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分说 不分说 不由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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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问题
时间Tue Jul 20 01:43:30 2010
『保险法论』增订二版 林群弼 2006.9
p568
由保险契约所载「可得确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包括「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虽订约时该受益人『尚未确定』,但终有确定之时,『确定之时』即由该受益人
享受其利益。
例
甲为乙之父
乙於民70年投保人寿保险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请注意继承人「未确定」
乙娶丙女,并於婚後生丁
乙於民90年死亡 ※继承人确定为丙、丁 『确定之时』
若甲於民85年死亡
本案保险契约「受益人先於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因此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http://www.law104.com.tw/news-24/descript/799.phtml
文 / 刘孟锦律师.杨春吉
惟所谓法定继承人,乃指民法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所定继承人而言,苟原无
配偶,则其保险金额,自应先由第一顺序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按人数平均(注二),惟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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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保险人娶了一个女孩子,而有了配偶,其指定之受益人,苟仍填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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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此配偶自得依民法第1144条之规定请求之,至於第一顺序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实际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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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将较「无配偶时」为少。另尚须说明的是,保险金额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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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结果,将被依法课税);所以,保险时,千万要指定受
益人(含约定受益人),并随着时空环境的转换,适时更动受益人,以维权益。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号不是判例
该判决是为了解决让受益人在抛弃继承仍能请求保险金的问题
该判决有一个法律上创举: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即告确定』」
这大概会让身分法教授们傻眼...
延伸阅读:『为他人利益人寿保险契约受益人之确定』张琼文
第三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三目、第四目
『继承法讲义』林秀雄 ,2006.5
p13
判断继承人资格之有无,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决定之基准
保险法通说: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此为使受益人『可得确定』之方法=>仍未确定
继承法通说:判断继承人资格之有无,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决定之基准
我上面一开始举的例子,如果成为保险法考题
若最後考生竟然解出「丙、丁非保险契约订立当时乙之法定继承人,故丙、丁非受益人」
会得到什麽分数也是相当有趣地...
(阅卷者呢喃:如果民70年继承人就确定了,那就把已经确定的继承人甲指定为受益人
即可,若此,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无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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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 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头空 青山依旧在 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 惯看秋月春风
一壶浊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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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to gbyelun:
问题(2)之回答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台财保字第840344304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4 年 07 月 13 日
资料来源: 财政部公报 第 33 卷 1655 期 35485 页 遗产及赠与税法令汇编 (86年版)
第 80 页 保险法令汇编 (88年新版) 第 261-262 页 遗产及赠与税法令汇编 (90年12月
版) 第 102 页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95年12月版)第 437 页
相关法条: 保险法 第 112、113 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 第 16 条
要 旨:
保险契约约定被保险人死亡,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仍属已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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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贵公司函询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指定或约定为法定继承人所受领之保险
金疑义乙案,复请查照。
说 明:一 复 贵公司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84) 华寿法务字第○九○九号函。
二 依保险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於
其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另第一百十三
条规定: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
产。据若要保人已於保险契约中指定受益人,不论为姓名或身分之指
定,均属已指定受益人,故无保险法第一百十三条之适用。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7/20 01:56)
1F:推 bluekizuki:总归一句,受益人的最後一个顺位写上法定继承最保险 07/20 07:31
2F:→ bluekizuki:不过…要用顺位…就不能用均分的方式…这要注意 07/20 07:32
3F:推 Dalwin:最高法院判决出来了就是要遵守,不论对错,至於日後出现相 07/20 08:24
4F:→ Dalwin:异判决,那是未来的事,不是现在该关心的。 07/20 08:25
5F:→ Dalwin:学者说了一大堆也没用,因为都不是最高法院判决,更遑论 07/20 08:25
6F:→ Dalwin:财政部解释。 07/20 08:25
7F:→ Dalwin:既然最高法院97台上2087判决有意明显区分,那就该去适用, 07/20 08:26
8F:→ Dalwin:而不是无视,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具拘束力的说法。 07/20 08:27
9F:→ Dalwin:在还无判例或决议前,这个判决就是权威而最好遵守。 07/20 08:27
10F:推 Dalwin:所以保险的作法还是注明「事故发生时之法定继承人」为妙。 07/20 08:37
这个判决对往後的判决『没有拘束力』
11F:推 gbyelun:感谢 07/20 09:10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7/20 11:04)
12F:推 Dalwin:无意争论。总之,一个最高法院判决远比几百几千个学说见解 07/20 13:23
13F:→ Dalwin:在实务上来的有用。最高法院判决可是宝物阿。 07/20 13:24
14F:→ Dalwin:我不认为判决对,他很怪。可是他活生生的存在,任何下级审 07/20 13:24
15F:→ Dalwin:都要放在最高位置去参考他,所生拘束力为何自有公明。 07/20 13:25
16F:→ Dalwin:况且既成先例,同审级判决据以参考的可能性变大。 07/20 13:26
17F:→ Dalwin:既不能忽视其存在,还是保险、保守点为上,免得产生意外, 07/20 13:27
18F:→ Dalwin:而来咬牙切齿来的好。 07/20 13:27
事实是,不同庭不同命运,没判例或决议,每个庭都可能不同见解
以上诉具体理由为例,最高院刑11庭见解就明显和其他庭不同。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7/20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