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天使长路西法 Lucifer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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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南山康祥一生终身健康保险附约(EDD …
时间Tue Mar 23 01:45:32 2010
简单的说,康祥一生终身健康保险附约(EDDR)仍是适用於附约延续附加条款的。
因为附约之所以需要延续,主要是下列两种可能导致主约终止的状况:
一、致成主契约条款附表所列残废情事之一。
二、於主契约约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间後罹患该契约条款所约定之
「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在第1种情况下,附约延续条款自然是适用於EDDR。
而第2种情况正好也符合EDDR的理赔范围,故正常来说当这状况发生时,
EDDR就已经全额理赔掉了,那为什麽还需要特别加一条EDDR在第2点状况下不适用呢?
问题可能是出自於附加条款中有两段话: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之订定及构成
本南山人寿附约延续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适用於经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约及其所附加经本公司指定之
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附加於本附约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条款构成本附约之一部份,本附约之约定与本附加
条款抵触时,应优先适用本附加条款。
第二条 附约延续之适用范围
因主契约保险期间届满,或主契约被保险人於主契约有效
期间内,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约终止时,本附约得依本附加
条款之约定延续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约条款附表所列残废情事之一。
二、於主契约约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间後罹患该契约条款所
约定之「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如果只看这两段话,EDDR可能会发生什麽状况?
假设把EDDR附加在康祥一生终身寿险NDDLD上,在重大疾病发生时,
NDDLD全额给付後终止,按理说EDDR也应该在全额给付後终止,
但是附加条款却说主契约因重大疾病终止时,附约要被延续....
如果按照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这样一来被延续下来的EDDR就还可以再赔一次@@
这应该是当初南山在条款中还要看似多此一举的表明EDDR在主约因之「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失效时,不可以再延续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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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最大的敌人,并不是所谓引诱人堕落的恶魔....
而是无知。
那种除了相信什麽也不肯懂的无知,反而被赋予〔神圣〕与〔神秘〕的外表....
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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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3.193.131
1F:推 massi013:你的说法比较让我觉得有长知识的感觉~~~推一个!!! 03/23 08:01
2F:推 Thief73:推 够清晰 03/23 10:32
3F:推 RobertFLCL:推一个 有逻辑 03/23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