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E (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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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重新提问,请问这样合理吗?
时间Mon Mar 8 14:26:47 2010
※ 引述《girlenggirl (巧芸)》之铭言:
: 医院正式收据上只写明材料费17888元
: 台大医院摆明了不可能依病患要求擅自开有更详细的材料费明细
: 每个病人都要自己独一无二的收据还得了
台大真的敢拒开明细?
还是另有隐情?
如果真的是台大拒开明细
请印出下面的卫生署公文去台大医院
我刚刚花了不到10分钟google查到的
希望你不要放弃你的权益喽
http://sc-dr.com.tw/news/97/122302.htm
※96.8.3卫署医字第0960203653号
主旨:有关医疗机构提供费用明细事宜,请转知辖内医疗机构依说明段配合办理,请 查
照。
说明:
一、医疗机构提供费用收据之原则如下:
(一)不论住院或门诊病人,请依照现行健保申报项目,分列健保与自费项目列印收据。医
疗费用收据参考格式详如附件。
(二)健保差额自付或健保不给付部分,单价在1000元以上者,应在取得病人书面同意时载
明名称、单价或於收据上列印明细。
(三)如民众在参考格式项目以外需要费用明细表,得向医疗院所查询,医疗院所不得拒绝
提供。
二、前项收据之参考格式与提供原则,本署将逐年检讨。
三、医疗机构非有不可预知之情况,应避免於手术或治疗进行中告知病人或家属有因健保
差额或因不给付需自付费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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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22.139
1F:推 labeck:推一个.... 03/08 14:29
2F:推 lrh18:水喔 03/08 14:30
3F:推 tomoisanoday:赞 03/08 14:30
4F:推 Showyow:水喔 03/08 14:32
5F:推 labeck:这是业务该知道的武器orz(但我真的不知道)可以用这个砸医院 03/08 14:33
6F:推 amateratha:推,这个妙~ 03/08 14:33
7F:推 lrh18:我也不知道有这种规定 可是我请客户申请明细没被打枪过 = = 03/08 14:40
8F:推 yinson:这篇也推一下 原来有规定! 03/08 16:02
9F:推 takuai:补推 03/08 16:03
10F:推 oca:我认识你唷 科科 03/08 17:19
11F:→ MrE:咦?真的吗?我怎麽不认识你..我以为认识我的只有我的保险业务 03/08 18:04
12F:推 latehero:这个就是推 03/08 20:23
13F:→ SJAPANnana:大推 03/08 20:31
14F:→ girlenggirl:谢谢~好感谢~ 03/09 10:08