用民92。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7/20 02:54)
6F:→ amateratha:也对,最高法院是法律审,只是审查高等法院有没有搞错 07/20 02:56
7F:→ amateratha:而已.... 07/20 02:56
8F:推 Dalwin:判决错误。最高法院早有决议及判例确定采取相异看法。 07/20 08:32
9F:→ Dalwin: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判例。86年第9次民庭决议。 07/20 08:33
10F:→ Dalwin:认为保险法64条是民法92条之特别规定。 07/20 08:34
11F:→ CrazyMarc:这个判决在86,9th决议做成前和86,2113被选为判例前就判 07/20 11:12
12F:→ CrazyMarc:下来了,以「判决时」来看,没有错误 07/20 11:12
13F:→ CrazyMarc:86,9th决议在86年12月做成,86,2113迟至89年才被选为判 07/20 11:35
14F:→ CrazyMarc:例,故这个在86,07,04做成的判决,没有违反判例或决议 07/20 11:36
15F:推 Dalwin:请问,若依你逻辑,那97台上2087判决怎麽会错? 07/20 13:18
16F:→ Dalwin:反正判决时是正确的阿。 07/20 13:18
如果你发现该判决制造了什麽麻烦,你还会说他对?
举例:
甲与乙为夫妻,於民80年,甲投保人寿保险,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婚
後数年无子,甲遂与乙离婚,另与丙结婚,婚後产子丁,今甲死亡,问其
保险受益人为乙或是丙、丁?
如按照97,台上2087,以契约签订时为断,则乙仍为受益人,合理乎?
再一例:
甲为乙父,为乙投保人寿保险,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後乙结婚生子
,数年後甲死亡,再数年乙死亡,若采97,台上2087判决见解,甲为保
险契约受益人,受益人甲先於被保险人死亡,故该保险契约「无指定受
益人」,保险金成为遗产,需依遗赠税法缴纳遗产税???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7/20 13:26)
17F:→ Dalwin:我不认为他对喔。^^ 但是他的存在不容忽视。 以上不再述。 07/20 13:27
18F:推 eggyuttk:1.丙丁 2.受益人乙之继承人 结论 乱判<-- 常态啦 07/20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