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E (EEE)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新闻] 无住院必要 判保险不给付
时间Thu Apr 15 17:26:55 2010
还没被水桶
先来回应一点
感谢专业的CrazyMarc提供的相关条文
※ 引述《CrazyMarc (瞧!这个人!)》之铭言:
: 第 65 条
: 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有
: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於危险之说明,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者,自保险
: 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险发生後,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 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於保险人之请求,系由於第三人之请求而生者,
: 自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受请求之日起算。
:
: 该条不处理契约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契约效力是否维持,要看契约条款和
: 其他有关保险契约效力的法条。
这条本来就没提到跟「契约效力」有关的部分
不知道某个中国人寿业务怎麽从这条得到「全残即失效」的
只会不断重复「仅依保险法65条为依据下之判断」「仅依保险法65条为依据下之判断」
「仅依保险法65条为依据下之判断」.........
: 第 57 条
: 当事人之一方对於他方应通知之事项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 ,不问是否故意,他方得据为解除保险契约之原因。
: 第 58 条
: 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发生,除本
: 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於知悉後五日内通知保险人。
这二条看来就真的相关
关键在於「当事人之一方对於他方应通知之事项而怠於通知者」
这个「应通知之事项」,包含申请理赔吗?
如果根本不想领全残保险金,不去通知保险公司全残的发生
保险公司有权依此条文解约?
如果真的这样解释的话
对保户就太不利了
要是保户保了终身医疗险或是保证续保的定期医疗险
结果因为小病符合请领条件,但不想领小额理赔
(有的保险未理赔之後有保费优惠或是保额增额)
保险公司就有权利依这二条解除契约
那真的是保辛酸的
实务上有案例吗?
谢谢喔
--
※ 引述《bacXXX (M-XX_XX路线)》之铭言:
: 请不要再误导了
: 你举例的商品 现在根本建议书就看不到
~ 销售名言集 - 自家不好的都不存在篇 ~
(迷:保发中心自己不会查喔? 你的建议书看不到 -- 怪我勒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22.139
1F:→ lgagirm:哈哈哈~~ 04/15 17:36
2F:嘘 baccat:你还没回覆你的言论佐证 就拿来当签名档~可以嘘吧^^ 04/15 22:12
3F:→ baccat:说你引战 也是刚好而已 04/15 22:12
4F:嘘 baccat:标准断章取义 可能就是这个意思...用整篇文 拜托 04/15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